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G 20 LEADERS’ STATEMENT THE PITTSBURGH SUMMIT SEPTEMBER 24 – 25 2009

http://www.g20.org/Documents/pittsburgh_summit_leaders_statement_250909.pdf
請同學務必參閱
下週上課必定抽問同學
並請思考:此一陳述中,哪些與你目前學到的國際法知識有關?

許耀明

98年高考二級(國際經貿法律組) 國際公法考題

一、請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說明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與領海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的規範。(25分)

二、A國憲法規定,條約必須納入本國法律,才能約束國內機關和個人。AB兩國於1948年簽署「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並於同年生效。依據該條約,AB兩國應制訂相關法規保護彼此人民所創作之著作權。1984年,A國甲公司獲得B國乙電視台授權,取得節目錄影帶在A國的獨家發行權。不意A國丙公司意圖在A國販賣同樣節目錄影帶,丙公司於B國錄製後,進而在A國大批翻拷並公然租售非法錄影帶。甲公司因而請求A國法院禁止丙公司出租發行未經授權之錄影帶,並請求賠償二百萬美金之損害。但丙公司指稱A國不須再受與B國所訂「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拘束,因為AB兩國已經於一年前斷交,AB兩國政府雖然沒有宣布,但兩國之間所有條約依國際法當然均告失效。而且縱然有效,但是自1948年「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生效後,A國從未依「AB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制訂相關法規保護B國人之著作權,由於A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所以行政部門所簽署的條約對於司法部門沒有拘束力。


閣下學有專精,故敬請就國際法上相關規範,評析丙公司之意見是否符合國際法。(25分)

三、依1969年條約法公約說明下列問題:(25分)
(一) 何謂保留(reservation)?保留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當事國之法律效果。
(二)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Jus Cogens)。

四、在國際法院1970年的巴塞隆納牽引力、電燈及電力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 Case)中,巴塞隆納公司1911年於加拿大成立,並成立附屬公司以在西班牙發展電力。該公司在1948年被一個西班牙法院宣布破產,據該公司股東表示,西班牙曾從事一些損害公司的行為,使西班牙人取得公司在西國的財產。加拿大曾為公司向西班牙交涉,但無法得到解決。由於後來百分之八十八的股份為比利時人持有,因此比利時在國際法院對西國提起訴訟。請依判決的事實與見解,說明國際法上公司國籍與外交保護權之關係。(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98年國安情報人員特考(國際組) 國際公法考題

一、我國於2009年5月14日由總統正式簽署批准「國際民權及政治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國際經濟權、社會權及文化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試簡要說明該二公約所保護之實質權利內容。又締約國在履行該二公約之義務上有何差異?(25分)

二、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雖規定不應對其他國家使用武力或有威脅使用武力之行為,但此項禁止規定並非絕無例外。試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及各國實踐,說明國家可能主張合法使用武力之情形?(25分)

三、試說明「國際法優先」(Supremacy of International Law)原則之意義。又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位階如何?(25分)

四、甲國籍之船舶於行經我國領海時,因發生海上兇殺事件而停止航行,我國政府在該船船長之請求下留置該船舶,並逮捕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行兇之人係乙國籍旅客,被害人則為丙國籍船員,兩人均為恐怖集團成員,擬利用甲國船舶將於丁國港口停泊之便,對丁國進行恐怖攻擊,但因兩人對攻擊計畫之內容產生激烈爭執,致發生該兇殺事件。試問我國及甲、乙、丙、丁各國對該行兇之乙國籍旅客是否均有管轄權?理由為何?(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98年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國際公法考題

一、假設A、B兩國於1850年間發生戰爭,B國戰敗,A國佔領位於兩國間之X島,並有效統治至今。但B國仍繼續對X島主張領土主權,不承認A國之領土主權。二次大戰後,A、B兩國先後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1984年間,B國以「收復固有領土、維護主權完整」為由,趁A國內亂之際突然出兵佔領X島。請問:依據現行國際法規範,A國可以採取那些合法途徑來解決這項爭端?(25分)

二、依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之規定,條約絕對無效的事由有那些?(25分)

(本篇由助教發布)

目前分組狀況

如題。

已有八組共計45人確定分組,其他尚未確定的組別請加緊腳步完成分組。
(詳細分組情況請參見數位學習平台)

若確定名單成員須作變動,也請盡速更新名單。

另外,由於文寧這組昨日上課時已選定2001年國際法院拉格朗案(LaGrand Case,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作為報告案例,故其他組請挑選其他案件。

各組可以討論一下想要報告何案例,並於下禮拜演習課時找我登記,即早完成分組與確定案例可以有更充分時間提前準備喔!!


大家加油!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大學部國際公法案例清單

Dear all,

經過與老師仔細的討論後,本學期熱騰騰的國際法案例清單出爐囉!!

案例清單如下:

1. 1928年常設國際法院「蓮花號案」(The S.S. Lotus Case, France/ Turkey)。
2. 1928年常設國際法院「邵作廠案」(Case concerning the Factory at Chorzow, Poland v. Germany)。
3. 1949年國際法院「哥甫海峽案」(Corfu Channel Case,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4. 1950年國際法院「庇護權案」(Asylum Case, Columbia/Peru)。
5. 1953年國際法院「英法海峽群島案」(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France v. United Kingdom)。
6. 1969年國際法院「北海大陸礁層案」(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enmark;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Netherlands)。
7. 1979年國際法院「德黑蘭案」(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Cas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Iran)。
8. 1986年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內進行軍事及準軍事活動案」(Case concerning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9. 1996年國際法院「多瑙河水壩工程案」(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Case, Hungary v. Slovakia)。
10. 2001年國際法院「拉格朗案」(LaGrand Case,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1. 2002年國際法院「利吉丹島與席巴丹島主權爭議案」(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 v. Malaysia)。
12. 2008年國際法院「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適用爭議案」(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Croatia v. Serbia)。
13. 索馬利亞海盜問題。
14. 光華寮產權歸屬爭議案。
15. 科索沃獨立運動。

請已經確定好成員的組別利用明天演習課時段找我登記。

其他尚未確定成員的組員也請盡速完成分組喔!!

加油!!有任何問題請再與助教聯絡。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新聞稿: 政府決定推動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外交部籲請各國支持

請大家留意以下訊息,思考一下台灣目前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採取的政策為何?本時事可能涉及國際法何項主題?引發"問題意識"是學好各項專業知識的前提要件喔!!



資料來源: 外交部 (2009.9.21)
網址: http://www.mofa.gov.tw/webapp/content.asp?cuItem=39793&mp=1

有關本(98)年聯合國體系案,政府經慎重評估過去一年之發展,認為相關情勢已改變,推案策略亦有必要相應調整,以利爭取相關各方正面回應與支持。經審慎研議,決定將爭取有意義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並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為優先推動目標。為利相關各國充分瞭解我方訴求,政府將採取三波行動:(一)先洽請友邦政府首長在9月23日至30日舉行的聯大總辯論中為我執言;(二)再洽請友邦於10月上旬為我聯名致函UNFCCC締約方及ICAO會員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說明我政府立場並促請支持;(三)倘必要時,亦將由我駐紐約辦事處處長兼聯合國事務工作小組組長致函各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說明我國希望加入UNFCCC及ICAO。政府相信此一作法有利國際社會充分瞭解我國推案之訴求,並獲得更多支持。


外交部指出,選定UNFCCC及ICAO為下階段推案目標,係政府經慎重評估後作成之決定。因為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係目前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且攸關我國家及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而飛航便利與安全符合兩岸及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我確實有優先爭取參與的必要。

外交部表示,自民國82年起,我每年透過友邦向聯合國提案,均未能獲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導致國內民眾挫折感加深、兩岸關係惡化、國際社會即使同情亦不完全認同我方作法。為改變此一「三輸」局面,政府爰基於「活路外交」的理念,採取彈性、務實的新作法,期能讓臺灣、大陸及國際社會均能獲益。事實證明,過去一年多來,政府積極推動「活路外交」,已成功促成由最高層級的領袖代表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我國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採購協定」(GPA)、英國及愛爾蘭予我國人免簽證入境待遇,以及本年5月我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及我衛生署長以部長(Minister)頭銜出席「世界衛生大會」(WHA)。此等進展顯示,唯有彈性、務實的作法方能令國際社會重視臺灣存在的正面意義,並為臺灣爭取更多國際友誼及支持。
 
外交部強調,本年調整聯合國案推案策略,係政府經充分考量兩岸及國際情勢變遷後所作的務實決定。政府爭取擴大國際參與的目標及決心持續不變,未來將繼續努力向國際社會說明,爭取支持。外交部亦呼籲UNFCCC及ICAO考量我國人民的需要及所能提供的貢獻,積極尋求適當方式接納臺灣的參與。
 
(本篇由助教發布)

國內外重要國際法學術期刊與網站

以下資訊提供學弟妹們參考,希望各位善用,相信對於各位學習國際法會有相當大的幫助。

一、重要學術期刊
(一) 國內:
        1.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2. 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3. 台灣國際法季刊(台灣國際法學會刊物)。
(二) 國外:
        1.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美國國際法學會刊物)。
        2.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British Institutu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刊物)。
        3.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以上學術期刊均可在學校圖書館找到。

二、重要國際法網站
(一) 國內:
        1.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http://www.csil.org.tw/),內含眾多國際法時事報導、學術論壇與電子報。
        2. 外交部(http://www.mofa.gov.tw/webapp/mp?mp=1),介紹國家重要外交政策與外交資訊,部分與國際法密切相關。
        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cwto.trade.gov.tw/mp.asp?mp=1),對於WTO各項制度與目前進展有扼要介紹。

(二) 國外:
        1. 聯合國(http://www.un.org/en/),對於各項國際時事與熱點議題有種介紹,也提供國際法編纂與逐漸發展之現況。
        2.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http://www.un.org/law/ilc/),介紹ILC成立迄今所探討的主題,以及通過哪些重要條約。
        3. 國際法院(http://www.icj-cij.org/homepage/index.php?lang=en), 提供法院成立迄今所有案件判決與曾發表之諮詢意見,亦提供目前審理中案件的最新進展。
        4. 美國國際法學會(http://www.asil.org/),針對各項傳統與新興國際法議題提供專家學者之評論與論文,同時對於重要國際司法機構判決(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WTO)予以摘要或評析。

(本篇由助教發布)

(公告)有關口頭報告分組

Dear all,


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三組上傳分組名單,還有絕大多數同學尚未將名單傳至數位學習平台。

這禮拜演習課我會公布本學期案例報告清單,先確定成員的組別將可優先選擇欲研究之案件,請大家加緊腳步確定分組喔!

P.S.: 分組人數以五人為原則,七人為上限。

大家加油。

TA  勇銘

(本篇由助教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