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 星期六

72國反對 黑鮪禁令遭封殺

大西洋黑鮪禁止國際貿易案在聯合國杜哈會議被否決,許多人又重提日本是大黑手,其實日本只是本案殺手之一,另外還有71個殺手,大多是開發中國家,包括中國和南韓。72國反對這項禁令,原因無他:經濟和就業至上,只好委屈黑鮪魚。

南韓媒體說,南韓投反對票的理由,除了南韓是重要捕鮪國,另一理由是怕「惡例」一開,將來延伸到其他鮪類,影響漁業。


管轄大西洋黑鮪的兩大單位,一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ITES),通稱「華盛頓公約」,一是「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CCAT)。


ICCAT去年年會未能大幅限制大西洋黑鮪年捕量,摩納哥訴諸CITES,提出全面禁貿令,日本當時揚言反對任何禁令。

但肉美價貴的大西洋黑鮪注定繼續走向滅絕之路。徹底支持禁令者只有美國、挪威、肯亞,18日投票支持禁令的43國,包括歐盟,不少主張緩議。


非洲、亞洲、拉美、加勒比海的漁業國家說,禁令傷害漁民,而且大西洋黑鮪危機危言聳聽。18日會議上,利比亞代表帶頭,聲震全場,直指提案者摩納哥提供的科學證據全是誤導視聽的謊言。保育組織希望交付工作小組繼續辯論,但利比亞要求立即表決,結果就是如此。


向來被指為黑鮪危機禍首的日本樂得順水推舟,大大賣乖,出席會議的水產廳審議官宮原正典說,日本向來不遺餘力關心大西洋黑鮪過去50年來銳減80%的命運,但主管此事的不應該是CITES,而應該是ICCAT,因為CITES的禁令不切實際,ICCAT走降低漁獲配額的路線,日本願意接受。

宮原說,日本聽ICCAT的,而ICCAT有大西洋黑鮪復育計畫,因此CITES案未過,對日本也是沉重的結果,因為日本自覺更有責任協助復育。

【2010/03/19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全球創舉 英出租海域 投入波浪潮汐發電

中國時報  2010.03.18


全球創舉 英出租海域 投入波浪潮汐發電



實習編譯林力敏/綜合報導

 英國政府與民間企業合作,在海洋發電領域乘風破浪,並創下世界新猷。蘇格蘭第一部長塞蒙德十六日宣布,皇家財產局(Crown Estate)將把蘇格蘭東北部朋特蘭灣(Pentland Firth)與奧克尼群島(Orkney)的十處海域租借給七家公司,建造波浪發電廠與潮汐發電廠,而這是全球的創舉,預計到了二○二○年,將可供應七十五萬戶家庭用電。



 塞蒙德表示,蘇格蘭周遭海域深具發電潛力,素有「海洋能源的沙烏地阿拉伯」之稱。七家業者將建立六座波浪發電廠、四座潮汐發電廠,兩種類型的裝置容量各六萬瓩,合計十二萬瓩。



 英預計二○五○年前,將全國每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至一九九○年的二○%,要達成此一目標,海洋發電之類的可再生能源將扮演重要角色。蘇格蘭這項計畫不僅能有助於經濟發展與創造工作機會,也向建立低碳社會的目標邁出一大步。



 世界自然基金會(WWF)蘇格蘭分會主任迪克遜指出,英國的海洋發電技術獨步全球,只要妥善規劃,並不會破壞海洋生態。



 潮汐發電起源甚早,利用漲潮退潮間水位的高低差距(潮差)來取得能量,潮差八公尺以上的地區就具備發電的經濟價值。



 波浪發電則是利用海浪上下振動的特性,藉由穩定運動機制將其動能轉換成電能。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調查,地球海洋能的總量約為七三六億瓩,其中海水溫差能四百億瓩,鹽差能三百億瓩,潮汐和波浪能合佔卅億瓩。台灣四面環海,蘊藏的海洋能源也相當豐富,海洋大學、工研院與台船公司正合作推動開發計畫。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三個與國家承認與繼承的相關題目 --- 請大家動動腦思考一下

以下三個問題都跟剛學過的"國家與政府之承認及繼承"此一主題目密切相關,提供大家參考。請大家根據目前所學習到的知識,花點時間思考一下問題的爭點為何??又,涉及什麼基本觀念??其實這三題並不困難,只要能抓到題目的關鍵詞或關鍵句,應該能輕鬆解題。我也會利用TA課的時間與大家討論並提供參考答案。



一、原告C公司一九八八年於美國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E公司等未經授權而逕行出租及發行其錄影帶,原告因而要求被告賠償美金二百萬。依原告的主張,一九四八年生效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提供了中華民國和美國雙方人民著作權保護的依據。但被告表示由於美國已經撤銷了對中華民國的承認,中華民國已不再是一個國家,「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也應當隨著斷交而失效,在這種情形下,美國就不再受到和中華民國之間所締結條約的拘束。

中華民國外交部覺得本案表面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但其實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故邀請閣下針對被告所提論點,提供國際法意見。【97年政大外交所】

二、如果台灣獨立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索回故宮文物及國史館文件。如果你是國際法的仲裁者,看法如何,立論為何?【97年台大政治所】

三、位於A國境內之武裝團體甲藉由發動軍事政變推翻合法政府乙,並建立新政權,由於新政權甲已有效統治A領域內之人民,故眾多國家紛紛給予甲法律承認,同時撤銷對原合法政府乙之承認,惟長年與A國關係不睦之B國基於國家利益考量,宣稱甲係以非法方式篡奪政權,故公開駁斥甲之政權合法性,並承認乙在國際上仍屬代表A國之惟一合法政府。然而,為吸引外國企業赴A國投資藉以提升經濟發展,甲在執政期間曾與B國企業締結石油勘探契約,依據該契約之規定,甲應賦予B國企業開發近海石油之優先權。未料契約締結後,甲以B國情報局密派間諜刺探A國國安情報為由拒絕履行契約,致已投入鉅額添購機器設備之B國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請問:(一)根據國際法,各國應否承認甲政權之合法性?(二)針對甲違約造成B國企業之損害,B國在何種條件下得代替該企業行使外交保護權?(三)依據政府繼承之理論,甲是否有繼承原合法政府乙執政時期所締結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四)越數年,乙推翻甲並成功取回政權後,立即宣布甲執政期間與外國政府或私人企業所締結之一切條約或私法契約均歸於無效,主張其無繼承之法律義務,此論述有無理由?【助教設計題目】


(本篇由助教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