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國家政策委員會關於「和平協議」的文章

國家政策委員會關於「和平協議」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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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昱誠 TA

張五岳:馬總統的「和平協議」有前提性但無時間表



[台灣商報] 20111019

張五岳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所長 台灣競爭力論壇兩岸經貿互動組召集人)


馬總統17日在副總統蕭萬長、行政院長吳敦義,及相關部會首長陪同下,於總統府召開「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最後一場記者會,宣布「和平兩岸」、「友善國際」願景。由於過去三年多以來,在馬政府各項施政滿意度調查中,兩岸關係議題始終高居民調支持度的第一位。因此,各界無不高度關注一個要追求連任的總統,如何在既有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願景,打造台灣的黃金十年,以爭取選民的認可與支持。


在馬總統所提的「和平兩岸」、「友善國際」的願景,外界最關注的莫過於馬總統提出,「未來10年當中,應該去對於兩岸在循序漸進的情況下,能夠審慎的來斟酌在10年當中,是不是去洽簽兩岸和平協議」。外界紛紛猜測馬總統何以提出此一議題?對於此一重要與敏感的議題總統作何表述?



其實馬總統提出此一議題並不讓人感到意外,因為:首先,既然馬總統所提的「未來十年」與「黃金十年」而不是連任後的「當務之急」與「未來四年」,因此對於兩岸的和平協議議題完全不觸及實在難以讓人想像,更何況他在2008年520的就職演說中就曾經提出「未來我們也將與大陸就台灣國際空間與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協商」,一個自許非常重承諾的總統自然對此曾經宣示過的議題難以迴避。其次,對於此一重要但並非迫切的敏感議題,馬總統也提出了三個重要的前提與基礎,那就是第一,國內民意有高度的支持,第二,國家有確實的需要,第三,必須要在國會監督的情況下,才會踏出這一步,眾所皆知,短期內要達成這三個前提要件機會可謂微乎其微。



再則,筆者認為馬總統提出對此一議題也凸顯出,對於兩岸和平協議的商談有其階段性,但並無具體時間表。所謂的階段性除了要滿足上述三個馬總統所提出的前提要件外,總統也明確提出這並非當務之急,馬總統一再強調「政府推動兩岸關係一向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循序漸進,也就是『先急後緩、先易後難、先經後政』」,和平協議的議題並非『急』迫的議題,也非容『易』的議題,更非『經』濟的議題,而是政治的議題,因此,此一議題能否開展,既要取決兩岸的良性動,更繫乎台灣內部對於此一議題的共識。 雖然台海的政治和平穩定,攸關到兩岸經貿發展與社會的交流。但未來兩岸要簽署和平協議必然要有效處理:一是涉及相互定位的政治歧見,二是避免戰爭衝突的軍事互信,三是涉及敏感的兩岸國際空間互動。上述三個問題在當前兩岸的政治互動與台灣內部朝野互動,均非短期內就可以有效解決。因此,馬總統提出此一重要願景,會加上這麼多的主客觀條件,自然不會讓人感到意外。




出處: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1020/4756369.html

張貼者:昱誠 TA

和平協議 台灣要掌發球權(甘逸驊)





馬總統日前宣示未來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可能性,為兩岸關係的前景,提出具前瞻性的規劃。
事實上,早在二○○三年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前總統即提出「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的構想,主張在過渡時期的對話架構當中,雙方應該簽訂和平協議,民進黨政府並於二○○四年公布「軍事互信機制」的詳盡規劃。二○○五年連胡會談提出包含和平協議與軍事互信機制的五項願景,從此開啟了兩岸關係朝向正面發展的契機。


環視全球各地區的相關案例,和平協議看似只是一張白紙黑字的文件,但和平協議攤在世人面前,接受國際社會的檢驗,無論是否具有國內法性質的法律約束力,都因為受國際社會矚目而使得和平協議獲得「合法化」的基礎,因而形成相當程度國際道德的制約作用。


回顧過去三年多兩岸互動過程中,我方掌握了三大條件,使台灣權益獲得充分保障。第一,我方具有兩岸關係進程的主導權,兩岸協商的議題與進度得以完全操之在我;第二,雖然兩岸規模與實力有相當差距,但我方極力爭取台灣利益,絕非大陸刻意「讓利」,而是我方站穩立場毫不退讓;第三,我方堅守「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以確保國家與人民的利益。


除了持續堅守這些條件,未來兩岸和平協議的推動應可發揮以下的功能:第一,經由兩岸在政治議題的協商,確認兩岸互動的平等地位;第二,將兩岸既有成就予以「制度化」,不因雙方各自的政治情況或國際因素的變化而遭到破壞,並進一步確保台海現狀的維持;第三,將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呈現在國際社會前,如此得以提高既有成就的國際合法性地位;第四,兩岸關係的正常發展得以擴大未來台灣影響大陸社會發展的空間。


台灣應持續站穩兩岸關係的主導地位,主動提出有利於台灣人民與台海安定的兩岸議題,掌握兩岸互動節奏。在獲得廣大台灣民意的前提下,和平協議的提出與可行性的探尋,將有助於促成兩岸和平的不可逆轉性,以獲致兩岸永續和平。

【2011/10/19 聯合報】http://udn.com/    A15版


出處: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660879.shtml

張貼者: 昱誠 TA

規劃和平條約 而非和平協議(姜皇池)

蘋果日報  

總統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 


使台灣問題中國化


人類史上往往充滿令人錯愕之情事,中國道士們為求長生而煉丹,因而發明火藥,最後成為殺人利器;歐洲傳教士堅信「信基督,得永生」,為呼喚眾人前來禮拜,希望教堂的鐘聲,可傳播更遠,教堂的鐘,可更經久耐撞,研究改良,終於煉出「精鋼」鑄鐘,結果不僅用以鑄鐘,更轉而用以模鑄大砲鋼管,使大砲殺傷力,更加增進。本來都是一番好意,卻得到傷心慘目的結果。
吾人相信總統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應好好規劃簽署中國與台灣間之「和平條約」或「停戰協定」,否則呼應2005年《連胡會公報》的「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執意簽署所謂「和平協議」,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實際上落實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隔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介入之合法性,將台灣人民身家性命繫於中國「佛心佛性」,恐需再細細思量。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出處: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3064/IssueID/20111020

張貼者:昱誠  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