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國際商法BLOG開張

因應新課程
也開了BLOG
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參閱
當然,不在本課程考試範圍之內

http://intlcomlaw.blogspot.com/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尼日提醒世人:軍事政變仍存在

尼日提醒世人:軍事政變仍存在


‧嚴震生 2010/02/22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非洲最窮內陸國家之一的尼日在農曆年間傳出軍事政變,原本已修憲延長任期的坦加(Mamadou Tanja)總統在召開內閣會議時,被軍方闖入逮捕,遭到罷黜。發動軍事政變的軍官隨即成立恢復民主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 for the Restoration of Democracy,簡稱SCRD),並宣佈將著手起草新憲、舉行選舉,以恢復憲政秩序。不過,由於選舉時間未定,因此是否能夠順利回歸民主,仍待觀察。



過去拉丁美洲及亞洲在六0至七0年代是政變頻傳的地區,但自第三波民主化後,軍事政變僅在少數幾個國家發生,已逐漸成為式微的政權更替方式。非洲儘管亦同時經歷民主轉型,但軍事政變並未因此而消失;即使非洲聯盟已公開宣誓不會接受依此途徑取得政權的新政府,並且給予這些國家停權處分,但顯然並不能嚇阻它的持續發生。非洲國家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硬是不讓軍事政變瀕臨絕種,隨時提醒國際社會它依然存在。





軍事政變(military coup)是軍人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迫使政府領導人辭職、流亡,或是將其軟禁、加害等非憲法程序的手段,達到更換政權的目的。它通常是由不滿現狀的少壯派軍官所發動,有時他們會成立過渡性質的執政團(junta),然後再舉行選舉,將政權交還文人政府;有時發動政變的軍官本身會成為軍事強人,或是遂行威權統治,或是脫下軍裝、穿上西裝,自己參與總統選舉。





軍人發動軍事政變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殖民時代的「分而治之」統治方式讓某一族裔參與政府、另一族裔成為軍人,而導致彼此利益衝突的結果;有些是因為文人政府的政黨政治成為族群政黨間的猜忌和惡鬥,讓軍人宣稱有更高的國家利益考量,因而取代操弄族群矛盾的文人政客;部份軍人會因為糧餉未發、但政府高官照樣貪腐奢華,而決定為民為己除害;部份軍人則是因為有使命感,認為文人政府缺乏效率,忙於政治分贓,但卻無法讓國家走向現代化,因此決定將軍隊的紀律用於政府的管理。最後,有些傳統王室昧於共和潮流的現實,或是政客枉顧民眾對多黨民主政治、政權輪替的渴望時,他們亦成為軍人推翻的對象。





無論是以上何等理由,非洲軍人透過政變而取得政權的例子屢見不鮮。在非洲五十四個國家中,大約有三分之一從未發生過軍事政變,其餘三十多國則是經歷為數不等的軍事政變,有些國家高達六次(貝南、布吉納法索、葛摩、奈及利亞等),有些國家僅僅一次(查德、剛果民主共和國、衣索匹亞、加彭、甘比亞、賴比瑞亞、利比亞、盧安達、塞席爾、索馬利亞等),其餘則是二到五次不等,此次尼日發生的政變是該國史上第四次,亦是九0年代以來的第三次,而整個非洲在同一時間則是近三十次,其中過去十年超過十次。





軍事政變最嚴重的問題並非舊政權的瓦解有可能經歷流血衝突,而是在政變後的執政團雖然大都對民主選舉有所承諾,但很少有依原訂時間舉行者。即使舉行選舉,許多軍人往往選擇自己投入選戰,讓軍人干政的陰影始終無法褪去。在非洲現代史中,僅有少數幾位軍人選擇自己退出政治圈,還政於文人。





奈及利亞的奧巴桑喬(Olusegun Obasanjo)在一九七0年代末期還政於文人時,他是非洲第一位自願回到軍營的政變領導人;一九九一年馬利的杜瑞(Amadou Toumani Toure)在推翻了執政超過二十年的獨裁總統後,並沒有眷戀權力,如期舉行多黨民主大選,讓馬利成為非洲民主政治的典範。這兩位軍人出身的政治家在多年後參選總統,由於其民主素養受到肯定,皆以壓倒性的票數贏得大選,奧巴桑喬已經卸任,現在是非洲的元老政治家,杜瑞的第二任期則是要到後年屆滿。





不過,奧巴桑喬和杜瑞畢竟是少數的特例,大部份的軍事政變領袖最終還是無法脫離權力的誘惑。甘比亞的賈梅(Yahya Jammeh)在一九九四年發動該國獨立史上唯一的一次軍事政變,但在決定舉行多黨民主選舉後並未回到軍營,而是逕自參選,隨後又將總統任期限制移除,遂行強勢統治。幾內亞的卡馬拉(Moussa Dadis Camara)在二00八年底發動軍事政變後,就任命自己為總統。雖然他曾訂定二0一0年一月要舉行總統選舉,並表明不會參選,但在支持者的強力要求下,卡馬拉似乎亦有當仁不讓的決心。在去年底卡馬拉遭到前侍衛槍傷頭部、遠赴摩洛哥接受治療後,幾內亞的總統大選早已過了原訂時間,何時舉行仍是未知數。





為何這些軍人會有非份之想?原因無他,當他們推翻長期執政的獨裁政權時,許多民眾或是受夠了政治人物的貪腐及專權,雖不至於是「簞食壺漿以迎王師」,但往往是歡欣鼓舞地慶祝舊政權的終結。這番熱情被錯誤解讀為對軍人干政的支持,乃出現了「捨我其誰」的決定,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民眾對民主政治的渴求。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若非發生軍事政變,那些獨裁領導人是可能輕易放棄權力、離開政治。許多非洲總統如尼日的坦加選擇修改憲法企圖延任,或是根本將任期限制取消,軍事政變似乎成為阻止他們專權的唯一途徑。非洲聯盟除了不接受軍事政變為更替政權的合法方式外,最近也表態反對任何透過修憲企圖延續政權的作為。若是修憲延任應當受到制裁,那麼推翻獨裁者的軍事政變是否應該獲得讚賞?究竟有沒有好的軍事政變?這是尼日政變後,國際社會和非洲國家必須面對的嚴肅討論。無論如何,在大部份第三世界地區軍事政變鮮少發生的二十一世紀,非洲國家卻「力挽狂瀾」,讓這個非憲法程序的政權更替方式不至於面對瀕臨絕種的命運。





【2010-02-22 聯合新聞網】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正負二度C (記者會宣傳片)

為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僅提供網址連結,大家可自行點選下列網址觀看影片。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31218650

還記得去年八八風災南台灣的悲慘經歷嗎?? 嚴重的災情其實反映出人類的渺小與脆弱,以及大自然的無情反撲,人類對於自然資源的貪婪破壞已使地球發出怒吼。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不僅是全人類的共業,也是各國必須積極面對的新興課題,非傳統安全威脅(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已經嚴重衝擊地球萬物的前途。

身為地球村的一分子,每個人都應該花一點點時間觀看這則短片(更何況是剛開學的我們)。

國際環境法與環境政治已成為近年來的熱門議題,自2007年以降的G8、UNFCCC COP13(峇里島會議)以及去年底的UNFCCC COP15(哥本哈根會議)的熱烈探討更可見一斑。相關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更致力於氣候變遷的科學分析與災害衝擊的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

國際環境法已成為新興國際法議題,其不僅改變傳統國際法的意義與規範主體,更挑戰了傳統國際法的基本概念。環境問題並非單一議題領域(issue area),而是同時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法(法制層面)、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政治層面)、經濟與貿易、社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等多元面向,惟有同時兼顧上述各項因素,決策者才能制定趨於完善的環境治理政策。

大家既然已開始接觸國際法,不妨試著將視野拓展至全球,雖然無法從氣候變遷窺得國際環境法的全貌,但至少是很好的開始。如果對於氣候變遷議題有興趣,建議可以至坊間翻閱或購買尼古拉史登(Nicholas Stern,英國前財政部長,著名"史登報告  Stern Review"的撰寫者)著、鄭麗文譯,全球新政: 氣候變遷下的世界經濟改造計畫,如果出版社,2009年12月。

另推薦幾個與氣候變遷有關的網站,大家亦可撥空點選瀏覽相關資訊與最新消息。

UNFCCC/Kyoto Protocol: http://unfccc.int/2860.php (介紹UNFCCC與Kyoto Protocol,以及締約國大會的相關資訊)。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http://www.unep.org/climatechange/

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ement Facility, GEF): http://www.thegef.org/gef/ (介紹氣候變遷的財政援助機制)。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100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考試預試試題--綜合法學(一)國際公法(第116至125題)

各位學弟妹新年好:


開學快樂。大家可以試著練習今年的試題,有兩題我們曾在上學期演習課時討論過(如第116題及第121題),標準答案可參考考選部網站。本學期第一次演習課,我們會針對今年預試國公題目的出題趨勢與答題技巧稍作說明。


(   ) 116. 「國際慣習」(international customs)與「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最大區別為何? (A)「法之主觀意思」(opinio juris),具法之主觀意思始能為習慣國際法 (B)習慣之接受廣度,較廣為接受者為習慣國際法 (C)習慣之存在期間長短,存在期間長者為習慣國際法 (D)習慣之一致性,一致性越高者為習慣國際法。

(   ) 117. 關於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爭議,日本主張的國際法理由之一是先占,此一主張如果要成立,日本必須證明的最重要之點是: (A)日本漁民長期在釣魚臺附近海域捕魚 (B)釣魚台列嶼在1890年前是無主地 (C)滿清在馬關條約中將釣魚列嶼割讓給日本 (D)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

(   ) 118. 下列有關承認之述,何者正確? (A)當特定國家撤銷對甲國政府之承認時,亦撤銷對該甲國之國家承認 (B)美國因為不承認古巴卡斯楚政府,是以美國不承認古巴為國際法主體 (C)只有經過承認之政府,始於國際社會中有法律行為能力 (D)宣布與一國斷交,並不當然代表撤銷對該國或其政府之承認。

(   ) 119. 下列何種犯行絕對不是普遍管轄權之類型? (A)海盜罪 (B)非法販賣或運送麻醉藥品與精神性調理物質 (C)違反和平罪 (D)戰爭罪。

(   ) 120. 甲國A公司與乙國政府簽訂買賣契約,出售價值美金500萬元的水泥,但水泥運到乙國後,乙國拒絕付款。A公司因此在甲國提起訴訟控告乙國,乙國主張豁免甲國法院管轄,請依照2004年12月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說明乙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A為公司,公司如果控告外國國家會違反主權平等之基本國際法原則 (B)有理由,因為依據「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院對本案有專屬管轄權,甲國法院無管轄權 (C)無理由,因為「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免公約」規定,除非甲國外交部建議豁免,否則乙國無法成功主張管轄豁免 (D)無理由,乙國如確認為從事商業行為則不得享有豁免權。

(   ) 121. 在不考慮習慣國際法之前提下,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列有關條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條約並不限於書面協定,口頭做成者亦可 (B)條約不限制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者 (C)條約原則上可提具保留,但若該保留違反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則不可 (D)條約僅限於名稱為公約、憲章或條約之書面文件。

(   )122. 下列有關《海洋法公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約已於1982年生效 (B)美國拒絕簽署該公約,因為該公約中將領海擴充至12浬寬 (C)《海洋法公約》全部條文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 (D)並非所有國家均主張12浬寬領海。

(   ) 123. 甲的父母為A國人,A國為採血統主義國家,因此,甲有A國國籍,其長大後娶妻生子,全家定居於B國。甲在C國為3個月的短期居住後,歸化為C國國民,於C國無財產。後來,B國向A國宣戰,B國於戰爭期間將甲監禁,並沒收甲於B國的財產。戰後,甲向C國申請外交保護。C國以B國非法逮捕、監禁甲並沒收甲之財產為由,向國際法院(ICJ)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C國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甲必須在B國用盡當地救濟程序,但仍被拒絕正義 (B)甲如果具有雙重國籍,在考慮外交保護權與國籍問題時,國際法院會適用國籍的真實連繫原則(genuine link) (C)假設甲於B國向A國宣戰時,已經依A國法放棄A國國籍,A國依然可就B國對甲監禁、沒收財產之事件向B國提出外交保護 (D)甲是否具備C國國籍,在不違反國際法的條件下,應依C國國內法決定。

(   ) 124. 根據聯合國憲章,國家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程序規則是: (A)安理會經大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B)大會經安理會推薦以決議行之 (C)大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D)安理會經秘書處推薦以決議行之。

(   ) 125.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會員一定要接受的協定是: (A)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B)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C)聯合國氣侯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D)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本篇由助教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