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各組國際法案例報告投影片檔繳交情況

目前已繳交的組別有: 蓮花號案、哥甫海峽案、北海大陸礁層案、多瑙河水壩案、利吉丹與席巴丹島主權爭議案

尚未繳交的組別如下: 英法海峽群島案、科索沃獨立運動、德黑蘭案、尼加拉瓜案、拉格朗案

至於2008年國際法院"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公約適用爭議案"(克羅埃西亞訴塞爾維亞)以及索馬利亞海盜問題由於明天上課時才會報告,鑒於明天報告後可能必須修改投影片內容,所以此二組投影片可以晚一點繳交。其他尚未繳交的組別請務必準時於明日(12/30)前將投影片彙整完畢並email給我(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投影片除彙整事實經過、法律爭議、爭端各方主張、法院判決與理由外,尚須標明組員基本資料(包括姓名、系級與學號),並於最末頁註明參考文獻

以上事項通知。

TA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期末考及國際法案例報告重要事項宣布(超重要!!請務必注意!!)

上週上課時,老師已向全班宣布有關案例報告與期末考相關事項,謹將上週宣布事項再次公告,請大家務必依照老師指示進行。

一、案例報告部分:

煩請各組務必於12/30日前將報告投影片檔(.ppt) email給我,以利彙整各組檔案並統一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各組檔案中,請務必註明清楚組員的姓名、系級與學號。同時,檔案最末頁務必標明參考文獻

二、期末考部分:

期末考出題方式維持期中考形式,即會有測驗題、解釋名詞與申論題。考試範圍為期中考後老師教過的範圍(從條約保留至國家),以及各組曾報告過的案例。請各位提前準備。最後一次演習課時,我會再幫大家作考前複習與各章節重點提醒。

以上事項宣布

TA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2月19日 星期六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演習課補充資料五第2題 (助教個人觀點)

該題題目如下: 今(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在臺協會(AIT)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締結"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台灣當局承諾開放三十月齡以下的帶骨牛肉、牛絞肉與牛內臟進口,引發國內民意反彈聲浪。針對此事件,台灣當局高層曾對外表示,議定書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請問: 台灣當局高層官員上述聲明有何不妥之處?

本題思考方向為: 1. 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 本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依助教個人觀點,本題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可分別從上述二思考方向予以評析。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 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為名;(2)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 B.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C.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2) 實質要件: 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4.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哥本哈根救氣候 明天起兩週見分曉

【中央社╱日內瓦6日專電】 2009.12.06 08:41 pm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明天召開,這場會議的目的是打造出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協議,以因應當代世界最重大的挑戰:全球暖化,或氣候變遷。
從7日到18日的這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屆締約方會議(COP15)要達成什麼?根據兩年前的大會訂定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Action Plan),必須在五個主要領域達成協議。

首先是「共同展望」,這包括長期的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這方面,八大工業國(G8)在今年7月同意,2050年時全球應減掉至少50%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並未得到一些開發中大國的支持,它們認為這取決於富國準備承擔多少責任。

第二是減緩溫室效應,包括工業化國家個別應做出具體的減少排放承諾;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雖仍預期會繼續成長,但個別國家也要定出適合國情的抑制成長幅度計畫,並可加入保護森林的措施。

畢竟溫室效應已發生,人類與環境已面臨衝擊,現在起的減緩(mitigation)行動是不夠的,因此相對而並列的概念是調適(adaptation)。哥本哈根會議對於如何調適海平面上升、極端天候等現象必須有所協議。
第四是科技轉移與發展;第五是金援與投資。這都包括富國要協助窮國來進行減緩與調適。


目前一般認為最棘手的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與金援。代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77國集團(G77)加中國」(實際上有130多國)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少排放至少40%。
但歐洲聯盟現在所提目標是減20%,或者可加碼到減30% ,前提是如果其他已開發國家也這麼做;美國所提的比2005年減17%,換算成比照1990年標準,則只減4%左右。
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並主張已開發國家應撥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0.5%到1%,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這也與富國目前擺在檯面上的數額相差甚遠。
至少自從11月中,丹麥總理拉斯穆森(Lars LokkeRasmussen)前往新加坡和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多國領袖會晤後,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在哥本哈根恐難以定出法律協議,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政治協議,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要在接下來半年到一年達成。


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希望年底就定出法律協議的目標,其實也沒有被正式放棄。歐巴馬訪問北京時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就仍說「雙方致力於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最終的法律協議」。

若干媒體報導常說,哥本哈根會議是要「簽訂一部新條約,以取代將於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這其中其實有兩處誤解或者不精確之處,且本身就是不同國家間的爭點。


首先,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裡,只是工業化國家第一階段減量承諾將在2012年底截止,其他部分包括碳交易機制並未失效,因此,今年底該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是定出工業化國家第二階段減讓承諾。

然而,最近的發展是:大多數富國傾向打造一個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條約,納入一直明確堅拒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並規定京都議定書中沒有的開發中大國抑制排放計畫

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擔心富國藉此機會下車,擺脫一些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它們認為,應一方面修訂京都、延長工業化國家減排承諾,再另訂一個平行的議定書,處理其他問題。


過去幾個月來,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高低交替起伏。11月25日及26日,美國和中國相繼分別向國際宣布減少排放量和抑制排放成長目標,以及歐巴馬和溫家寶將親自前往哥本哈根,可謂提振全球士氣的最高潮。

不只這兩個全世界最大碳排放國,已開發或開發中大國包括巴西、法國、德國、南韓、印度也在近幾週做出了最新或更明確的減碳或抑碳承諾。

前兩天,會議主辦國丹麥表示已有逾百國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將親自與會;白宮也宣布歐巴馬的行程將由原定的在會議第一週時,由赴瑞典領取諾貝爾和平獎時順道前往哥本哈根,改為專程參與會議最後的關鍵時刻。

UNFCCC執行秘書波爾(Yvo de Boer)最近說,他「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信心,哥本哈根會議將成為預防氣候災難之戰的轉捩點」。
兩週後就會知道。


【2009/12/06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ECFA貿易救濟安全閥產業免驚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cweb.trade.gov.tw/ct.asp?xItem=18895&ctNode=892&mp=1

依據WTO規範,貿易救濟分為反傾銷措施、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及防衛措施等3種。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係針對國際間傾銷及補貼等不公平競爭行為,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使進口品能與國產品在平等之基礎上公平競爭;防衛措施則係針對進口品急遽增加,採行提高關稅或採行數量限制等措施,以降低進口品對於國內產業產生之衝擊。

目前各國所簽署之FTA多訂有貿易救濟條款,俾使締約國在依循相關程序、要件等規定之前提下,提供國內整體產業適當之保護機制。國際間主要國家簽署之FTA,除歐盟等少數經濟整合程度較高之國家於區域內改以公平交易法取代貿易救濟法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韓FTA、東協加一(ASEAN+1)、韓歐盟FTA及澳紐FTA等均原則上保留適用WTO貿易救濟條款,也就是說,FTA締約國可以依據WTO相關規定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惟在部分條文內容可能視締約國彼此需要加以調整(如增加事前諮商及通知義務等)

中國大陸簽署之FTA有關貿易救濟措施部分則可分為兩種類型,第1種類型為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之CEPA,此兩協定均排除對彼此之貨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亦即,不得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第2種類型為中國大陸分別與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紐西蘭、東協(ASEAN)及亞太貿易協定(APTA)等簽署之FTA,此類協定與CEPA不同,原則上均保留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為兼顧ECFA創造之出口商機及國內產業之利益,未來與中國大陸洽簽ECFA及後續貨品開放協議時,我政府單位將審酌各國與中國大陸洽簽FTA之先例,爭取對中國大陸貨品繼續適用WTO反傾銷、補貼及防衛等協定,以保留並避免弱化我國於WTO下對該等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WTO部長會議30日登場 聚焦多哈談判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09.11.29 04:43 am


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七屆部長會議明(30)日在瑞士日內瓦登場。外界關注,本次會議將有助談談停停達八年之久的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完成。不過,WTO秘書長拉米日前表態,明年底完成的目標將要重估。
WTO目前共有153個會員國,原本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部長會議,上次部長會議是2005年在香港舉行,後因多哈回合談判進展緩慢,遲遲未能召開部長級會議總結談判,一路延宕至今。

今年以來,包括八大工業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以及擁有21個會員國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都已重申,在國際金融海嘯爆發後,各國都應避免施行貿易保護主義,同時必須在明年底前完成多哈回合談判。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28)日已率團前往日內瓦,目前排定12月1日在大會中針對會議主題「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及目前全球經濟環境」發表聲明;施顏祥也將利用會議期間與其他會員凝聚談判議題共識,爭取我國產業最大利益。
經濟部表示,此次WTO部長會議,我國已與其他會員共同連署,表達全球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需要WTO能夠敏捷回應,以維繫WTO作為全球貿易體系中心的角色。連署建議應由WTO總理事會建立適當檢視程序,針對WTO功能、效率及透明化進行體制性改進。
這一回,我方除派出施顏祥領軍的官方代表團外,還有九個國內非政府組織獲得WTO同意參加會議,立委李復興也將前往。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 中國瞄準已開發國家

【中央社╱北京25日電】 2009.11.25 08:07 pm






攸關人類生存前途的氣候變化問題愈演愈烈,聯合國即將於12月7日在丹麥首府哥本哈根討論如何因應,中國希望這次大會應該做3件事,並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瞄準已開發國家。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於慶泰,今天應邀前往中國記協舉辦的新聞茶座,向中外媒體介紹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及參加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立場。



於慶泰指出,中國認為,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目標,是要在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全面、有效實施方面取得積極成果,重點是要就適應與減緩 (溫室氣體排放)、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做出明確和具體安排,哥本哈根會議應該做3件事:



一,確定已開發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2承諾期應當承擔的大幅量化減排指標,確保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已開發國家,承擔具有可比性的減排承諾。



二,建立有效機制安排,確保已開發國家兌現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及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



三,開發中國家在得到已開發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情況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 (架構)下,根據本國國情採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於慶泰指出,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取得成功的關鍵是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尤其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堅持「峇里路線圖」(Bali Road Map)的授權。「中國政府將繼續以積極、建設性態度參加最後階段的談判,與國際社會共同推動哥本哈根會議的成功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將於12月7日至18日舉行,旨在達成因應全球氣候變化的新協議,以便在京都議定書第1期承諾於2012年到期後,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做出新安排。



面對這次大會,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分歧正在加大,已有報導說,將無法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能產生具有政策約束力的協議。



對此,於慶泰表示,協議重在內容,不在形式,實質比名稱重要,主要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鎖定近年來各國就應對氣候變化已達成的成果,而不能另起爐灶,推翻重來。



於慶泰指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基礎,當前的氣候問題是已開發國家近一兩百年工業化過程中長期排放二氧化碳的結果。科學家研究,1750年以來,大氣中80%的二氧化碳是已開發國家排放的,這是氣候變化問題的根本原因,開發中國家是受害者。



所以因應氣候變化要明確兩點,一,這是全球大家的共同挑戰,需要攜手應對。二是各國要根據歷史責任和不同能力,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做出應有貢獻。



為減緩氣候變化速度,聯合國於1992年制定氣候變化綱要(框架)公約」,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2007年訂定「峇裡行動計劃」 (路線圖),對攸關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系列政策目標方向。

【2009/11/25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最少代價 解決最牛問題

聯合報╱陳純一/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副理事長(台北市)】
2009.11.17 03:24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55124.shtml

對美牛風波,國內朝野訴求可歸納為三種,第一是重啟談判,第二是修法禁止美國牛肉進口,第三是修法授權行政部門加強查驗以使國人「吃不到有疑慮牛肉部位」。三者中,重啟談判與禁止進口都很難兼顧國際義務與民眾福祉。

第一、重啟談判最大的問題是操之於人,要付出的代價是國家誠信。它假設美國一定會同意重啟談判,並做出大幅的讓步。但是這個假設是大有問題的,因為法律上美國並沒有重啟談判的義務。雖然民意機關不滿意談判結果,但這屬於國內事務,無法以此在國際法上主張重啟談判或是終止「議定書」。

而議定書談判,我國以第二次美韓牛肉協議為藍本,所以即使重啟協商,美國很難再做大幅讓步,因為它會顧慮韓國反應。目前全世界已有六十四個國家開放美國牛肉及其製品進口,美國還正在與中國大陸及澳洲進行牛肉談判,這都說明美國視台美牛肉談判是美國全球牛肉談判的一環,不是單獨的個案。

其次、如果修法禁止美國牛肉及其製品進口,則結果是公然違反國際規範:不但違反議定書,也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驗檢疫措施協定」的要求,結果可能是貿易制裁,也可能是國際訴訟。

第三、目前唯一務實可行的做法,是修法授權行政部門加強查驗,以使國人吃不到「有疑慮牛肉部位」。由於議定書強調要遵守國際規範與中華民國法律,所以政府所公布「三管五卡」的查驗措施,只要有法源依據,且符合公認的國際規範,就不會違反議定書,也不會被認為是非關稅貿易障礙。

此外,議定書第廿條規定:台灣與美國「應」在議定書生效一八○天後,就本協議的執行進行諮商。諮商不是廢約重啟談判,但卻是一個符合國際法的解決問題方式。人民目前最缺乏的就是對執行議定書的信心,所以行政部門應當好好利用這一八○天,多聆聽及蒐集各方意見,以便明年五月和美國就執行情況進行「諮商」。

三種主張,既然目的相同,那就以代價最少的方式解決吧!

(本篇由助教發布)

外交部:盼以WHA觀察員身分參加UNFCCC

中央社  2009/11/18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258782.shtml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方大會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外交部政務次長沈呂巡今天說,希望台灣未來可以世界衛生大會(WHA)觀察員身分爭取參加UNFCCC。

沈呂巡結束駐歐盟代表工作,約4週前返台擔任外交部政務次長,下午舉行上任以來首度與媒體茶敘。

沈呂巡表示,依公約第7條第6段,UNFCCC觀察員分為兩類,第1類是指聯合國會員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觀察員可申請作為UNFCCC觀察員。他說,台灣可依此規定,用WHA觀察員身分爭取參加UNFCCC,但須4個月前登記申請,今年台灣可能已經晚了。

他指出,第2類觀察員是非政府組織觀察員,台灣今年是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參加

沈呂巡表示,今年台灣最主要的目的是瞭解UNFCCC締約方大會會議本身,以及會後的國際減碳機制。他說,這項會議是持續的過程,不能單看今年。

至於明年8月是否會提出申請加入UNFCCC,沈呂巡表示,外交部不會放棄任何機會。

總統馬英九16日曾表示,台灣今年只能由非政府組織出席在哥本哈根舉行的UNFCCC締約方會議,無法派政府代表與會,而派政府代表與會是未來政府努力的目標。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煩請大家撥冗填寫981TA期中問卷

為了解大家對於本課程TA演習課帶領過程中的學習感受,我非常需要大家給予教學內容上的寶貴意見,以作為日後TA帶領本課程之重要參考。

煩請大家撥冗填寫TA期中問卷,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所有題目需要花大約三分鐘左右的時間作答。請大家於11/20(五)至11/27(五)這段期間內填寫。

期中問卷填寫網址:


http://ctldtdd.km.nccu.edu.tw/xms/poll/poll.php?pollID=311&from=poll_list_system
 (國際公法_許耀明老師)

感謝大家的配合與支持。

TA 勇銘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歐巴瑪訪韓前夕 兩韓軍艦開火

自由時報 2009/11/11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11/78/1uq2t.html

〔編譯鄭曉蘭/綜合報導〕就在美國總統歐巴瑪訪問南韓前夕,南北韓海軍艦艇十日上午在朝鮮半島西方黃海海域爆發衝突,雙方共發射二百五十多發艦砲,南韓方面沒有人員傷亡,北韓方面則據傳有一人死亡、三人受傷。南韓表示,衝突導火線是北韓警備艇越過南北韓海上軍事分界線,入侵南韓領海,導致雙方駁火達兩分鐘。北韓方面也態度強硬地要求南韓為武力挑釁道歉。

北韓艦艇越界 雙方互射艦砲

這是兩韓近七年來首次爆發海上衝突。南韓總統李明博隨即召開緊急安保會議,並指示國防部加強戰備。南韓總理鄭雲燦則表示,這起衝突應屬偶發事件。分析家則認為,這是北韓在歐巴瑪到訪且據傳白宮準備派遣特使前往平壤談判之際而刻意製造的衝突,目的藉此升高緊張,好拉抬政治與外交談判籌碼。

南韓合同參謀本部表示,北韓一艘警備艇上午十一點二十七分左右(台灣時間十點二十七分),從黃海(南韓稱「西海」)大青島附近海域南下,越過南北韓海疆分界線「北方限界線」(NLL)約兩公里。南韓海軍五度向北韓警備艇發出警告,要求對方即刻駛離南韓領海,對方卻置之不理。南韓海軍高速艇於是在十一點三十六分進行警告射擊,北韓隨即回敬五十多發疑似八十五毫米艦砲,其中十五發擊中南韓船身外部。

南韓海軍高速艇也以兩百多發四十毫米艦砲還擊,重創北韓警備艇,船身起火且冒出濃煙,隨即退回北韓領海。

北韓今年22次越界 南韓首度還擊

南韓軍方表示,這是北韓今年第二十二次越過NLL,南韓軍方是首度還擊。北韓人民軍最高司令部則指控,南韓軍方在「北韓領域」蠻橫進行「嚴重武力挑釁」,強調南韓應為其侵犯領海道歉。

兩韓在一九五三年韓戰停火後並未劃分海域分界,「北方限界線」乃當時聯合國軍司令部片面劃定,北韓從未予以承認。兩韓曾於一九九九年及二○○二年,兩度在黃海分界線附近爆發軍事衝突。九九年南韓無人傷亡,○二年則有六名南韓官兵陣亡。北韓方面的傷亡情況迄今不明。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國際公法期中考及期末報告重要事項公告

Dear all,

請務必注意以下訊息,並請轉告本週演習課"缺席"的同班同學:

(1) 期中考範圍原則上為丘宏達老師所著"現代國際法"的第一章(國際法的概念與性質)、第二章(國際法的淵源)及第四章(條約),若老師下週有上到第三章(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的部分內容,則將考到老師下禮拜教到的地方。下週演習課,助教會將演習課資料(三)剩下的題目講解完畢,順便替大家作考前複習。

煩請所有同學務必出席,下週我會點名

(2) 期中考後(11/25)將開始進行國際法案例分組口頭報告,有關各組報告案名與報告時間,我已將分組清單張貼於討論版上,請各組組員務必牢記自己報告的時間。為使各組於課堂報告時更加順暢,請各組於報告時間前一週的演習課時段預先與助教與其他同學口頭報告指定案件的事實、爭議、雙方當事國主張、法院判決及判決理由每組報告時間原則上亦為15分鐘,請注意!!

舉例而言,庭安這組報告的題目為"科索沃獨立運動",課堂報告時間為12/2,則該組應於11/25演習課時段進行口頭報告,以作為12/2當天課堂報告的事前演練。其餘各組依此類推。

提前一週報告的目的,在於使各組能夠在課堂報告前預作演練,藉以發現各組研讀案例過程所遭遇的問題,並由助教與其他同學提供寶貴意見,使各組報告能於課堂上有更好的呈現。

11/25當天即有兩組要於課堂上進行口頭報告(家豪這組的"蓮花號案"與尚毅這組的"哥甫海峽案"),由於11/18當週為期中考週,演習課暫停一次,故此二組無法進行練習,煩請此二組務必於11/24前與助教另行選定時間,向助教報告貴組案例。

以上事項煩請大家配合,預祝各位期中考順利。

加油!!

(本篇由助教發布)

美牛進口 蘇起:美方雙重保證30月齡以下

請注意以下紅字者: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09.11.05 04:04 pm






台美牛肉議定書未明定牛隻為30月齡以下,引起質疑。國安會秘書長蘇起今天說,台灣獲美方雙重保證,不僅美官員在給台灣官員的函文中保證,且每批進口牛肉都會附帶出口保證書。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蘇起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業務預算並備詢。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提出兩項質疑,為何台美議定書文本未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同時以中文、英文版本為準?限於30月齡以下牛隻的條款,為何不像韓國納入韓美協議,只是台美默契?



蘇起答詢指出,就他了解,台美議定書只簽了英文版本,但這個議定書跟協定還是有點不一樣,這種技術性的東西,國際上絕大部分都是以英文簽訂。



他說,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締約各方得約定僅使用某一國際通用文字作成」。蘇起說,相關做法符合規定。



蘇起並重申,他個人認為議定書的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但他也會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對美國牛肉限於30月齡以下的條款為何未寫入台美議定書內,蘇起指出,韓國是放在韓美協議附則中,台灣則是有雙重保證。



他說,在台美簽訂議定書時,美國農業部助理部長及談判總署助理代表以聯名信函致函台灣經濟部次長及衛生署副署長,保證進口台灣的牛肉是30月齡以下牛隻。此外,每批進口牛肉都會附帶出口保證書。



蘇起指出,這種公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國際效力的文書。至於美國肉商組織的說法,「我們不管他,我們只跟美國政府打交道,美國政府對我們是有承諾的」。



【2009/11/05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加捷克條款 里斯本條約掃除障礙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2009/10/31)

【江靜玲/倫敦卅日電】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402045+112009103100163,00.html

    為期兩天的歐盟高峰會議,卅日在布魯塞爾告一段落。歐盟各國領袖同意針對尚未同意《里斯本條約》的捷克,提出一項特別條款,以期掃除歐盟整合的最後一道政治障礙,預料捷克可望在今年底之前批准《里斯本條約》。


 攸關歐盟建制與發展的《里斯本條約》,必須經過歐盟廿七國批准後方能生效,捷克是唯一尚未批准的國家。動用國家元首權杯葛這項條約的捷克總統克勞斯擔心該條約生效後,將導致二戰後被逐出捷克的少數德國人,據此向捷克提出歸還土地的要求。

 歐盟各國領袖於是在此次峰會中,一致同意在條約中就捷克問題加註特別條款,如同愛爾蘭也有特別條款同意其禁止墮胎政策。與會的捷克總理表示,克勞斯總統對該條款內容滿意,目前只待捷克憲法法庭下周裁定批准《里斯本條約》未違背捷克憲法後,捷克便可望在今年底前批准。

 歐盟各國也同意,為因應氣候變遷,到二○二○年之前需花費一千億歐元,因此每年應有二百至五百億歐元的經費,由全球已開發國家共同分擔,資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溫室效應問題。

 但波蘭、保加利亞和波海三國等九國組成的聯盟強烈反對,表示他們比一些開發中國家─如巴西─貧窮,為什麼要出錢支助巴西?會議最後並未對各國的分擔數額作出決定。

 在歐盟主席人選上,缺乏歐盟社會黨聯盟支持,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出線機率已大幅降低。新主席人選紛紛浮上台面,包括盧森堡總理容克、荷蘭總理巴克南德、拉脫維亞前總統維克費柏加、西班牙前總理崗薩拉茲、愛爾蘭前總理包頓等。

(本篇由助教公告)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聯合筆記/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資料來源: 聯合報 (2009.10.30)
【聯合報╱蘇位榮】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22785.shtml

美國牛肉放寬進口引發人心惶惶,各地方政府紛紛表態反對。儘管反對聲浪大,吳揆仍表示台灣不會重啟與美國的談判,政府不會把台美已經簽訂的牛肉議定書推翻。看來,牛肉進口風波只有依靠修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蘇起反對修法,他說,台美牛肉議定書的「效力高於法律」,他這句話說錯了。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指出,我國與其他國家簽定的書面協定(名稱包括條約、公約或協定等),經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即為憲法所稱的「條約」,其位階與法律相同。如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條約優先;如國際書面協定只經行政院批准即生效,無須立法院審查者,則其位階比法律低,僅具「行政協定」性質。

台美牛肉議定書只經行政院核定就生效,並未送立法院審查,顯然不具「條約」位階;由於未經立法程序,其效力自比法律低。因此,如果立法院修法禁止來自疫區的牛雜、絞肉等進口,當然可以推翻台美簽訂的議定書,逼迫美國重新與我方談判。

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放寬美國牛肉及其產品進口的規定,有藍營立委想要提案修改該法第十一條,納入高風險牛肉的管制;一旦修法通過,美國牛肉就不能放寬進口。但蘇起對此表示反對,理由是若重啟牛肉談判,未來條件可能會更苛。

美國並不能干涉我們修改國內法律,何況,還未重新談判,憑什麼認為美方條件會更苛,這豈不是對自己沒有信心?

政府不願重新與美談判牛肉進口,又反對修法,難道真要逼人民跟南韓一樣走上街頭抗議?錯誤政策本來就應調整,修法是成本最輕的解決之道。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東亞共同體 看齊歐盟

【經濟日報╱編譯廖玉玲/綜合外電】 2009.10.26 03:43 am






東南亞國協(ASEAN)與中、印、日、韓、澳、紐共16國領袖25日在泰國舉行東亞高峰會,討論經濟合作、災害管理、人權和環境變遷等議題。



中國和日本均同意創造一個類似歐盟的貿易區,但對是否納入美國則有歧見。



東亞各國領導人這三天在泰國華欣進行一系列會議,共商區域經濟合作等議題。



東協10國領袖先行開會,中國、日本、南韓陸續進場,最後加入印度和紐澳三國領導人,擴大成東亞高峰會。



這次會議頗有為這波全球經濟危機劃下句點的意味,許多依賴貿易的亞洲國家,在這波經濟衰退中嚴重受創,但如今反彈回升的速度顯然比歐美先進國家更快。



東道主泰國總理艾比希表示,東亞各國領袖最主要的疑慮,在於找出經濟成長的新管道,以擺脫對歐美市場的依賴,「舊的成長模式,簡單來說就是必須依賴西方消費此區生產的產品與服務,我們覺得已不適用。」



中日兩國都支持加強東亞區域經濟合作關係,也同意應該建立像歐盟的關係,以減少亞洲對美國市場的依賴。



雙方也體認這是個長期目標,無法一蹴可幾。不過是否該讓美國加入,兩國的立場並不一致。



日本想把印度、澳洲和紐西蘭都納入東亞共同體。



該國近來呼籲,「東亞共同體」最終將擁有自己的貨幣。



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說,美國仍是日本外交政策的「基石」,為美國可能未來加入任何區域性組織留下各種可能性。



中國並未公開表示對東亞共同體的意見,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東協加三峰會中,大半時間都在討論該國最近和東南亞國協10國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如何發展。



此會後聲明更表示,13國將形成「建造東亞共同體此一長期目標的主要工具。」



北京政府顯然希望繼續加強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把美國排除在外。



澳洲總理陸克文則建議,東亞各國應該把焦點放在成立一個新論壇,讓包括美國在內的亞太國家,更有辦法應付各種經濟危機。



陸克文已再三強調,他認為澳洲的未來繫於東亞快速增長的經濟體。



【2009/10/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開放牛內臟 楊志良:願負責下台

請注意以下紅字部分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2009.10.25 05:36 am





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昨天表示,他對美國牛肉進口談判的結果並不滿意,雖被質疑狀況外,但強調「該負責的是我」,如果明天立委要凍結衛生署預算或要求有政務官負責,他願意下台。



台灣將開放美國的三十月齡以下帶骨牛肉進口,甚至包括內臟、絞肉、牛尾等部位,引起朝野砲轟。楊志良說,站在衛生署立場,希望能為國人健康獲得更多保障,雖然國內消費者(對牛內臟)需求不大,但對談判的結果「當然不滿意」。



楊志良說,他原本期望內臟、絞肉不會開放,因此授權給副署長蕭美玲負責,也是希望談判有緩衝空間,但兩方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又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同樣評定為「狂牛症風險受管控國家」,談判過程我方籌碼太少,甚至美方原本要求不分月齡的牛肉皆可進口,但「衛生署至少仍守住三十月齡這個底線」。



楊志良強調,既然在國家制度下被授權負責,如果大家覺得他該負責,「我當然會負責」。至於有立委揚言,明天衛環委員會要凍結衛生署預算,他表示「會知所進退」,願意下台負責。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WTO首起狂牛症風險爭端 台灣未表意見

WTO首起狂牛症風險爭端 台灣未表意見




【中央社╱日內瓦23日專電】 2009.10.23 09:36 pm





台灣宣佈擴大進口美國牛肉同一天,加拿大駐台代表訪問衛生署,引發關注。南韓對美而不對加開放牛肉進口,即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一起有關狂牛症風險貿易爭端的緣由。



加拿大控告韓國禁止加國牛肉和牛肉製品進口違反WTO法一案,已在8月31日通過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目前正在決定三人專家小組成員的階段。



台灣在這起案件中也因利害相關而以第三國身分參與。但據了解,現階段台灣還不必、也還沒有正式提出意見陳述。



南韓在2003年加拿大發現牛隻狂牛症病例後禁止進口加國牛肉。去年4 月,南韓與美國談定可進口30個月齡以下的美國牛肉,含帶骨牛肉,這讓加拿大更感不利。



加拿大指南韓的多項措施違反了WTO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PS) 協定」,包括逾越了保護人類和動物健康所必要的程度、非基於科學原則、缺乏足夠科學證據、對加國產品採取異於別國產品的歧視規定、非基於國際標準等。南韓則主張其措施是必要的風險控管。



中央社報導,衛生署長楊志良說,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處長傅雷澤(Scott Fraser)今天上午到衛生署拜會,雙方提及牛肉貿易,但未有具體結論。加方則說此一行程早已排定,而對於台灣今天宣佈擴大進口美國牛內,加方可能要下週才會回應。



【2009/10/23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印度誓言不接受國際氣象變遷公約約束

【中央社╱新德里20日電】 2009.10.20 10:16 pm






印度政府今天重申其所堅持的氣候變遷政策,對於削減造成氣候變遷的二氧化碳排放限制,印度絕不會接受任何國際法律的約束,也不會對任何相關的協定或交易作出承諾。



印度環境暨森林部長拉梅什(Jairam Ramesh)在一份官方聲明中作了上述表示。他同時在聲明中以「斷章取義」一詞,駁斥稍早印度一家主要媒體聲稱他願意在氣候變遷問題上妥協的報導。



2005年2月16日聯合國「京都議定書」,約定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遵守不同的排碳量,但印度認為不公平而拒絕簽署。報導說,拉梅什在日前建議取消不同國家之間的排碳量限制,並考慮簽署協議。



但拉梅什在聲明中表示,印度從未同意取消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定義。他說:「我要再度重申,在當前正在進行的國際氣候變遷談判過程中,印度的不談判立場不變。」



他表示,印度僅同意在減碳排放問題上,就國際整體的措施、申報與查證程序予以考慮。



拉梅什重申說,印度與其他開發中國家一樣,期望已開發國家能夠擔負責任並履行承諾,轉移技術和資金至開發中國家,協助降低排碳量並解決氣候變遷問題。



據印度已提出的國家氣候變遷策略行動計劃,印度堅持應以平均個人排放量來處理溫室氣體排放議題,而不是以國家總排放量為衡量標準。雖然印度名列世界第六大二氧化碳排放國,但個人平均排放量卻是最低的國家之一。



【2009/10/20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歐盟與南韓簽下自由貿易協定

歐盟與南韓簽下自由貿易協定 【10/15 22:12】






  〔本報訊〕歐洲聯盟今和南韓簽下價值高達1000億歐元 (約48105億新台幣)的貿易協定草約,而此貿易協定,是歐盟和第三國家之間最重要的談判成果。



 目前,歐盟和南韓都正在承受數十年來最嚴重的金融危險,簽下此項貿易協定,對歐盟出口商來說,可協助出口價值達190億歐元(約9143.9億台幣)的商品;而韓國公司則會有約120億歐元(5775.8 億台幣)的商品貿易,兩經濟體之間所有關稅及非關稅障礙都將取消。



 歐盟貿易執委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表示:「這將為歐洲公司在服務業、製造業和農業等方面,創造新的市場機會。而此協定在當今經濟情勢下顯得格外重要,可協助對抗經濟衰退,並創造新的工作機會。」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281425&type=%E8%B2%A1%E7%B6%93 (2008/10/16 visited)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建構ECFA的長期經貿戰略

‧聯合理財網 2009/10/02 21:03








【蔡宏明】



加速推動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吳內閣的重要施政任務。吳內閣應提出「以ECFA為主軸」經貿戰略的規劃構想,以爭取更大的國內共識,並為ECFA簽訂後的台灣經貿發展戰略,勾勒出具體藍圖。





簽訂ECFA的目的在於依據WTO規範,建立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合作架構,以全面解決彼此經貿往來的限制與問題,並建立兩岸長期性的發展框架。台灣除了協商準備外,更必須先確立長程的經濟產業發展願景與策略,進而思考ECFA如何為台灣長程的發展願景注入活力,以及過程中台灣應有的大陸經貿與全球布局策略。其中,如何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兩岸如何「共同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與亞太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都值得認真思考。





對於協商的準備,政府規劃的ECFA架構協議,將就貿易開放與經濟合作前景勾勒基本架構,規定未來雙方準備協商項目與目標。同時,主張將石化、機械等產業納入「早期收穫」條款,提早享受優惠關稅的好處,以避免2010年1月1日東協加一(大陸)整合後將受的威脅。然而,9月上旬舉行的廈交會兩岸經貿合作與發展論壇中,大陸主張:「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大陸將承擔更大的減稅壓力,大陸也要切實考慮產業發展及企業的呼聲,台灣應該對2,000多項限制類大陸產品解禁。」





換言之, ECFA的談判規畫必須要有「雙向」思考,不但要思考我們的早期收穫清單要什麼?還要思考我們能給中國大陸什麼早期收穫項目?特別是在ECFA簽訂後的商品、服務業市場「自由化」協商過程中,未來能否繼續管制830項農產品、如何規劃敏感性產業的調適期與降稅期程?甚至於開放大陸來台投資之後,對於大陸可能提出「服務業早期收穫」要求,將採取的開放項目與期程?都需要進行評估與規劃。對於可能受影響的產業,更需要提出相應的「產業結構調整方案」,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等配套措施或協助。





在兩岸投資布局方面,由於大陸將持續以擴大內需市場,作為調整經濟結構的策略,引發歐美日韓之半導體、面板、石化、電信業廠商積極投入,未來可能對台灣產業帶來競爭壓力。新內閣對於開放半導體廠中高階製程、面板、輕油煉解登陸投資一事,應有明確的決策、更具體的開放計畫。此外,經濟部開放大陸來台投資大陸第二類電信事業後,是否對等開放台灣企業去大陸投資電信事業,促成雙力電信業者合資發展具有創新性的電信加值服務市場,也值得優先關注。





在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方面,台灣要在東亞經濟整合趨勢下,避免「被邊緣化」的危機,必須建立以「全方位經貿網路」為主軸的對外經貿發展戰略,亦即積極與美國、東南亞、日、韓和印度等國,深化貿易投資關係,進而洽簽FTA。其中,尤其應持續與美國進行貿易投資架構談判,並提出中長期貿易投資自由化計畫,與確認台灣可藉由突破稻米、藥品、智慧財產權等障礙後的貿易投資全面自由化時程與路徑圖,以展現落實的決心。





當然,台灣在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時,如何克服「各國的中國因素考量」是一大關鍵。各國也擔心兩岸經貿合作快速發展,是否會影響各國與台灣既有的經貿關係與利益。特別是在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框架下,兩岸官員的直接談判是極大突破,超出各國原本的想像,也對許多國家原本與台灣往來的保守態度,形成「反差」,將有助於促其思考建構與台灣新互動型態的可能。對此,新內閣應運用「以兩岸關係進展作為提升與各國關係層次的槓桿」策略,積極將兩岸關係進展的資訊,定期提供給各國駐台機構,以促使其思考與台灣深化貿易投資關係的必要性。





最後,面對ECFA簽訂後之兩岸產業競爭壓力,台灣應強化科技產業和研發中心投資環境的改善,選定策略性發展的新興技術開發與產業轉型方向,以為未來五至十年的全球競爭作準備。(作者是前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





【2009-10-02/經濟日報/A4版/話題】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里斯本條約波蘭簽了 就等捷克

請各位同學思考最後一段報導,在國際法上之意義。

許耀明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綜合報導】 2009.10.11 04:09 am



在愛爾蘭日前透過第二次公投壓倒性通過歐盟的「里斯本條約」後,波蘭總統卡辛斯基10日履行承諾,簽署這項條約。攸關歐盟整合推動的里斯本條約,至此僅剩捷克一關未過,對歐盟極度懷疑的捷克總統克勞斯,至今仍抗拒簽署。



旨在改革歐盟行政立法效率的里斯本條約,必須獲得歐盟全部27個會員國批准,始可生效。



在簽署儀式上,卡辛斯基說:「愛爾蘭人改變心意,意謂條約敗部復活,條約通過將了無阻力。今天是波蘭與歐盟歷史性的一日。」歐盟高級領袖10日在場觀禮,包括歐盟執委會主席巴洛索、歐洲議會議長布齊克,現任歐盟輪值主席,瑞典總理賴因費爾特。



條約仍有待捷克簽署,方能生效,賴因費爾特說:「歐盟熱切期待此事發生。」



拒絕在他的總統府懸掛歐盟旗幟的捷克總統克勞斯,對歐盟疑慮甚深,表示歐盟的法律與捷克戰後頒布的多項法令牴觸。



即使歐盟設法化解克勞斯的疑慮,克勞斯也無法立刻簽署條約。在國會反條約議員要求下,捷克最高法院已明令禁止他簽約。



【2009/10/11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朝日新聞指相關國家對東亞共同體看法分歧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WORLD/BREAKINGNEWS5/5183076.shtml


【中央社╱東京8日專電】 2009.10.08 03:09 pm






日本「朝日新聞」今天報導,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主張的「東亞共同體」構想將是10日在北京舉行的日中韓3國高峰會的主要議題。但此構想輪廓不明朗,相關國家同床異夢。



報導說,9月24日鳩山在聯合國大會演說時曾表示,日本要扮演「橋樑」的角色促成東亞共同體成立,此乃基於他個人政治哲學「友愛」的理念。



鳩山在2005年出版「新憲法試案」一書的序文中表示,今後50年日本的國家目標之一就是促成亞洲版的歐洲聯盟,由日本來主導。



2002年,前首相小泉純一郎也曾提出類似的構想,日本歷代內閣都以促成東亞共同體為念,透過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東亞高峰會議等,在經濟、防災等領域合作並進。現在,鳩山政府重視亞洲的主張更為鮮明,但有關共同體的架構、目的等,政府內部尚未充分討論。



鳩山與外相岡田克也對於東亞共同體的概念就有差異。有關東亞共同體美國是否參加的問題、「共同貨幣」的問題,鳩山與岡田的看法就不同。



另一方面,中國、南韓、東協各國等對於「東亞共同體」的看法也不同。



中國總理溫家寶2004年11月在寮國舉行的東協加3的記者會上就說,「支持由東協主導的東亞共同體形成」。



這主要是中國對東協較易發揮影響力,因此希望給東協主導權。中國對於當時日本小泉政府的東亞共同體主張是美日有意排除中國的影響力,因此對此懷有戒心。



小泉政府認為東亞共同體不應排除美國,也歡迎澳洲加入,目標不僅是經濟整合,也應納入安全保障合作。但對中國而言,亞洲整合的主張充其量只是「自由貿易地區」的構想,不應納入政治、安保等。



對於東亞共同體的主張,南韓方面表示歡迎。已故南韓前總統金大中於2000年東協及中日韓高峰會上,就提議應成立一個研究小組討論東亞共同體。現任總統李明博也提倡新構想,主張讓中亞及大洋洲國家也加入。



東協各國對於東亞共同體的看法比較複雜,輪值主席國泰國的外交官員曾指出,鳩山雖說重視亞洲,但至今未與泰國總理舉行會談。



東亞共同體構想可溯及1990年代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地(Mahathir bin Mohamad)所提倡的東亞經濟會議(EAEC)。這一主張因美國的反彈而遭擱置。直到中國、東協經濟發展之後,此構想再度浮出。後來,日本顧慮到美國唯恐中國崛起,因此招來更多國家參與,形成東亞高峰會(EAS)。



東協國家大多認為,日本過度依賴美國,在東亞的角色經常顯得曖昧不明。這些國家雖歡迎鳩山的構想,但還得看此構想的意圖及具體內容為何。



美國對於鳩山的構想,起初是持否定的態度。主要是「紐約時報」電子版刊出鳩山的主張,內容批評由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體制,並強調將以亞洲為中心建立經濟、安保體制。美方認為鳩山政府有意離美國而去。



上個月鳩山訪美,與美國總統歐巴馬會談時,並未觸及東亞共同體的構想,美國對日本的戒心暫時壓下。這場美日高峰會,談論的焦點是有關美日同盟的議題。



【2009/10/08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國際公法評分方式與標準

經過上週演習課表決與老師課堂上的說明後,本課程評分方式與標準修正如下,請修課同學務必注意。

期中考: 30%

期末考: 40%

演習課參與 (含提問、出席率與發表意見): 15%
---> 提問、發表意見包括於演習課上提問或發表意見,或至數位學習平台或部落格提問或發表意見

案例或專題報告(口頭及期末書面): 15%

TA 勇銘

(本篇由助教發布)

國際公法案例報告最新分組情況

截至目前為止,一共有九組合計51位同學完成分組,依照加退選後的確定修課名單,仍有17位同學尚未完成分組

請還沒分組的同學盡速於下週三演習課前完成分組,以利助教作業。若對於分組有任何問題,請務必與助教聯絡,麻煩大家囉!

已完成分組的同學,除文寧這組外,其餘八組記得在明天演習課時找助教登記報告的案例喔。

TA 勇銘

(本篇由助教發布)

世界最大島 格陵蘭脫離丹麥自治

世界最大島 格陵蘭脫離丹麥自治

聯合報  2009/6/23
http://udn.com/NEWS/WORLD/WOR3/4977741.shtml

全球最大的島嶼格陵蘭21日正式邁入全面自治,向脫離丹麥300年統治而獨立的終極目標跨出一大步。

伊努特原住民合唱團在首府努克港舉行的盛大慶祝儀式中獻唱,象徵迎接新紀元,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及夫婿亨利克親王、總理拉斯穆森特別穿上格陵蘭傳統服飾親臨參加,見證這歷史性的一刻。

瑪格麗特二世向格陵蘭議會議長莫茨菲爾德(Josef Motzfeldt)表示:「對我而言,這是意義不凡的一刻,因為我有機會親手將自治的相關文件交給你與格陵蘭人民。」

拉斯穆森表示 ,格陵蘭的未來掌握在格陵蘭人手中。但記者追問格陵蘭獨立問題時,這位丹麥總理坦白的說,他希望格陵蘭人選擇繼續成為丹麥的一部分。

51歲的格陵蘭新任左派總理柯雷斯特(Kuupit Kleist)表示:「我們今天一早醒來,心中充滿新希望。」他說,如果格陵蘭人願意,格陵蘭終將獨立,但未來他的4年任期會專心解決內政問題,不會優先推動獨立。

格陵蘭人去年11月以壓倒性多數的投票結果通過擴大自治的公投,不但將格陵蘭語定為官方語言,取得境內天然資源的更大支配權,自治政府並將握有警政及司法權,國防與外交事務仍由丹麥主導

格陵蘭面積超過216萬平方公里,人口5.7萬,以原住民伊努特人居多,1775 年成為丹麥的殖民地,1953至1979年之間是丹麥的一省,1979年獲得有限自治權。完全自治後的伊努特人將成為國際法承認的單一民族,其獨特語言也成為官方語言。

柯雷斯特所屬伊努特社群黨在本月2日的格陵蘭大選中拿下44%選票,不但擊敗格陵蘭1979年獲得有限自治地位後主政至今的社會民主前進黨,且囊括31個自治議會席次中的14席。伊努特社群黨稍早與另外2個中間派政黨組成執政聯盟。

(本篇由助教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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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助教觀點

此篇時事涉及少數民族以"民族自決權"(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為由主張脫離統治國而獨立的爭議。類似時事還有車臣欲脫離俄羅斯獨立、魁北克欲脫離加拿大獨立、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奧蘭島欲脫離芬蘭與瑞典合併、北愛爾蘭欲脫離英國獨立、西班牙巴斯克分離運動以及藏獨與疆獨分離運動等。

就格陵蘭獲得充分自治加以分析,由於格陵蘭的國防與外交事務仍由丹麥負責,故其自治至多僅屬獲得完全的"內部自決權"(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尚未獲得"外部自決權"(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因此,新聞標題"格陵蘭脫離丹麥自治"並不妥當,蓋嚴格而論,只要格陵蘭尚未獲得外部自決,其仍屬丹麥領土的一部分,並未脫離丹麥獨立建國。

學者將民族自決權區分為"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二者意涵有所不同,前者即一般所稱之"自治"(autonomy),係指在不破壞一國領土完整性的前提下,中央政府給予該國境內少數民族有限或完全的自治權利,該民族可保留其獨特的語言、文字、宗教、婚姻制度及教育制度,甚至被允許享有有限的政治權,例如設立由該少數民族成立的議會與司法機構;後者則等同"分離"(secession)或"獨立"(independence),係指該少數民族欲以自決權為由主張自該國脫離獨立。由於外部自決權通常涉及破壞國家領土完整性,故各國實踐上均不予承認其合法性。

然而,民族自決權的實施並非純粹國際法學理之探討,由於其涉及國家主權行使與他國承認的爭議,故民族自決權日後的發展仍須考量國際政治與地緣因素。也因為如此,主要國家對於去(2008)年2月中旬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以及去年8月南奧賽提亞(South Ossetia)欲脫離喬治亞獨立秉持截然不同的立場(科索沃獨立獲得美、英、法等大國的支持,卻遭致俄、中、西等國的反對與譴責;南奧分離運動獲得俄羅斯的支持,卻遭到美、英等國的反對)。事實上,聯合國對於少數民族欲脫離合法政府獨立建國的態度也持較為保留的態度。

這也可以反應出國際法中國家主權行使與人權保障二者間的競合問題,隨著時代與國際局勢的演進,各國政策考量上常在二者間擺盪。

里斯本條約明年生效 EU期待更民主透明有效

我想這一篇是之前老師所張貼有關愛爾蘭表決通過批准里斯本條約的相關新聞,對於里斯本條約與歐洲憲法條約的差異點有十分簡要的比較,提供大家作參考。

里斯本條約明年生效 EU期待更民主透明有效

中央社  2009/10/5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0910050325&pType1=PF&pType0=OPL&pTypeSel=0&pPNo=1


(中央社台北5日電)在各國領袖發動讓「歐洲聯盟」(EU)更民主化、透明化與效率化努力的8年之後,「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終於可能在明年生效。

如同之前的「歐洲憲法」(EuropeanConstitution),這個條約的目的通常被定位成讓擴大成27國後的歐盟各機構組織更流線化,運作更順暢。但反對者則將它看成聯邦主義者的陰謀,將威脅各會員國主權。

「英國廣播公司」(BBC)網站今天報導,繼2005年法國與荷蘭選民否決歐洲憲法後,2008年6月愛爾蘭選民也否決了里斯本條約,但又在本月2日第二次公投中以壓倒性票數通過。

根據歐盟規章,必須27個會員國全部批准,里斯本條約才能生效實施。BBC認為,在愛爾蘭通過後,里斯本條約終將完成批准程序。

到目前為止,仍有波蘭與捷克兩國尚未批准里斯本條約。

BBC報導,捷克眾議院與參議院先後於2月18日與5月6日批准條約,但疑歐論(Eurosceptic)總統克勞斯(Vaclav Klaus)則持反對態度,迄今尚未簽署。另外還有一群參院議員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發動新一輪圍堵攻勢。

波蘭總統卡臣斯基(Lech Kaczynski)雖尚未簽署條約,但在愛爾蘭公投過關後,預期他將在近日內簽署,完成波蘭的批准程序。

BBC報導,里斯本條約納入許多歐洲憲法所主張的改革,例如:

◆設立歐盟理事會主席,任期2.5年,取代現行由各國輪流擔任主席半年的制度。
◆結合現任歐盟主管外交政策最高代表索拉納(Javier Solana)與對外事務執行委員費瑞羅-華德納(Benita Ferrero-Waldner)職掌,新設外交政策最高代表職務,以提高歐盟在世界舞台上的影響力。
◆減少執行委員人數,自2014年起委員人數將少於會員國數目。
◆重新分配會員國投票權力,並由2014年起到2017年間逐步實施條件性多數決,得以在滿足會員國55%以上與代表歐盟人口65%以上的「雙重多數」條件下作成決議。
◆擴大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與歐洲法院職權,例如司法與家庭事務等。
◆取消部分領域各國否決權。

多數歐洲領袖承認,里斯本條約維持了歐洲憲法的主要精神。

里斯本條約與歐洲憲法最大的不同在後者意在取代過去歐盟各項條約,重新來過;而前者則僅修正分別創設歐洲共同市場與歐盟的羅馬條約與馬斯垂克(Maastricht)條約。

里斯本條約也不再提及歐盟的各項象徵,如旗幟、盟歌等,不過它們都將繼續存在。

在條約的生效時程方面,愛爾蘭公投前所規劃明年1月生效的時程,現在已一團混亂。目前可能的情況大致是最高外交代表與理事會主席均將等待會員國全數批准條約後開始執行職務。而成員27人的新執行委員會將於明年1月就職,並自2014年起減少人數。有條件多數決已部分在歐盟理事會實施,重新分配投票權的工作則將延至2014年起實施。

完成里斯本條約的全部程序可能要費時10年。(譯者:中央社楊超寰)

(本篇由助教發布)

東帝汶獨立10周年 離夢想好遙遠

楊仁賢專題   東帝汶獨立10周年 離夢想好遙遠

聯合新聞網  2009/9/17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213010


8月30日是東帝汶(East Timor)這個新興小國家建國十週年的日子。這地球上第193個獲承認獨立的國家,1999年取得獨立公投勝利,十年了,國民經濟卻一直沒有起色。多數國民仍生活在每日不到一美元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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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是東帝汶(East Timor)這個新興小國家建國十週年的日子。為慶祝這特別的日子,總統霍塔(José Ramos Horta)與總理古斯茂(Xanana Gusmão)不僅連袂出席晚宴觀賞勝利的焰火,也與現場的美艷主持人一起大跳艷舞。

但,歡愉的背後卻是殘酷的事實。這地球上第193個獲承認獨立的國家,1999年取得獨立公投勝利,十年了,國民經濟卻一直沒有起色。多數國民仍生活在每日不到一美元的狀況下,窮困更有越來越嚴重的現象,行政官員不僅貪污嚴重,且國內衛生醫療、基礎建設嚴重落後不足,以致遲遲無法吸引外資。

這與當初追求獨立夢想的美景比較起來,實在是相差太遠了。

為了東帝汶,聯合國進行了一項史上最大的國家重建援助計畫,也是聯合國引以為傲的樣版。根據其資料,從1999年起,國際社會已大致捐助了共88億美元予東帝汶發展經濟。

然而多數媒體推測,這筆巨款東帝汶自己可能只分不到10分之一,其餘經費都是花在聯合國安全部隊、外籍顧問、行政等等的開銷上。對此問題,曾贏得諾貝爾和平獎的霍塔總統坦言,「這是聯合國撥款分配錯誤所導致。」

問題不僅如此,明年初聯合國維和部隊(澳洲為主力)將逐漸撤出,地方警力工作也正在逐步的移交給東帝汶警方。未來,東帝汶是否能夠持續維持政局的穩定?畢竟,2006年的衝突內亂,以及2008年霍塔與古斯茂雙雙遭遇暗殺的殷鑑不遠。

回首東帝汶歷史,其國家建設的道路確實荊棘。東帝汶早在16世紀就已成為葡萄牙的殖民地。殖民其間,葡國對東帝汶的基礎建設、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投資與建設極其有限。東帝汶對葡萄牙來說僅具有通商口岸的意義,出口當地特有的檀香木與咖啡等主要經濟作物至母國。

荷蘭人勢力在19世紀才進入印尼諸島與帝汶島,與葡國在1916年簽訂《海牙條約》(the Hague Treaty)後,掌控西帝汶,兩國當初的勢力邊界成為現在印尼與東帝汶的國界。雖在二戰期間淪為日本的佔領地,但戰爭結束後,葡國即恢復了控制。

然而此時,葡國因國內「康乃馨革命」(Carnation Revolution)的發生,且關切「去殖民化運動」(Decolonization)在非洲莫三比克 (Mozambique)與安哥拉(Angola)兩塊所屬殖民地的影響,1975年11月葡萄牙終於宣布放棄東帝汶並讓其獨立建國。

好景不常,9日後,印尼藉口東帝汶有被共產赤化的危險派遣軍隊入侵,並引發東帝汶內部親印與支持獨立兩股勢力之間的內戰。基於反共與越戰的考量,美國對當時親西方立場的蘇哈托的決定根本不置一詞,並反對聯合國安理會對印尼實施制裁。1976年7月,東帝汶正式成為印尼的第27省。

雖然二十幾年來東帝汶問題一直是印尼在外交上的隱憂,但冷戰格局的溶解才真正使得國際社會重新檢視東帝汶的處境。多年的流血抗爭,終於促使當時的印尼總統哈比比點頭,在聯合國的主持下,於1999年8月30日舉辦獨立公投。東帝汶在2002年5月20日正式宣布獨立,9月27日加入聯合國。

獨立後,東帝汶在其2002年的國家發展計劃書(National Development Plan 2002)中雄心壯志地寫道,希望在2015年達成下列目標:消滅貧窮與飢餓、全面初級教育的實施、提升婦女權益、降低兒童死亡率、對抗愛滋病、消滅瘧疾、確保環境永續發展、以及發展全球夥伴關係促進經濟發展。

7年後,日前總統霍塔在接受BBC的訪問中承認,「解決貧困」仍是東帝汶的當務之急,他也承認政府沒有把這問題處理好。貧困無法解決,穩定就顯得非常的脆弱不堪。對經濟仍無法獨立自主的東帝汶而言,時間確實越來越緊迫。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塔山(Amartya Sen)在1998年著作《發展是種自由》(Development as Freedom)中,提出了貧窮國家發展的第一步。他認為透過外界支持提供「社會機會」,窮國便不需要等待實質所得大幅增加,就能啟動國家發展。

在帝汶海(Timor Sea)與澳洲共同開採原油的爭議尚未最終解決之前,許多專家因此認為,今日東帝汶迫切所需的機會可用大量便宜的勞動力來彌補,在這個平均薪資不及一美元的國度,成本的花費其實不用太大。

葡籍東帝汶問題專家傑瑞米‧包蘭吉教授(Jeremy Ballenger)在其文章 ─《帝汶的下一步?》(What next for Timor?)─ 中建議,東帝汶應重視發展養殖漁業、商業漁業與香草農業的重要性,以低成本的投資來快速增加收益。

他解釋,東帝汶緊鄰水深3.5公里的威塔海峽(Wetar Strait),其中蘊藏極豐富的鮪魚、深海真鯛等漁業資源,而北部的深水港原先設計讓印尼軍艦停靠,港口設備沒有遭到損壞,因此政府只需最少量的投資,就能讓商業漁業誕生,無論是後續的包裝業、出口業都是勞力密集產業,成本低廉。

不管專家的建議是否能夠在未來行得通,它終歸須要內部政局的穩定來配合才行。但獨立後的東帝汶,政黨林立,無一政黨能夠掌握國會多數席次,內部派系鬥爭激烈,當初抵抗印尼的英雄早已威信下滑,現只能勉強穩定局面。

總統霍塔在2007年6月任命前任總統古斯茂為國會總理,希望掌握國會多數,這位曾為了東帝汶獨立遭到印尼監禁多年的英雄古斯茂,還因此遭到反對勢力的憤怒抗議要求下台的待遇。現在由古斯茂總理所領導的聯合內閣,仍是處在搖搖欲墜的局面。東帝汶朝野政黨之間,更是因為內部之間的貪腐醜聞,彼此互控相爭,例如「米門案」。

對東帝汶的未來,相信樂觀的人不會太多,2010年維和部隊的撤出,會是東帝汶關鍵的一年。

(本篇由助教發布)

溫金會 傳北韓願重返六方會談

溫金會 傳北韓願重返六方會談

聯合報 2009/10/6
http://udn.com/NEWS/WORLD/WOR3/5177663.shtml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5日在北韓首都平壤進行第二天訪問行程,稍後將與北韓最高領袖金正日進行會談。南韓聯合通訊社預測,在溫家寶結束訪問離開北韓前,金正日會有「重要消息公布」。

溫家寶4日抵達北韓,久未露面的北韓最高領袖金正日曾親往機場歡迎。這是對一位非國家首腦少有的尊敬,同時顯示雖然報導稱金正日健康狀況欠佳,他仍牢牢地掌握著大權。

北韓總理金英日4日向溫家寶表示,北韓對就其核武計畫與朝鮮半島無核化議題舉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保持開放態度。金英日告訴溫家寶,北韓從未放棄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的目標,願透過雙邊或多邊會談達成此目標。不過,目前並不清楚參與「雙邊及多邊談判」,是否意謂北韓願意重返陷入停頓的六方會談。

溫家寶5日早上到北韓檜倉,憑弔130多名韓戰時期在當地陣亡的志願軍,包括已故領導人毛澤東兒子毛岸英。

外界預期,溫家寶與金正日會面時,會向金正日施壓,敦促北韓在去核問題上作出讓步,重返六方會談的談判桌。

據聯合通訊社報導,溫家寶和金正日5日下午進行會談,而金正日會在溫家寶離開平壤之前,發表重要講話,表明北韓願意放棄核子武器,並提出具體的建議。他也會趁此機會闡明立場,到時便知道北韓是否答應重新加入六方會談,抑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對話,就核子危機尋找解決方法。

北韓今年4月和5月因核試和發射飛彈,受到聯合國的嚴厲制裁,北韓宣布重啟濃縮鈾計畫,並退出六方會談,但近來態度有軟化跡象,國際社會普遍寄望溫家寶的訪問能說服北韓返回六方會談。

(本篇由助教發布)

聯合國:印度生活品質不佳 全球排名134

【中央社╱新德里5日專電】 2009.10.05 08:10 pm






儘管經濟發展迅速,但印度國民生活品質卻未見提升。據聯合國開發組織發表「2009年人類發展報告」顯示,在全球182個國家當中,屬於生活品質「不佳」的印度,排名第134。



聯合國開發組織(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Programme)地區代表葛爾-畢蘇特(PatriceCoeur-Bizot),今天在新德里記者會上發表「2009年人類發展報告」指出,政府在改善人民生活條件方面不進反退,今年排名較往年下滑,去年排名128,前年排名126。



報告顯示,南亞其他國家的國民生活品質,與印度幾乎無分軒輊,巴基斯坦排名141、尼泊爾144、孟加拉146。只有不丹與斯里蘭卡排名稍前,分別為102與132。



國民生活品質最佳的國家,挪威繼續蟬聯第一,其次是澳大利亞、冰島、加拿大、愛爾蘭、荷蘭、瑞典、法國、瑞士與日本。美國排名第13。



非政府組織「拯救兒童」(Save the Children)日前也曾發表一項調查報告指出,由於政府未能提供適當的醫療保障,印度每年有近200萬名5歲以下兒童死於可預防的疾病,為全球5歲以下兒童死亡人口最多的國家。



拯救兒童駐印度首席代表米勒(Shireen Miller)向媒體表示,所謂可預防及治療的疾病,包括營養不良、感染性疾病、腹瀉和肺炎等,但印度貧富懸殊,雖有設備一流的高級醫院,也有產婦路邊生子的慘狀,印度政府應大幅度提高在醫療衛生領域的投資。



【2009/10/05 中央社】@ http://udn.com/

人道考量 我未阻陸機越線搜救銀海輪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09.10.06 12:04 am






巴拿馬籍銀海號貨輪在台海中線附近沉沒,台、港、中都派機搜救。雖然台灣婉拒大陸派機搜尋,但基於人道考量及對方非軍用航機,當大陸與香港航機飛越中線搜救時,台灣未阻止。



銀海號貨輪是於4日傍晚發出遇險信號,包括台灣、香港、中國大陸均收到銀海號發出的求救。台灣在收到求救後約20分鐘,派軍方直升機與海巡艦艇趕往目標區。



根據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報告指出,5日凌晨3時48分,由大陸東南救助局發出請求,希望派遣搜救機前往目標區;5日上午8時整,香港搜救中心也發出請求,「希望派遣搜救機前往目標區搜尋,可否同意?」



國搜中心接到港、中請求訊息後,立即呈報國防部,國防部則回覆,「海峽中線以東屬我方搜救區,原則上以我方搜救機執行任務為主」,國搜中心於是婉拒港、中請求。



不過,包括大陸編號7106的搜救直升機在5日8時15分仍起飛執行搜尋;香港搜救中心5日10時06分也傳真申請航空器進入台灣ADIZ申請表,告知定翼機已於9時50 分起飛,將於10時50分抵達目標上空。



國搜中心晚間表示,雖然先前已婉拒大陸搜救機跨越海峽中線的請求,但國家搜救中心並沒有拒絕讓大陸搜救船隻越線,後來也同意大陸和香港的搜救機,在海峽中線左側一帶搜救。



國搜中心官員指出,飛機的速度很快,很容易就越線,但因大陸事先已發出請求,且非軍用機,既然沒有空防安全疑慮,再基於人道考量,於是就形成在海峽中線時,「大陸搜救大陸的範圍,台灣搜救台灣的範圍,兩邊都有越線」。



國搜中心解釋,銀海輪船難發生時,發出的是「406遇險信號」,這是向世界各國發出,不光是針對台灣,且一開始船隻的位置在海峽中線的西側屬大陸管轄範圍,後來可能因海流,訊號位置又漂移到東側屬於台灣管轄的範圍,況且船上有大陸人,大陸積極營救,實屬正常。



【2009/10/05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消極進攻-歐盟參與世界的方式

出處: 聯合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MAIN_ID=270&f_SUB_ID=4303&f_ART_ID=212899 (2009/10/4 visited)

從生活風格、價值觀、戰爭的方式、法律的觀念,本書作者、英國最有遠見的思想家馬克.里歐納德認為,歐洲正在以毫不聲張的方式重塑這個世界。他認為,美國逐漸失去霸權位置的同時,一種新的力量已經發展形成,這種力量不是用軍事預算來衡量,而是一種長期作用的力量。他更進一步指出,歐洲的力量是一種「弱權力」。只要停止用美國觀點來觀察這個世界,我們就會發現,那些以為歐洲人「軟弱」的每一個要素,事實上都是這種非凡的「變革力」。




歐洲半球(The Eurosphere)



消極進攻已成為歐盟參與世界的方式。通過以批准京都議定書為提供援助的條件,歐盟促使俄羅斯簽署了京都議定書;通過法德拒絕捲入伊拉克,歐盟促使美國求助聯合國;通過威脅不會擴大跟伊朗的貿易,歐盟促使伊朗同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簽署了不擴散核武器的條約。在最後一章中,我們可以看到,自一九五七年共同市場成立以來,歐盟發展出影響了從遺傳分類到人權的每一件事的八萬頁的法律,使歐洲得以將其立法和價值傳播到全世界——從澳大利亞到尚比亞。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歐盟要求進入歐洲市場的條件是遵循歐洲的道德觀念。歐洲市場的力量在於:不僅使歐洲人得以迫使像美國這樣的大國,對鋼鐵和其他產品徵收的不公平關稅作出讓步,還使歐盟得以在全球規則中設置標準。



世界上有數以千計的公司選擇採納歐盟標準,而非其當地標準,從而進入歐洲市場。甚至連不可一世的美國跨國巨頭也被迫至少在三個方面遵循歐洲,而非美國規則:併購,基因改造食品和資料隱私權。被排除於歐洲市場外的威脅,足以讓一度是最大的業內合併案——奇異公司(GE)和霍尼韋爾(Honeywell)的合併——失敗,而此價值四百二十億美元。這還只是一長串名單的其中一個,其他以失敗告終的合併包括:時代華納(Warner)—百代(EMI)、 斯普林特(Sprint)—世通(WorldCom)、微通(MCI)—世通。進入歐盟市場的渴望,使許多美國公司接受了在本國所抵制的規則。在基因改造食品問題上,由於其所生產的牛肉無法在歐盟市場上出售,農場主們遊說美國政府接受歐洲的食品標籤及標準。最後,美國政府被迫採納了該標準。另一個例子是資料隱私權。歐洲得以將更嚴格的規則施加於「安全港」(Safe Harbour)協議下的美國公司。



但是,歐洲的下一波轉型才剛剛開始。歐盟正開始發展巨大的、遠超其邊界的勢力範圍。其可稱作歐洲半球。這一地帶的八十個國家涵蓋了前蘇聯、巴爾幹半島西部、中東、北非、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占全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二十。



歐盟是他們最大的交易夥伴,也是最大的國際銀行信貸來源、外國直接投資來源及發展援助提供者。這些國家的匯率政策大都以歐元為基石,或將歐元作為通貨與本國貨幣同時使用。



歐洲利用這種依賴與每一個國家簽訂協定,將其置於歐洲法律和政治的庇護之下。這些協議不僅加強了貿易一體化,開放了貨幣和資本帳戶,便利了直接投資,同時還規定了人權、良好政府治理以及犯罪和移民方面合作的政治標準。此外,所有的歐洲援助(不包括緊急援助)都附有條件——涉及人權、移民政策、安全和經濟改革。



目前仍處於早期階段。消極進攻尚未在實踐中完全發揮其潛力。其於友邦(比如美國或中東歐)更有效,但在改造非友邦國家時就不那麼成功了。歐洲正嘗試發展能作用於歐盟候選成員國以外的國家的「消極進攻」工具。我將在第八章討論這一點。



世界上最排外的俱樂部



格魯喬.馬克思(Groucho Marx)曾說過一句名言,他不想加入一個會收他為會員的俱樂部。歐盟持久吸引力的原因之一在於:它是世界上最排外的俱樂部。它的規則設定了極有價值的標準。在去除自由貿易壁壘這一點上,歐洲比任何其他貿易集團都走得遠。其環境和社會勞動標準比任何其他地方都要高。歐洲區成員需要遵守的經濟規則,比美聯儲或者日本央行的規則要嚴格得多。最後,歐盟對民主、人權以及對少數民族的保護標準,遠遠超出任何其他組織所要求的標準。這些規則不僅嚴格且構想完備,其中大部分已不僅適用於歐洲,甚至已經成為一種全球標準。當一個超級大國給其他國家好處,條件是他們必須改變其所作所為時,這個超級大國會被指控為帝國主義。但當一個俱樂部要求他人遵守其成員規則時,這個俱樂部會被視為有原則:這就是歐盟令人信服的原因。



歐洲的轉型力量源自其既能使改革者得到回報,又能使落後者一無所獲的能力。但消極進攻對那些不想加入守法國家俱樂部的國家起不了作用。和這些國家打交道就可能得用武力了。



(本文轉載自馬克.里歐納德新書《歐洲如何打造21世紀?》,中文譯本由行人出版社出版)

愛爾蘭公投 歐盟統一再跨步

請各位同學看以下新聞,思考,歐盟「統一」之意義?


【聯合報╱編譯林沿瑜╱報導】 2009.10.04 05:41 am


攸關歐盟能否進一步擴大影響力的「里斯本條約」三日取得重大進展,愛爾蘭以六成七的公投贊成票推翻去年拒絕此一條約的公投結果,移除了歐盟一體化的最大障礙。條約實施後,歐盟將產生常任的「歐盟理事會主席」,歐盟的行政、立法效率也將提高。

愛爾蘭二日舉行「里斯本條約」公投,三日計票結果顯示,四十三個選區只有兩選區的反對票多過贊成票,與去年全部選區都是反對票多過贊成票的情況幾乎完全逆轉


歐盟執委會主席巴羅索表示,「今天對歐盟而言確實是個偉大的日子」;德國總理梅克爾指出,「在邁向里斯本條約的道路上,這是重要的一步」;法國總統沙克吉則說,「這次投票讓我們在落實里斯本條約上,獲致關鍵性的突破」。



「里斯本條約」是歐盟提高行政、立法效率的改革方案,歐盟廿七國領袖於2007年簽訂,但須等各國皆完成立法程序後才能實施。三日之前,各國國會都已通過「里斯本條約」。



愛爾蘭通過公投後,「里斯本條約」只待波蘭和捷克兩國總統簽字後即可實施。波蘭、捷克兩國國會雖已通過「里斯本條約」,但兩國總統迄尚未批准。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G 20 LEADERS’ STATEMENT THE PITTSBURGH SUMMIT SEPTEMBER 24 – 25 2009

http://www.g20.org/Documents/pittsburgh_summit_leaders_statement_250909.pdf
請同學務必參閱
下週上課必定抽問同學
並請思考:此一陳述中,哪些與你目前學到的國際法知識有關?

許耀明

98年高考二級(國際經貿法律組) 國際公法考題

一、請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說明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與領海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規範。(25分)

二、A國憲法規定,條約必須納入本國法律,才能約束國內機關和個人。AB兩國於1948年簽署「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並於同年生效。依據該條約,AB兩國應制訂相關法規保護彼此人民所創作之著作權。1984年,A國甲公司獲得B國乙電視台授權,取得節目錄影帶在A國的獨家發行權。不意A國丙公司意圖在A國販賣同樣節目錄影帶,丙公司於B國錄製後,進而在A國大批翻拷並公然租售非法錄影帶。甲公司因而請求A國法院禁止丙公司出租發行未經授權之錄影帶,並請求賠償二百萬美金之損害。但丙公司指稱A國不須再受與B國所訂「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拘束,因為AB兩國已經於一年前斷交,AB兩國政府雖然沒有宣布,但兩國之間所有條約依國際法當然均告失效。而且縱然有效,但是自1948年「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生效後,A國從未依「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制訂相關法規保護B國人之著作權,由於A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所以行政部門所簽署的條約對於司法部門沒有拘束力。


閣下學有專精,故敬請就國際法上相關規範,評析丙公司之意見是否符合國際法。(25分)

三、依1969年條約法公約說明下列問題:(25分)
(一) 何謂保留(reservation)?保留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當事國之法律效果。
(二)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Jus Cogens)。

四、在國際法院1970年的巴塞隆納牽引力、電燈及電力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 Case)中,巴塞隆納公司1911年於加拿大成立,並成立附屬公司以在西班牙發展電力。該公司在1948年被一個西班牙法院宣布破產,據該公司股東表示,西班牙曾從事一些損害公司的行為,使西班牙人取得公司在西國的財產。加拿大曾為公司向西班牙交涉,但無法得到解決。由於後來百分之八十八的股份為比利時人持有,因此比利時在國際法院對西國提起訴訟。請依判決的事實與見解,說明國際法上公司國籍與外交保護權之關係。(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98年國安情報人員特考(國際組) 國際公法考題

一、我國於2009年5月14日由總統正式簽署批准「國際民權及政治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國際經濟權、社會權及文化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試簡要說明該二公約所保護之實質權利內容。又締約國在履行該二公約之義務上有何差異?(25分)

二、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雖規定不應對其他國家使用武力或有威脅使用武力之行為,但此項禁止規定並非絕無例外。試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及各國實踐,說明國家可能主張合法使用武力之情形?(25分)

三、試說明「國際法優先」(Supremacy of International Law)原則之意義。又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位階如何?(25分)

四、甲國籍之船舶於行經我國領海時,因發生海上兇殺事件而停止航行,我國政府在該船船長之請求下留置該船舶,並逮捕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行兇之人係乙國籍旅客,被害人則為丙國籍船員,兩人均為恐怖集團成員,擬利用甲國船舶將於丁國港口停泊之便,對丁國進行恐怖攻擊,但因兩人對攻擊計畫之內容產生激烈爭執,致發生該兇殺事件。試問我國及甲、乙、丙、丁各國對該行兇之乙國籍旅客是否均有管轄權?理由為何?(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98年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國際公法考題

一、假設A、B兩國於1850年間發生戰爭,B國戰敗,A國佔領位於兩國間之X島,並有效統治至今。但B國仍繼續對X島主張領土主權,不承認A國之領土主權。二次大戰後,A、B兩國先後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1984年間,B國以「收復固有領土、維護主權完整」為由,趁A國內亂之際突然出兵佔領X島。請問:依據現行國際法規範,A國可以採取那些合法途徑來解決這項爭端?(25分)

二、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之規定,條約絕對無效的事由有那些?(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目前分組狀況

如題。

已有八組共計45人確定分組,其他尚未確定的組別請加緊腳步完成分組。
(詳細分組情況請參見數位學習平台)

若確定名單成員須作變動,也請盡速更新名單。

另外,由於文寧這組昨日上課時已選定2001年國際法院拉格朗案(LaGrand Case,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作為報告案例,故其他組請挑選其他案件。

各組可以討論一下想要報告何案例,並於下禮拜演習課時找我登記,即早完成分組與確定案例可以有更充分時間提前準備喔!!


大家加油!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大學部國際公法案例清單

Dear all,

經過與老師仔細的討論後,本學期熱騰騰的國際法案例清單出爐囉!!

案例清單如下:

1. 1928年常設國際法院「蓮花號案」(The S.S. Lotus Case, France/ Turkey)。
2. 1928年常設國際法院「邵作廠案」(Case concerning the Factory at Chorzow, Poland v. Germany)。
3. 1949年國際法院「哥甫海峽案」(Corfu Channel Case,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4. 1950年國際法院「庇護權案」(Asylum Case, Columbia/Peru)。
5. 1953年國際法院「英法海峽群島案」(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France v. United Kingdom)。
6. 1969年國際法院「北海大陸礁層案」(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Netherlands)。
7. 1979年國際法院「德黑蘭案」(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Cas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Iran)。
8. 1986年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內進行軍事及準軍事活動案」(Case concerning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9. 1996年國際法院「多瑙河水壩工程案」(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Case, Hungary v. Slovakia)。
10. 2001年國際法院「拉格朗案」(LaGrand Case,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1. 2002年國際法院「利吉丹島與席巴丹島主權爭議案」(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 v. Malaysia)。
12. 2008年國際法院「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適用爭議案」(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Croatia v. Serbia)。
13. 索馬利亞海盜問題。
14. 光華寮產權歸屬爭議案。
15. 科索沃獨立運動。

請已經確定好成員的組別利用明天演習課時段找我登記。

其他尚未確定成員的組員也請盡速完成分組喔!!

加油!!有任何問題請再與助教聯絡。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新聞稿: 政府決定推動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外交部籲請各國支持

請大家留意以下訊息,思考一下台灣目前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採取的政策為何?本時事可能涉及國際法何項主題?引發"問題意識"是學好各項專業知識的前提要件喔!!



資料來源: 外交部 (2009.9.21)
網址: http://www.mofa.gov.tw/webapp/content.asp?cuItem=39793&mp=1

有關本(98)年聯合國體系案,政府經慎重評估過去一年之發展,認為相關情勢已改變,推案策略亦有必要相應調整,以利爭取相關各方正面回應與支持。經審慎研議,決定將爭取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並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為優先推動目標。為利相關各國充分瞭解我方訴求,政府將採取三波行動:(一)先洽請友邦政府首長在9月23日至30日舉行的聯大總辯論中為我執言;(二)再洽請友邦於10月上旬為我聯名致函UNFCCC締約方及ICAO會員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說明我政府立場並促請支持;(三)倘必要時,亦將由我駐紐約辦事處處長兼聯合國事務工作小組組長致函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說明我國希望加入UNFCCC及ICAO。政府相信此一作法有利國際社會充分瞭解我國推案之訴求,並獲得更多支持。


外交部指出,選定UNFCCC及ICAO為下階段推案目標,係政府經慎重評估後作成之決定。因為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係目前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且攸關我國家及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而飛航便利與安全符合兩岸及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我確實有優先爭取參與的必要。

外交部表示,自民國82年起,我每年透過友邦向聯合國提案,均未能獲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導致國內民眾挫折感加深、兩岸關係惡化、國際社會即使同情亦不完全認同我方作法。為改變此一「三輸」局面,政府爰基於「活路外交」的理念,採取彈性、務實的新作法,期能讓臺灣、大陸及國際社會均能獲益。事實證明,過去一年多來,政府積極推動「活路外交」,已成功促成由最高層級的領袖代表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我國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採購協定」(GPA)、英國及愛爾蘭予我國人免簽證入境待遇,以及本年5月我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及我衛生署長以部長(Minister)頭銜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此等進展顯示,唯有彈性、務實的作法方能令國際社會重視臺灣存在的正面意義,並為臺灣爭取更多國際友誼及支持。
 
外交部強調,本年調整聯合國案推案策略,係政府經充分考量兩岸及國際情勢變遷後所作的務實決定。政府爭取擴大國際參與的目標及決心持續不變,未來將繼續努力向國際社會說明,爭取支持。外交部亦呼籲UNFCCC及ICAO考量我國人民的需要及所能提供的貢獻,積極尋求適當方式接納臺灣的參與。
 
(本篇由助教發布)

國內外重要國際法學術期刊與網站

以下資訊提供學弟妹們參考,希望各位善用,相信對於各位學習國際法會有相當大的幫助。

一、重要學術期刊
(一) 國內:
        1.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2. 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3. 台灣國際法季刊(台灣國際法學會刊物)。
(二) 國外:
        1.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美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2.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British Institutu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刊物)。
        3.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以上學術期刊均可在學校圖書館找到。

二、重要國際法網站
(一) 國內:
        1.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http://www.csil.org.tw/),內含眾多國際法時事報導、學術論壇與電子報。
        2. 外交部(http://www.mofa.gov.tw/webapp/mp?mp=1),介紹國家重要外交政策與外交資訊,部分與國際法密切相關。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cwto.trade.gov.tw/mp.asp?mp=1),對於WTO各項制度與目前進展有扼要介紹。

(二) 國外:
        1. 聯合國(http://www.un.org/en/),對於各項國際時事與熱點議題有種介紹,也提供國際法編纂與逐漸發展之現況。
        2.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http://www.un.org/law/ilc/),介紹ILC成立迄今所探討的主題,以及通過哪些重要條約。
        3. 國際法院(http://www.icj-cij.org/homepage/index.php?lang=en), 提供法院成立迄今所有案件判決與曾發表之諮詢意見,亦提供目前審理中案件的最新進展。
        4. 美國國際法學會(http://www.asil.org/),針對各項傳統與新興國際法議題提供專家學者之評論與論文,同時對於重要國際司法機構判決(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WTO)予以摘要或評析。

(本篇由助教發布)

(公告)有關口頭報告分組

Dear all,


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三組上傳分組名單,還有絕大多數同學尚未將名單傳至數位學習平台。

這禮拜演習課我會公布本學期案例報告清單,先確定成員的組別將可優先選擇欲研究之案件,請大家加緊腳步確定分組喔!

P.S.: 分組人數以五人為原則,七人為上限。

大家加油。

TA  勇銘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9月26日 星期六

輕罰10.5萬 海釣船長今獲釋

【聯合報╱東京特派員陳世昌/二十四日電】
2009.09.25 03:09 am

本月十三日「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海釣船,疑似侵入日本沖繩縣宮古島領海,遭日本海上保安廳扣押的船長王維新,日本法院簡易起訴判決罰款卅萬日圓(約台幣十萬五千元)後,可望今天獲釋返國,代表處將儘快安排他搭乘晚間七點多的班機返台。
過去我方漁船進入日本經濟海域捕魚遭扣留,日方保釋金通常是四百萬日圓(約一百四十萬台幣),這次只對福船追究逃避檢查的責任,而違規在日本領海作業則未被起訴,因此罰款壓低到卅萬日圓。
【2009/09/25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國際公法演習課重要訊息

新學期正式開始了。

煩請修課的學弟妹留意以下重要資訊。

(1) 本學期國際公法演習課時段為每週三C節(中午12點至下午1點)
(2) 演習課教室為原教室270204
(3) 本課程另設有部落格:
"許耀明。國際法。droit international"
網址: http://myblognccu.blogspot.com/

本課程重要公告、相關時事報導與延伸閱讀資料皆會張貼於部落格中,煩請大家不定期瀏覽,記得加入我的最愛喔。

以上事項通知。

祝大家 新學期愉快、學業精進

TA 勇銘

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福爾摩沙酋長二號事件新聞選輯二】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09/09/16
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姜皇池】   政府目前就海釣船福爾摩沙二號事件的處理,有諸多殊堪讚揚之處。但因人船已遭日本押走,以至仍有部分議題尚待深思與處理。   在國際法上最令吾人擔心者是:船舶與人員是在暫訂執法線以西之我方海域,且在雙方對峙下,仍遭帶離!國人或許認為若橫加阻擾,是否是包庇犯罪?然就好比國民在外國遭指控犯罪,逃至國境,外國執法人員窮追不捨,進入「我國管轄區域」,強行將我國人逮捕,而我國在場之執法人員眼睜睜地任其發生,情何以堪?茲舉國際兩件案例說明。   首先,一九六一年英國籍漁船「紅色十字軍號」在丹麥法羅群島違法作業,丹麥執法船舶派人上船,並將船舶帶回丹麥,然英國船員乘機制服丹麥執法人員,並加速逃離丹麥領海,丹麥執法船艦Neils E bbsesn號緊追在後。英船呼救,英國軍艦 Troubridge號即刻前往協助,駛入兩船之間,在公海阻擾丹麥執法船舶,英國漁船和船上人員皆逃回蘇格蘭。丹麥指摘英國軍艦庇護非法,雙方提交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表示:「英國船艦之態度與行為是『無可指摘的』」。   此外,二○○五年日本與韓國有關「神風號」漁船事件,更彰顯出在本國執法海域內,確保將本國「漁船和漁民帶返處理」之重要性。該次事件中,韓國漁船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日本兩名執法人員上船檢查,韓國船長控制日本執法人員,並向韓方水域逃逸,當進入韓國專屬經濟海域後,六艘日本執法船與五艘韓國船舶對峙,日本仍堅持要帶走韓方船長與漁船,最後達成妥協,韓方繳交定額保證金(五十萬日圓),並向日方保證將依法調查該案,日方船艦離開,韓籍船舶與人員回到韓國港口接受調查與處罰。   假如將上述國際實例合併觀察,則人與船皆不應遭帶走,本案則人船已在日本掌控,令人扼腕。猶有甚者,此一事實發生在重疊海域,恐將衝擊未來我方海域談判籌碼。蓋此次事件是自二○○三年我國公布暫定執法線以來,日本首次在暫定執法線以西我方海域,與我方海巡人員對峙,卻仍執意逮捕我國漁民之案例。其實總統深諳國際法,已經指出部分核心議題:「我人民不該被帶走」,特別是該船已經進入我國實力管轄海域,是有須堅持之理由。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外方面,政府應立即指示外交部門,對日本在我暫訂執法線以西海域,執意逮捕我國漁民與扣押船舶之行為,明確表達不滿和抗議,最低範圍應建立「下不為例」之可能。對內方面,不論海釣船有無進入他國領海違法作業,倘若違反我國相關法規,必須予以嚴懲,不能一再縱容,否則將使「護漁」成為「護短」,非惟不容於國際,無異鼓勵漁民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違法,甚或危及台日關係。   此外,亦應明確指示外交部與海巡署,未來若發生此等事件,絕不容退卻,否則日本恐將持續挑戰我國所主張海域權利之底線,而將使艱苦處境,更加艱苦。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福爾摩沙酋長二號事件新聞選輯一】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09/09/17
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胡念祖】   我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追捕扣拿,國內媒體輿情譁然,一時之間,似乎保釣情緒又被燃起。但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吾人必須更理性地看待涉外海洋事務。   依據日本媒體之報導,台灣「遊漁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是在十三日下午四時於沖繩縣多良間村水納島燈塔北方約十七公里(九.一八海里),被海上保安本部第十一管區(那霸)所屬巡視船發現「漂泊」於領海內,在追逐後,日本以違反漁業法逃避檢查為由,逮捕該船。   如果日本媒體報導屬實,則我海釣船在案發之時,係位於我國所承認之日本領土沖繩島那霸東北方向之沿岸小島水納島的日本十二海里領海之內,違反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從事捕魚活動。使得該船不得主張其行為為在日本領海內行使「無害通過權」,因該船既非意圖駛往或駛出日本港口,亦非「繼續不停迅速進行」地穿過日本領海,而係從事一被視為「非無害」的行為。   日本海域執法公船行使該公約第一一一條所賦與之「緊追權」,追逐我海釣船達六個小時,方才於石垣島平久保埼燈塔北北西方七十三公里(三九.四二海里)處迫使該海釣船停船。日本依國際(海洋)法及其國內法,對我涉嫌違法海釣船行使管轄,我政府及社會應在確定案發當時我海釣船之船位、行為及日本發動緊動權之執法要件與程序後,尊重國際(海洋)法之規定及鄰國的執法作為,而不應以「受迫害情結」出發,情緒性批判日本作為。唯日方人員不當壓制我海巡人員之行為,確應予以譴責與抗議。   在政策面上,本案其實不涉及釣魚台主權歸屬議題,亦不涉及外交部之作為,應該受到檢討之主體反而應該是漁業署及海巡署。   漁業署長期無法有效控管我漁船隊之作業方式與船位,並因此而使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中成為惡名昭彰的「違法、不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捕大國。漁業署文件顯示,「該署自九十五年起即已編列經費補助在台日重疊海域作業漁船裝設船位回報系統之裝機費及通訊費」。但迄今仍有許多「小釣船」不是不裝置船位自動發報器,就是經常性地「關機」,以逃避記錄與監控。漁業署長期苟且於業者及立委民代之關說壓力,怠惰於落實漁船監管工作,使得不肖漁民業者動輒以「弱勢」受迫害者之姿,脅迫政府給予不當之救助(本案亦然)。   而海釣船所從事之工作應屬觀光業,業者(或船長)之操作涉及釣客或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卻未見漁業署等機關對其要求一定之資格及證照考試。   海巡署之執法作為涉及國家主權與管轄權之彰顯,但有時卻對某些(涉外)案件中的一些資訊無法精準交代。海巡署作為國家海域執法的機關,署長應有不畏不當政治壓力的勇氣,並要求所屬執法人員必須有捍衛國家尊嚴之敏感度。   欲求「藍色革命、海洋興國」,若連尊重國際(海洋)法及落實漁船管理都做不到,一切豈非「空口白話」?(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98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大綱

課程目標

本課程針對大學部學生,講授國際公法的基礎理論,以及國際法院相關案例。從國際法起源、國際法主體、國際條約法、國際法院等基礎出發(總論預計為上學期),輔以國際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生物科技法、國際貿易法等個別領域(各論預計在下學期),期能使學生具備國際公法之基礎常識。請注意,在學校核准之前提下,本課程將附有演習課,於每週三第C堂(pm12-pm1)進行。演習課之參與,將有助於對於課程之瞭解與考試之準備;其出席並列為評分項目之一。

課程大綱

第1週 國際公法概論
第2週 國際法之法源
第3週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4週 國際法主體
第5週 國家
第6週 國家之承認
第7週 台灣之國際地位
第8週 領土土權
第9週 領土主權之移轉
第10週 期中考
第11週 國際條約法一:條約之意義與種類
第12週 國際條約法二:條約之締結
第13週 國際條約法三:條約之解釋與適用
第14週 國際裁判機構概論
第15週 國際法院與其運作
第16週 國家責任
第17週 國際組織概論
第18週 綜合討論


教學方式

一、正常課堂之老師講解。
二、本課程附有演習課,於每週三第C堂(pm12-pm1)進行。演習課之參與,將有助於對於課程之瞭解與考試之準備;其出席並列為評分項目之一。

教學助理

在每教學單元遇有相關案例時,由教學助教帶領學生討論。

一、 事前給予案例清單
二、 學生以五人左右一組,分組事先分配負責案例。
三、 該教學單元結束後,於演習課,助教帶領學生進行案例之事實整理、爭點分析與判決評析。

課程要求 / 評分標準

一、期中考:30%二、期末考:40%三、演習課參與:30%

參考書目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三民,2006年修正二版
丘宏達編輯、陳純一助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三民,1996
俞寬賜,國際法新論,啟英,2005再版
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新學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