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國家及政府之繼承 重點整理

一、國家繼承之理論:

(一) 全部繼承說: 持此說者為Hugo Grotius、奧本海,係援引羅馬法中關於個人財產繼承之學說,主張被繼承國之全部權利義務由繼承國繼承。
(二) 重新開始說(否定繼承說): 認為當國家發生全部繼承(即被繼承國不存在)時,由於被繼承國之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新國完全不受被繼承國法律義務之拘束。被繼承國權利義務之繼承係出於新國家之自由意願,並無強迫其繼承之國際法規則。
(三) 折衷說: 持此說者為Hersh Lauterpacht、Jennings & Watts,一方面尊重繼承國之主權意志,另一方面認為繼承國權利義務與其管轄領土密不可分,若任憑繼承國恣意排除被繼承國之權利義務,在某些情況下顯非合理。故主張: 重新開始雖是國家繼承之一般法律原則,但並非毫無例外。若條約具備處置性、地區性或與繼承國密不可分等性質者,則繼承國仍應繼承此類條約。


二、國家繼承之情況(國家繼承問題發生之前提乃新國家之承認,此涉及"領土主權之移轉",由於領土主權移轉之情況甚多,故國家繼承也較複雜):

(一) 部分繼承(被繼承國仍存在):
     1. 分離: 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
     2. 一國附屬領土或殖民地獨立建國: 如英、法二戰前於非洲地區建立之殖民地,受到二戰後去殖民化運動浪潮之衝擊,前殖民地紛紛獨立建國,但英、法仍然存在。
     3. 國家部分領土移轉給另一國: 如A國與B國透過協議,由A將其境內之甲地移轉予B,移轉後甲成為B國領土之一部分,但A國仍存在。
(二) 全部(完全)繼承(被繼承國不存在):
     1. 兼併: 一國透過發動侵略戰爭之方式,將他國於戰時或戰後予以兼併,由於目前國際上已普遍承認"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原則",故此種領土主權移轉之方式已不被准許。例如C國為擴展其國家領土,對鄰近之D國發動侵略戰爭,將後者予以兼併為其境內之一省。此種情形下,D國因遭到C國之兼併而消失。
     2. 分裂或解體: 如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境內之各分子國於1990年代初期紛紛脫離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獨立建國,此時前蘇聯與前南斯拉夫即因解體而不復存在。
     3. 兩國依協議合併為一國; 例如東西德於柏林圍牆倒塌後不久即透過協議完成統一,東德即因併入西德而不復存在。

四、國家在條約、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之繼承規則:
     參閱演習課補充資料(十)。
(本篇由助教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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