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福爾摩沙酋長二號事件新聞選輯一】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09/09/17
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胡念祖】   我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追捕扣拿,國內媒體輿情譁然,一時之間,似乎保釣情緒又被燃起。但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吾人必須更理性地看待涉外海洋事務。   依據日本媒體之報導,台灣「遊漁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是在十三日下午四時於沖繩縣多良間村水納島燈塔北方約十七公里(九.一八海里),被海上保安本部第十一管區(那霸)所屬巡視船發現「漂泊」於領海內,在追逐後,日本以違反漁業法逃避檢查為由,逮捕該船。   如果日本媒體報導屬實,則我海釣船在案發之時,係位於我國所承認之日本領土沖繩島那霸東北方向之沿岸小島水納島的日本十二海里領海之內,違反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從事捕魚活動。使得該船不得主張其行為為在日本領海內行使「無害通過權」,因該船既非意圖駛往或駛出日本港口,亦非「繼續不停迅速進行」地穿過日本領海,而係從事一被視為「非無害」的行為。   日本海域執法公船行使該公約第一一一條所賦與之「緊追權」,追逐我海釣船達六個小時,方才於石垣島平久保埼燈塔北北西方七十三公里(三九.四二海里)處迫使該海釣船停船。日本依國際(海洋)法及其國內法,對我涉嫌違法海釣船行使管轄,我政府及社會應在確定案發當時我海釣船之船位、行為及日本發動緊動權之執法要件與程序後,尊重國際(海洋)法之規定及鄰國的執法作為,而不應以「受迫害情結」出發,情緒性批判日本作為。唯日方人員不當壓制我海巡人員之行為,確應予以譴責與抗議。   在政策面上,本案其實不涉及釣魚台主權歸屬議題,亦不涉及外交部之作為,應該受到檢討之主體反而應該是漁業署及海巡署。   漁業署長期無法有效控管我漁船隊之作業方式與船位,並因此而使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中成為惡名昭彰的「違法、不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捕大國。漁業署文件顯示,「該署自九十五年起即已編列經費補助在台日重疊海域作業漁船裝設船位回報系統之裝機費及通訊費」。但迄今仍有許多「小釣船」不是不裝置船位自動發報器,就是經常性地「關機」,以逃避記錄與監控。漁業署長期苟且於業者及立委民代之關說壓力,怠惰於落實漁船監管工作,使得不肖漁民業者動輒以「弱勢」受迫害者之姿,脅迫政府給予不當之救助(本案亦然)。   而海釣船所從事之工作應屬觀光業,業者(或船長)之操作涉及釣客或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卻未見漁業署等機關對其要求一定之資格及證照考試。   海巡署之執法作為涉及國家主權與管轄權之彰顯,但有時卻對某些(涉外)案件中的一些資訊無法精準交代。海巡署作為國家海域執法的機關,署長應有不畏不當政治壓力的勇氣,並要求所屬執法人員必須有捍衛國家尊嚴之敏感度。   欲求「藍色革命、海洋興國」,若連尊重國際(海洋)法及落實漁船管理都做不到,一切豈非「空口白話」?(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