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福爾摩沙酋長二號事件新聞選輯二】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09/09/16
處理海釣船事件的省思
【姜皇池】   政府目前就海釣船福爾摩沙二號事件的處理,有諸多殊堪讚揚之處。但因人船已遭日本押走,以至仍有部分議題尚待深思與處理。   在國際法上最令吾人擔心者是:船舶與人員是在暫訂執法線以西之我方海域,且在雙方對峙下,仍遭帶離!國人或許認為若橫加阻擾,是否是包庇犯罪?然就好比國民在外國遭指控犯罪,逃至國境,外國執法人員窮追不捨,進入「我國管轄區域」,強行將我國人逮捕,而我國在場之執法人員眼睜睜地任其發生,情何以堪?茲舉國際兩件案例說明。   首先,一九六一年英國籍漁船「紅色十字軍號」在丹麥法羅群島違法作業,丹麥執法船舶派人上船,並將船舶帶回丹麥,然英國船員乘機制服丹麥執法人員,並加速逃離丹麥領海,丹麥執法船艦Neils E bbsesn號緊追在後。英船呼救,英國軍艦 Troubridge號即刻前往協助,駛入兩船之間,在公海阻擾丹麥執法船舶,英國漁船和船上人員皆逃回蘇格蘭。丹麥指摘英國軍艦庇護非法,雙方提交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表示:「英國船艦之態度與行為是『無可指摘的』」。   此外,二○○五年日本與韓國有關「神風號」漁船事件,更彰顯出在本國執法海域內,確保將本國「漁船和漁民帶返處理」之重要性。該次事件中,韓國漁船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日本兩名執法人員上船檢查,韓國船長控制日本執法人員,並向韓方水域逃逸,當進入韓國專屬經濟海域後,六艘日本執法船與五艘韓國船舶對峙,日本仍堅持要帶走韓方船長與漁船,最後達成妥協,韓方繳交定額保證金(五十萬日圓),並向日方保證將依法調查該案,日方船艦離開,韓籍船舶與人員回到韓國港口接受調查與處罰。   假如將上述國際實例合併觀察,則人與船皆不應遭帶走,本案則人船已在日本掌控,令人扼腕。猶有甚者,此一事實發生在重疊海域,恐將衝擊未來我方海域談判籌碼。蓋此次事件是自二○○三年我國公布暫定執法線以來,日本首次在暫定執法線以西我方海域,與我方海巡人員對峙,卻仍執意逮捕我國漁民之案例。其實總統深諳國際法,已經指出部分核心議題:「我人民不該被帶走」,特別是該船已經進入我國實力管轄海域,是有須堅持之理由。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對外方面,政府應立即指示外交部門,對日本在我暫訂執法線以西海域,執意逮捕我國漁民與扣押船舶之行為,明確表達不滿和抗議,最低範圍應建立「下不為例」之可能。對內方面,不論海釣船有無進入他國領海違法作業,倘若違反我國相關法規,必須予以嚴懲,不能一再縱容,否則將使「護漁」成為「護短」,非惟不容於國際,無異鼓勵漁民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違法,甚或危及台日關係。   此外,亦應明確指示外交部與海巡署,未來若發生此等事件,絕不容退卻,否則日本恐將持續挑戰我國所主張海域權利之底線,而將使艱苦處境,更加艱苦。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福爾摩沙酋長二號事件新聞選輯一】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2009/09/17
理性面對他國的海域執法
【胡念祖】   我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追捕扣拿,國內媒體輿情譁然,一時之間,似乎保釣情緒又被燃起。但作為一個海洋國家,吾人必須更理性地看待涉外海洋事務。   依據日本媒體之報導,台灣「遊漁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是在十三日下午四時於沖繩縣多良間村水納島燈塔北方約十七公里(九.一八海里),被海上保安本部第十一管區(那霸)所屬巡視船發現「漂泊」於領海內,在追逐後,日本以違反漁業法逃避檢查為由,逮捕該船。   如果日本媒體報導屬實,則我海釣船在案發之時,係位於我國所承認之日本領土沖繩島那霸東北方向之沿岸小島水納島的日本十二海里領海之內,違反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從事捕魚活動。使得該船不得主張其行為為在日本領海內行使「無害通過權」,因該船既非意圖駛往或駛出日本港口,亦非「繼續不停迅速進行」地穿過日本領海,而係從事一被視為「非無害」的行為。   日本海域執法公船行使該公約第一一一條所賦與之「緊追權」,追逐我海釣船達六個小時,方才於石垣島平久保埼燈塔北北西方七十三公里(三九.四二海里)處迫使該海釣船停船。日本依國際(海洋)法及其國內法,對我涉嫌違法海釣船行使管轄,我政府及社會應在確定案發當時我海釣船之船位、行為及日本發動緊動權之執法要件與程序後,尊重國際(海洋)法之規定及鄰國的執法作為,而不應以「受迫害情結」出發,情緒性批判日本作為。唯日方人員不當壓制我海巡人員之行為,確應予以譴責與抗議。   在政策面上,本案其實不涉及釣魚台主權歸屬議題,亦不涉及外交部之作為,應該受到檢討之主體反而應該是漁業署及海巡署。   漁業署長期無法有效控管我漁船隊之作業方式與船位,並因此而使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中成為惡名昭彰的「違法、不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捕大國。漁業署文件顯示,「該署自九十五年起即已編列經費補助在台日重疊海域作業漁船裝設船位回報系統之裝機費及通訊費」。但迄今仍有許多「小釣船」不是不裝置船位自動發報器,就是經常性地「關機」,以逃避記錄與監控。漁業署長期苟且於業者及立委民代之關說壓力,怠惰於落實漁船監管工作,使得不肖漁民業者動輒以「弱勢」受迫害者之姿,脅迫政府給予不當之救助(本案亦然)。   而海釣船所從事之工作應屬觀光業,業者(或船長)之操作涉及釣客或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卻未見漁業署等機關對其要求一定之資格及證照考試。   海巡署之執法作為涉及國家主權與管轄權之彰顯,但有時卻對某些(涉外)案件中的一些資訊無法精準交代。海巡署作為國家海域執法的機關,署長應有不畏不當政治壓力的勇氣,並要求所屬執法人員必須有捍衛國家尊嚴之敏感度。   欲求「藍色革命、海洋興國」,若連尊重國際(海洋)法及落實漁船管理都做不到,一切豈非「空口白話」?(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98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大綱

課程目標

本課程針對大學部學生,講授國際公法的基礎理論,以及國際法院相關案例。從國際法起源、國際法主體、國際條約法、國際法院等基礎出發(總論預計為上學期),輔以國際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生物科技法、國際貿易法等個別領域(各論預計在下學期),期能使學生具備國際公法之基礎常識。請注意,在學校核准之前提下,本課程將附有演習課,於每週三第C堂(pm12-pm1)進行。演習課之參與,將有助於對於課程之瞭解與考試之準備;其出席並列為評分項目之一。

課程大綱

第1週 國際公法概論
第2週 國際法之法源
第3週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4週 國際法主體
第5週 國家
第6週 國家之承認
第7週 台灣之國際地位
第8週 領土土權
第9週 領土主權之移轉
第10週 期中考
第11週 國際條約法一:條約之意義與種類
第12週 國際條約法二:條約之締結
第13週 國際條約法三:條約之解釋與適用
第14週 國際裁判機構概論
第15週 國際法院與其運作
第16週 國家責任
第17週 國際組織概論
第18週 綜合討論


教學方式

一、正常課堂之老師講解。
二、本課程附有演習課,於每週三第C堂(pm12-pm1)進行。演習課之參與,將有助於對於課程之瞭解與考試之準備;其出席並列為評分項目之一。

教學助理

在每教學單元遇有相關案例時,由教學助教帶領學生討論。

一、 事前給予案例清單
二、 學生以五人左右一組,分組事先分配負責案例。
三、 該教學單元結束後,於演習課,助教帶領學生進行案例之事實整理、爭點分析與判決評析。

課程要求 / 評分標準

一、期中考:30%二、期末考:40%三、演習課參與:30%

參考書目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三民,2006年修正二版
丘宏達編輯、陳純一助編,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三民,1996
俞寬賜,國際法新論,啟英,2005再版
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新學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