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課程
也開了BLOG
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參閱
當然,不在本課程考試範圍之內
http://intlcomlaw.blogspot.com/
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尼日提醒世人:軍事政變仍存在
尼日提醒世人:軍事政變仍存在
‧嚴震生 2010/02/22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Mamadou Tanja)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發動軍事政變的軍官隨即成立恢復民主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 for the Restoration of Democracy,簡稱SCRD),並宣佈將著手起草新憲、舉行選舉,以恢復憲政秩序。不過,由於選舉時間未定,因此是否能夠順利回歸民主,仍待觀察。
過去拉丁美洲及亞洲在六0至七0年代是政變頻傳的地區,但自第三波民主化後,軍事政變僅在少數幾個國家發生,已逐漸成為式微的政權更替方式。非洲儘管亦同時經歷民主轉型,但軍事政變並未因此而消失;即使非洲聯盟已公開宣誓不會接受依此途徑取得政權的新政府,並且給予這些國家停權處分,但顯然並不能嚇阻它的持續發生。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軍事政變(military coup)是軍人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迫使政府領導人辭職、流亡,或是將其軟禁、加害等非憲法程序的手段,達到更換政權的目的。它通常是由不滿現狀的少壯派軍官所發動,有時他們會成立過渡性質的執政團(junta),然後再舉行選舉,將政權交還文人政府;有時發動政變的軍官本身會成為軍事強人,或是遂行威權統治,或是脫下軍裝、穿上西裝,自己參與總統選舉。
軍人發動軍事政變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殖民時代的「分而治之」統治方式讓某一族裔參與政府、另一族裔成為軍人,而導致彼此利益衝突的結果;有些是因為文人政府的政黨政治成為族群政黨間的猜忌和惡鬥,讓軍人宣稱有更高的國家利益考量,因而取代操弄族群矛盾的文人政客;部份軍人會因為糧餉未發、但政府高官照樣貪腐奢華,而決定為民為己除害;部份軍人則是因為有使命感,認為文人政府缺乏效率,忙於政治分贓,但卻無法讓國家走向現代化,因此決定將軍隊的紀律用於政府的管理。最後,有些傳統王室昧於共和潮流的現實,或是政客枉顧民眾對多黨民主政治、政權輪替的渴望時,他們亦成為軍人推翻的對象。
無論是以上何等理由,非洲軍人透過政變而取得政權的例子屢見不鮮。在非洲五十四個國家中,大約有三分之一從未發生過軍事政變,其餘三十多國則是經歷為數不等的軍事政變,有些國家高達六次(貝南、布吉納法索、葛摩、奈及利亞等),有些國家僅僅一次(查德、剛果民主共和國、衣索匹亞、加彭、甘比亞、賴比瑞亞、利比亞、盧安達、塞席爾、索馬利亞等),其餘則是二到五次不等,此次尼日發生的政變是該國史上第四次,亦是九0年代以來的第三次,而整個非洲在同一時間則是近三十次,其中過去十年超過十次。
軍事政變最嚴重的問題並非舊政權的瓦解有可能經歷流血衝突,而是在政變後的執政團雖然大都對民主選舉有所承諾,但很少有依原訂時間舉行者。即使舉行選舉,許多軍人往往選擇自己投入選戰,讓軍人干政的陰影始終無法褪去。在非洲現代史中,僅有少數幾位軍人選擇自己退出政治圈,還政於文人。
奈及利亞的奧巴桑喬(Olusegun Obasanjo)在一九七0年代末期還政於文人時,他是非洲第一位自願回到軍營的政變領導人;一九九一年馬利的杜瑞(Amadou Toumani Toure)在推翻了執政超過二十年的獨裁總統後,並沒有眷戀權力,如期舉行多黨民主大選,讓馬利成為非洲民主政治的典範。這兩位軍人出身的政治家在多年後參選總統,由於其民主素養受到肯定,皆以壓倒性的票數贏得大選,奧巴桑喬已經卸任,現在是非洲的元老政治家,杜瑞的第二任期則是要到後年屆滿。
不過,奧巴桑喬和杜瑞畢竟是少數的特例,大部份的軍事政變領袖最終還是無法脫離權力的誘惑。甘比亞的賈梅(Yahya Jammeh)在一九九四年發動該國獨立史上唯一的一次軍事政變,但在決定舉行多黨民主選舉後並未回到軍營,而是逕自參選,隨後又將總統任期限制移除,遂行強勢統治。幾內亞的卡馬拉(Moussa Dadis Camara)在二00八年底發動軍事政變後,就任命自己為總統。雖然他曾訂定二0一0年一月要舉行總統選舉,並表明不會參選,但在支持者的強力要求下,卡馬拉似乎亦有當仁不讓的決心。在去年底卡馬拉遭到前侍衛槍傷頭部、遠赴摩洛哥接受治療後,幾內亞的總統大選早已過了原訂時間,何時舉行仍是未知數。
為何這些軍人會有非份之想?原因無他,當他們推翻長期執政的獨裁政權時,許多民眾或是受夠了政治人物的貪腐及專權,雖不至於是「簞食壺漿以迎王師」,但往往是歡欣鼓舞地慶祝舊政權的終結。這番熱情被錯誤解讀為對軍人干政的支持,乃出現了「捨我其誰」的決定,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民眾對民主政治的渴求。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非發生軍事政變,那些獨裁領導人是可能輕易放棄權力、離開政治。許多非洲總統如尼日的坦加選擇修改憲法企圖延任,或是根本將任期限制取消,軍事政變似乎成為阻止他們專權的唯一途徑。非洲聯盟除了不接受軍事政變為更替政權的合法方式外,最近也表態反對任何透過修憲企圖延續政權的作為。若是修憲延任應當受到制裁,那麼推翻獨裁者的軍事政變是否應該獲得讚賞?究竟有沒有好的軍事政變?這是尼日政變後,國際社會和非洲國家必須面對的嚴肅討論。無論如何,在大部份第三世界地區軍事政變鮮少發生的二十一世紀,非洲國家卻「力挽狂瀾」,讓這個非憲法程序的政權更替方式不至於面對瀕臨絕種的命運。
【2010-02-22 聯合新聞網】
‧嚴震生 2010/02/22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Mamadou Tanja)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發動軍事政變的軍官隨即成立恢復民主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 for the Restoration of Democracy,簡稱SCRD),並宣佈將著手起草新憲、舉行選舉,以恢復憲政秩序。不過,由於選舉時間未定,因此是否能夠順利回歸民主,仍待觀察。
過去拉丁美洲及亞洲在六0至七0年代是政變頻傳的地區,但自第三波民主化後,軍事政變僅在少數幾個國家發生,已逐漸成為式微的政權更替方式。非洲儘管亦同時經歷民主轉型,但軍事政變並未因此而消失;即使非洲聯盟已公開宣誓不會接受依此途徑取得政權的新政府,並且給予這些國家停權處分,但顯然並不能嚇阻它的持續發生。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軍事政變(military coup)是軍人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迫使政府領導人辭職、流亡,或是將其軟禁、加害等非憲法程序的手段,達到更換政權的目的。它通常是由不滿現狀的少壯派軍官所發動,有時他們會成立過渡性質的執政團(junta),然後再舉行選舉,將政權交還文人政府;有時發動政變的軍官本身會成為軍事強人,或是遂行威權統治,或是脫下軍裝、穿上西裝,自己參與總統選舉。
軍人發動軍事政變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殖民時代的「分而治之」統治方式讓某一族裔參與政府、另一族裔成為軍人,而導致彼此利益衝突的結果;有些是因為文人政府的政黨政治成為族群政黨間的猜忌和惡鬥,讓軍人宣稱有更高的國家利益考量,因而取代操弄族群矛盾的文人政客;部份軍人會因為糧餉未發、但政府高官照樣貪腐奢華,而決定為民為己除害;部份軍人則是因為有使命感,認為文人政府缺乏效率,忙於政治分贓,但卻無法讓國家走向現代化,因此決定將軍隊的紀律用於政府的管理。最後,有些傳統王室昧於共和潮流的現實,或是政客枉顧民眾對多黨民主政治、政權輪替的渴望時,他們亦成為軍人推翻的對象。
無論是以上何等理由,非洲軍人透過政變而取得政權的例子屢見不鮮。在非洲五十四個國家中,大約有三分之一從未發生過軍事政變,其餘三十多國則是經歷為數不等的軍事政變,有些國家高達六次(貝南、布吉納法索、葛摩、奈及利亞等),有些國家僅僅一次(查德、剛果民主共和國、衣索匹亞、加彭、甘比亞、賴比瑞亞、利比亞、盧安達、塞席爾、索馬利亞等),其餘則是二到五次不等,此次尼日發生的政變是該國史上第四次,亦是九0年代以來的第三次,而整個非洲在同一時間則是近三十次,其中過去十年超過十次。
軍事政變最嚴重的問題並非舊政權的瓦解有可能經歷流血衝突,而是在政變後的執政團雖然大都對民主選舉有所承諾,但很少有依原訂時間舉行者。即使舉行選舉,許多軍人往往選擇自己投入選戰,讓軍人干政的陰影始終無法褪去。在非洲現代史中,僅有少數幾位軍人選擇自己退出政治圈,還政於文人。
奈及利亞的奧巴桑喬(Olusegun Obasanjo)在一九七0年代末期還政於文人時,他是非洲第一位自願回到軍營的政變領導人;一九九一年馬利的杜瑞(Amadou Toumani Toure)在推翻了執政超過二十年的獨裁總統後,並沒有眷戀權力,如期舉行多黨民主大選,讓馬利成為非洲民主政治的典範。這兩位軍人出身的政治家在多年後參選總統,由於其民主素養受到肯定,皆以壓倒性的票數贏得大選,奧巴桑喬已經卸任,現在是非洲的元老政治家,杜瑞的第二任期則是要到後年屆滿。
不過,奧巴桑喬和杜瑞畢竟是少數的特例,大部份的軍事政變領袖最終還是無法脫離權力的誘惑。甘比亞的賈梅(Yahya Jammeh)在一九九四年發動該國獨立史上唯一的一次軍事政變,但在決定舉行多黨民主選舉後並未回到軍營,而是逕自參選,隨後又將總統任期限制移除,遂行強勢統治。幾內亞的卡馬拉(Moussa Dadis Camara)在二00八年底發動軍事政變後,就任命自己為總統。雖然他曾訂定二0一0年一月要舉行總統選舉,並表明不會參選,但在支持者的強力要求下,卡馬拉似乎亦有當仁不讓的決心。在去年底卡馬拉遭到前侍衛槍傷頭部、遠赴摩洛哥接受治療後,幾內亞的總統大選早已過了原訂時間,何時舉行仍是未知數。
為何這些軍人會有非份之想?原因無他,當他們推翻長期執政的獨裁政權時,許多民眾或是受夠了政治人物的貪腐及專權,雖不至於是「簞食壺漿以迎王師」,但往往是歡欣鼓舞地慶祝舊政權的終結。這番熱情被錯誤解讀為對軍人干政的支持,乃出現了「捨我其誰」的決定,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民眾對民主政治的渴求。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非發生軍事政變,那些獨裁領導人是可能輕易放棄權力、離開政治。許多非洲總統如尼日的坦加選擇修改憲法企圖延任,或是根本將任期限制取消,軍事政變似乎成為阻止他們專權的唯一途徑。非洲聯盟除了不接受軍事政變為更替政權的合法方式外,最近也表態反對任何透過修憲企圖延續政權的作為。若是修憲延任應當受到制裁,那麼推翻獨裁者的軍事政變是否應該獲得讚賞?究竟有沒有好的軍事政變?這是尼日政變後,國際社會和非洲國家必須面對的嚴肅討論。無論如何,在大部份第三世界地區軍事政變鮮少發生的二十一世紀,非洲國家卻「力挽狂瀾」,讓這個非憲法程序的政權更替方式不至於面對瀕臨絕種的命運。
【2010-02-22 聯合新聞網】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正負二度C (記者會宣傳片)
為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僅提供網址連結,大家可自行點選下列網址觀看影片。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31218650
還記得去年八八風災南台灣的悲慘經歷嗎?? 嚴重的災情其實反映出人類的渺小與脆弱,以及大自然的無情反撲,人類對於自然資源的貪婪破壞已使地球發出怒吼。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不僅是全人類的共業,也是各國必須積極面對的新興課題,非傳統安全威脅(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已經嚴重衝擊地球萬物的前途。
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每個人都應該花一點點時間觀看這則短片(更何況是剛開學的我們)。
國際環境法與環境政治已成為近年來的熱門議題,自2007年以降的G8、UNFCCC COP13(峇里島會議)以及去年底的UNFCCC COP15(哥本哈根會議)的熱烈探討更可見一斑。相關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更致力於氣候變遷的科學分析與災害衝擊的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
國際環境法已成為新興國際法議題,其不僅改變傳統國際法的意義與規範主體,更挑戰了傳統國際法的基本概念。環境問題並非單一議題領域(issue area),而是同時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法(法制層面)、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政治層面)、經濟與貿易、社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等多元面向,惟有同時兼顧上述各項因素,決策者才能制定趨於完善的環境治理政策。
大家既然已開始接觸國際法,不妨試著將視野拓展至全球,雖然無法從氣候變遷窺得國際環境法的全貌,但至少是很好的開始。如果對於氣候變遷議題有興趣,建議可以至坊間翻閱或購買尼古拉史登(Nicholas Stern,英國前財政部長,著名"史登報告 Stern Review"的撰寫者)著、鄭麗文譯,全球新政: 氣候變遷下的世界經濟改造計畫,如果出版社,2009年12月。
另推薦幾個與氣候變遷有關的網站,大家亦可撥空點選瀏覽相關資訊與最新消息。
UNFCCC/Kyoto Protocol: http://unfccc.int/2860.php (介紹UNFCCC與Kyoto Protocol,以及締約國大會的相關資訊)。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http://www.unep.org/climatechange/ 。
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ement Facility, GEF): http://www.thegef.org/gef/ (介紹氣候變遷的財政援助機制)。
(本篇由助教張貼)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31218650
還記得去年八八風災南台灣的悲慘經歷嗎?? 嚴重的災情其實反映出人類的渺小與脆弱,以及大自然的無情反撲,人類對於自然資源的貪婪破壞已使地球發出怒吼。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不僅是全人類的共業,也是各國必須積極面對的新興課題,非傳統安全威脅(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已經嚴重衝擊地球萬物的前途。
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每個人都應該花一點點時間觀看這則短片(更何況是剛開學的我們)。
國際環境法與環境政治已成為近年來的熱門議題,自2007年以降的G8、UNFCCC COP13(峇里島會議)以及去年底的UNFCCC COP15(哥本哈根會議)的熱烈探討更可見一斑。相關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更致力於氣候變遷的科學分析與災害衝擊的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
國際環境法已成為新興國際法議題,其不僅改變傳統國際法的意義與規範主體,更挑戰了傳統國際法的基本概念。環境問題並非單一議題領域(issue area),而是同時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法(法制層面)、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政治層面)、經濟與貿易、社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等多元面向,惟有同時兼顧上述各項因素,決策者才能制定趨於完善的環境治理政策。
大家既然已開始接觸國際法,不妨試著將視野拓展至全球,雖然無法從氣候變遷窺得國際環境法的全貌,但至少是很好的開始。如果對於氣候變遷議題有興趣,建議可以至坊間翻閱或購買尼古拉史登(Nicholas Stern,英國前財政部長,著名"史登報告 Stern Review"的撰寫者)著、鄭麗文譯,全球新政: 氣候變遷下的世界經濟改造計畫,如果出版社,2009年12月。
另推薦幾個與氣候變遷有關的網站,大家亦可撥空點選瀏覽相關資訊與最新消息。
UNFCCC/Kyoto Protocol: http://unfccc.int/2860.php (介紹UNFCCC與Kyoto Protocol,以及締約國大會的相關資訊)。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http://www.unep.org/climatechange/ 。
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ement Facility, GEF): http://www.thegef.org/gef/ (介紹氣候變遷的財政援助機制)。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100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考試預試試題--綜合法學(一)國際公法(第116至125題)
各位學弟妹新年好:
開學快樂。大家可以試著練習今年的試題,有兩題我們曾在上學期演習課時討論過(如第116題及第121題),標準答案可參考考選部網站。本學期第一次演習課,我們會針對今年預試國公題目的出題趨勢與答題技巧稍作說明。
( ) 116. 「國際慣習」(international customs)與「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最大區別為何? (A)「法之主觀意思」(opinio juris),具法之主觀意思始能為習慣國際法 (B)習慣之接受廣度,較廣為接受者為習慣國際法 (C)習慣之存在期間長短,存在期間長者為習慣國際法 (D)習慣之一致性,一致性越高者為習慣國際法。
( ) 117. 關於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爭議,日本主張的國際法理由之一是先占,此一主張如果要成立,日本必須證明的最重要之點是: (A)日本漁民長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捕魚 (B)釣魚台列嶼在1890年前是無主地 (C)滿清在馬關條約中將釣魚列嶼割讓給日本 (D)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
( ) 118. 下列有關承認之述,何者正確? (A)當特定國家撤銷對甲國政府之承認時,亦撤銷對該甲國之國家承認 (B)美國因為不承認古巴卡斯楚政府,是以美國不承認古巴為國際法主體 (C)只有經過承認之政府,始於國際社會中有法律行為能力 (D)宣布與一國斷交,並不當然代表撤銷對該國或其政府之承認。
( ) 119. 下列何種犯行絕對不是普遍管轄權之類型? (A)海盜罪 (B)非法販賣或運送麻醉藥品與精神性調理物質 (C)違反和平罪 (D)戰爭罪。
( ) 120. 甲國A公司與乙國政府簽訂買賣契約,出售價值美金500萬元的水泥,但水泥運到乙國後,乙國拒絕付款。A公司因此在甲國提起訴訟控告乙國,乙國主張豁免甲國法院管轄,請依照2004年12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說明乙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A為公司,公司如果控告外國國家會違反主權平等之基本國際法原則 (B)有理由,因為依據「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院對本案有專屬管轄權,甲國法院無管轄權 (C)無理由,因為「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免公約」規定,除非甲國外交部建議豁免,否則乙國無法成功主張管轄豁免 (D)無理由,乙國如確認為從事商業行為則不得享有豁免權。
( ) 121. 在不考慮習慣國際法之前提下,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有關條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條約並不限於書面協定,口頭做成者亦可 (B)條約不限制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者 (C)條約原則上可提具保留,但若該保留違反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則不可 (D)條約僅限於名稱為公約、憲章或條約之書面文件。
( )122. 下列有關《海洋法公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約已於1982年生效 (B)美國拒絕簽署該公約,因為該公約中將領海擴充至12浬寬 (C)《海洋法公約》全部條文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 (D)並非所有國家均主張12浬寬領海。
( ) 123. 甲的父母為A國人,A國為採血統主義國家,因此,甲有A國國籍,其長大後娶妻生子,全家定居於B國。甲在C國為3個月的短期居住後,歸化為C國國民,於C國無財產。後來,B國向A國宣戰,B國於戰爭期間將甲監禁,並沒收甲於B國的財產。戰後,甲向C國申請外交保護。C國以B國非法逮捕、監禁甲並沒收甲之財產為由,向國際法院(ICJ)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C國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甲必須在B國用盡當地救濟程序,但仍被拒絕正義 (B)甲如果具有雙重國籍,在考慮外交保護權與國籍問題時,國際法院會適用國籍的真實連繫原則(genuine link) (C)假設甲於B國向A國宣戰時,已經依A國法放棄A國國籍,A國依然可就B國對甲監禁、沒收財產之事件向B國提出外交保護 (D)甲是否具備C國國籍,在不違反國際法的條件下,應依C國國內法決定。
( ) 124. 根據聯合國憲章,國家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程序規則是: (A)安理會經大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B)大會經安理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C)大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D)安理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 ) 125.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會員一定要接受的協定是: (A)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B)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C)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D)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本篇由助教張貼)
開學快樂。大家可以試著練習今年的試題,有兩題我們曾在上學期演習課時討論過(如第116題及第121題),標準答案可參考考選部網站。本學期第一次演習課,我們會針對今年預試國公題目的出題趨勢與答題技巧稍作說明。
( ) 116. 「國際慣習」(international customs)與「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最大區別為何? (A)「法之主觀意思」(opinio juris),具法之主觀意思始能為習慣國際法 (B)習慣之接受廣度,較廣為接受者為習慣國際法 (C)習慣之存在期間長短,存在期間長者為習慣國際法 (D)習慣之一致性,一致性越高者為習慣國際法。
( ) 117. 關於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爭議,日本主張的國際法理由之一是先占,此一主張如果要成立,日本必須證明的最重要之點是: (A)日本漁民長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捕魚 (B)釣魚台列嶼在1890年前是無主地 (C)滿清在馬關條約中將釣魚列嶼割讓給日本 (D)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
( ) 118. 下列有關承認之述,何者正確? (A)當特定國家撤銷對甲國政府之承認時,亦撤銷對該甲國之國家承認 (B)美國因為不承認古巴卡斯楚政府,是以美國不承認古巴為國際法主體 (C)只有經過承認之政府,始於國際社會中有法律行為能力 (D)宣布與一國斷交,並不當然代表撤銷對該國或其政府之承認。
( ) 119. 下列何種犯行絕對不是普遍管轄權之類型? (A)海盜罪 (B)非法販賣或運送麻醉藥品與精神性調理物質 (C)違反和平罪 (D)戰爭罪。
( ) 120. 甲國A公司與乙國政府簽訂買賣契約,出售價值美金500萬元的水泥,但水泥運到乙國後,乙國拒絕付款。A公司因此在甲國提起訴訟控告乙國,乙國主張豁免甲國法院管轄,請依照2004年12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說明乙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A為公司,公司如果控告外國國家會違反主權平等之基本國際法原則 (B)有理由,因為依據「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院對本案有專屬管轄權,甲國法院無管轄權 (C)無理由,因為「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免公約」規定,除非甲國外交部建議豁免,否則乙國無法成功主張管轄豁免 (D)無理由,乙國如確認為從事商業行為則不得享有豁免權。
( ) 121. 在不考慮習慣國際法之前提下,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有關條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條約並不限於書面協定,口頭做成者亦可 (B)條約不限制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者 (C)條約原則上可提具保留,但若該保留違反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則不可 (D)條約僅限於名稱為公約、憲章或條約之書面文件。
( )122. 下列有關《海洋法公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約已於1982年生效 (B)美國拒絕簽署該公約,因為該公約中將領海擴充至12浬寬 (C)《海洋法公約》全部條文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 (D)並非所有國家均主張12浬寬領海。
( ) 123. 甲的父母為A國人,A國為採血統主義國家,因此,甲有A國國籍,其長大後娶妻生子,全家定居於B國。甲在C國為3個月的短期居住後,歸化為C國國民,於C國無財產。後來,B國向A國宣戰,B國於戰爭期間將甲監禁,並沒收甲於B國的財產。戰後,甲向C國申請外交保護。C國以B國非法逮捕、監禁甲並沒收甲之財產為由,向國際法院(ICJ)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C國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甲必須在B國用盡當地救濟程序,但仍被拒絕正義 (B)甲如果具有雙重國籍,在考慮外交保護權與國籍問題時,國際法院會適用國籍的真實連繫原則(genuine link) (C)假設甲於B國向A國宣戰時,已經依A國法放棄A國國籍,A國依然可就B國對甲監禁、沒收財產之事件向B國提出外交保護 (D)甲是否具備C國國籍,在不違反國際法的條件下,應依C國國內法決定。
( ) 124. 根據聯合國憲章,國家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程序規則是: (A)安理會經大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B)大會經安理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C)大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D)安理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 ) 125.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會員一定要接受的協定是: (A)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B)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C)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D)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本篇由助教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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