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上課時,老師已向全班宣布有關案例報告與期末考相關事項,謹將上週宣布事項再次公告,請大家務必依照老師指示進行。
一、案例報告部分:
煩請各組務必於12/30日前將報告投影片檔(.ppt) email給我,以利彙整各組檔案並統一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各組檔案中,請務必註明清楚組員的姓名、系級與學號。同時,檔案最末頁務必標明參考文獻。
二、期末考部分:
期末考出題方式維持期中考形式,即會有測驗題、解釋名詞與申論題。考試範圍為期中考後老師教過的範圍(從條約保留至國家),以及各組曾報告過的案例。請各位提前準備。最後一次演習課時,我會再幫大家作考前複習與各章節重點提醒。
以上事項宣布
TA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演習課補充資料五第2題 (助教個人觀點)
該題題目如下: 今(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在臺協會(AIT)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締結"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台灣當局承諾開放三十月齡以下的帶骨牛肉、牛絞肉與牛內臟進口,引發國內民意反彈聲浪。針對此事件,台灣當局高層曾對外表示,議定書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請問: 台灣當局高層官員上述聲明有何不妥之處?
本題思考方向為: 1. 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 本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依助教個人觀點,本題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可分別從上述二思考方向予以評析。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 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為名;(2)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 B.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C.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2) 實質要件: 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4.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本題思考方向為: 1. 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 本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依助教個人觀點,本題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可分別從上述二思考方向予以評析。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 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為名;(2)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 B.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C.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2) 實質要件: 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4.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哥本哈根救氣候 明天起兩週見分曉
【中央社╱日內瓦6日專電】 2009.12.06 08:41 pm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明天召開,這場會議的目的是打造出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協議,以因應當代世界最重大的挑戰:全球暖化,或氣候變遷。
從7日到18日的這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屆締約方會議(COP15)要達成什麼?根據兩年前的大會訂定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Action Plan),必須在五個主要領域達成協議。
首先是「共同展望」,這包括長期的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這方面,八大工業國(G8)在今年7月同意,2050年時全球應減掉至少50%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並未得到一些開發中大國的支持,它們認為這取決於富國準備承擔多少責任。
第二是減緩溫室效應,包括工業化國家個別應做出具體的減少排放承諾;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雖仍預期會繼續成長,但個別國家也要定出適合國情的抑制成長幅度計畫,並可加入保護森林的措施。
畢竟溫室效應已發生,人類與環境已面臨衝擊,現在起的減緩(mitigation)行動是不夠的,因此相對而並列的概念是調適(adaptation)。哥本哈根會議對於如何調適海平面上升、極端天候等現象必須有所協議。
第四是科技轉移與發展;第五是金援與投資。這都包括富國要協助窮國來進行減緩與調適。
目前一般認為最棘手的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與金援。代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77國集團(G77)加中國」(實際上有130多國)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少排放至少40%。
但歐洲聯盟現在所提目標是減20%,或者可加碼到減30% ,前提是如果其他已開發國家也這麼做;美國所提的比2005年減17%,換算成比照1990年標準,則只減4%左右。
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並主張已開發國家應撥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0.5%到1%,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這也與富國目前擺在檯面上的數額相差甚遠。
至少自從11月中,丹麥總理拉斯穆森(Lars LokkeRasmussen)前往新加坡和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多國領袖會晤後,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在哥本哈根恐難以定出法律協議,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政治協議,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要在接下來半年到一年達成。
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希望年底就定出法律協議的目標,其實也沒有被正式放棄。歐巴馬訪問北京時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就仍說「雙方致力於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最終的法律協議」。
若干媒體報導常說,哥本哈根會議是要「簽訂一部新條約,以取代將於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這其中其實有兩處誤解或者不精確之處,且本身就是不同國家間的爭點。
首先,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裡,只是工業化國家第一階段減量承諾將在2012年底截止,其他部分包括碳交易機制並未失效,因此,今年底該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是定出工業化國家第二階段減讓承諾。
然而,最近的發展是:大多數富國傾向打造一個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條約,納入一直明確堅拒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並規定京都議定書中沒有的開發中大國抑制排放計畫。
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擔心富國藉此機會下車,擺脫一些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它們認為,應一方面修訂京都、延長工業化國家減排承諾,再另訂一個平行的議定書,處理其他問題。
過去幾個月來,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高低交替起伏。11月25日及26日,美國和中國相繼分別向國際宣布減少排放量和抑制排放成長目標,以及歐巴馬和溫家寶將親自前往哥本哈根,可謂提振全球士氣的最高潮。
不只這兩個全世界最大碳排放國,已開發或開發中大國包括巴西、法國、德國、南韓、印度也在近幾週做出了最新或更明確的減碳或抑碳承諾。
前兩天,會議主辦國丹麥表示已有逾百國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將親自與會;白宮也宣布歐巴馬的行程將由原定的在會議第一週時,由赴瑞典領取諾貝爾和平獎時順道前往哥本哈根,改為專程參與會議最後的關鍵時刻。
UNFCCC執行秘書波爾(Yvo de Boer)最近說,他「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信心,哥本哈根會議將成為預防氣候災難之戰的轉捩點」。
兩週後就會知道。
【2009/12/06 中央社】@ http://udn.com/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明天召開,這場會議的目的是打造出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協議,以因應當代世界最重大的挑戰:全球暖化,或氣候變遷。
從7日到18日的這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屆締約方會議(COP15)要達成什麼?根據兩年前的大會訂定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Action Plan),必須在五個主要領域達成協議。
首先是「共同展望」,這包括長期的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這方面,八大工業國(G8)在今年7月同意,2050年時全球應減掉至少50%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並未得到一些開發中大國的支持,它們認為這取決於富國準備承擔多少責任。
第二是減緩溫室效應,包括工業化國家個別應做出具體的減少排放承諾;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雖仍預期會繼續成長,但個別國家也要定出適合國情的抑制成長幅度計畫,並可加入保護森林的措施。
畢竟溫室效應已發生,人類與環境已面臨衝擊,現在起的減緩(mitigation)行動是不夠的,因此相對而並列的概念是調適(adaptation)。哥本哈根會議對於如何調適海平面上升、極端天候等現象必須有所協議。
第四是科技轉移與發展;第五是金援與投資。這都包括富國要協助窮國來進行減緩與調適。
目前一般認為最棘手的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與金援。代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77國集團(G77)加中國」(實際上有130多國)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少排放至少40%。
但歐洲聯盟現在所提目標是減20%,或者可加碼到減30% ,前提是如果其他已開發國家也這麼做;美國所提的比2005年減17%,換算成比照1990年標準,則只減4%左右。
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並主張已開發國家應撥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0.5%到1%,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這也與富國目前擺在檯面上的數額相差甚遠。
至少自從11月中,丹麥總理拉斯穆森(Lars LokkeRasmussen)前往新加坡和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多國領袖會晤後,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在哥本哈根恐難以定出法律協議,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政治協議,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要在接下來半年到一年達成。
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希望年底就定出法律協議的目標,其實也沒有被正式放棄。歐巴馬訪問北京時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就仍說「雙方致力於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最終的法律協議」。
若干媒體報導常說,哥本哈根會議是要「簽訂一部新條約,以取代將於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這其中其實有兩處誤解或者不精確之處,且本身就是不同國家間的爭點。
首先,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裡,只是工業化國家第一階段減量承諾將在2012年底截止,其他部分包括碳交易機制並未失效,因此,今年底該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是定出工業化國家第二階段減讓承諾。
然而,最近的發展是:大多數富國傾向打造一個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條約,納入一直明確堅拒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並規定京都議定書中沒有的開發中大國抑制排放計畫。
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擔心富國藉此機會下車,擺脫一些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它們認為,應一方面修訂京都、延長工業化國家減排承諾,再另訂一個平行的議定書,處理其他問題。
過去幾個月來,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高低交替起伏。11月25日及26日,美國和中國相繼分別向國際宣布減少排放量和抑制排放成長目標,以及歐巴馬和溫家寶將親自前往哥本哈根,可謂提振全球士氣的最高潮。
不只這兩個全世界最大碳排放國,已開發或開發中大國包括巴西、法國、德國、南韓、印度也在近幾週做出了最新或更明確的減碳或抑碳承諾。
前兩天,會議主辦國丹麥表示已有逾百國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將親自與會;白宮也宣布歐巴馬的行程將由原定的在會議第一週時,由赴瑞典領取諾貝爾和平獎時順道前往哥本哈根,改為專程參與會議最後的關鍵時刻。
UNFCCC執行秘書波爾(Yvo de Boer)最近說,他「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信心,哥本哈根會議將成為預防氣候災難之戰的轉捩點」。
兩週後就會知道。
【2009/12/06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ECFA貿易救濟安全閥產業免驚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cweb.trade.gov.tw/ct.asp?xItem=18895&ctNode=892&mp=1
依據WTO規範,貿易救濟分為反傾銷措施、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及防衛措施等3種。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係針對國際間傾銷及補貼等不公平競爭行為,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使進口品能與國產品在平等之基礎上公平競爭;防衛措施則係針對進口品急遽增加,採行提高關稅或採行數量限制等措施,以降低進口品對於國內產業產生之衝擊。
目前各國所簽署之FTA多訂有貿易救濟條款,俾使締約國在依循相關程序、要件等規定之前提下,提供國內整體產業適當之保護機制。國際間主要國家簽署之FTA,除歐盟等少數經濟整合程度較高之國家於區域內改以公平交易法取代貿易救濟法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韓FTA、東協加一(ASEAN+1)、韓歐盟FTA及澳紐FTA等均原則上保留適用WTO貿易救濟條款,也就是說,FTA締約國可以依據WTO相關規定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惟在部分條文內容可能視締約國彼此需要加以調整(如增加事前諮商及通知義務等)。
中國大陸簽署之FTA有關貿易救濟措施部分則可分為兩種類型,第1種類型為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之CEPA,此兩協定均排除對彼此之貨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亦即,不得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第2種類型為中國大陸分別與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紐西蘭、東協(ASEAN)及亞太貿易協定(APTA)等簽署之FTA,此類協定與CEPA不同,原則上均保留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為兼顧ECFA創造之出口商機及國內產業之利益,未來與中國大陸洽簽ECFA及後續貨品開放協議時,我政府單位將審酌各國與中國大陸洽簽FTA之先例,爭取對中國大陸貨品繼續適用WTO反傾銷、補貼及防衛等協定,以保留並避免弱化我國於WTO下對該等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本篇由助教發布)
http://cweb.trade.gov.tw/ct.asp?xItem=18895&ctNode=892&mp=1
依據WTO規範,貿易救濟分為反傾銷措施、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及防衛措施等3種。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係針對國際間傾銷及補貼等不公平競爭行為,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使進口品能與國產品在平等之基礎上公平競爭;防衛措施則係針對進口品急遽增加,採行提高關稅或採行數量限制等措施,以降低進口品對於國內產業產生之衝擊。
目前各國所簽署之FTA多訂有貿易救濟條款,俾使締約國在依循相關程序、要件等規定之前提下,提供國內整體產業適當之保護機制。國際間主要國家簽署之FTA,除歐盟等少數經濟整合程度較高之國家於區域內改以公平交易法取代貿易救濟法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韓FTA、東協加一(ASEAN+1)、韓歐盟FTA及澳紐FTA等均原則上保留適用WTO貿易救濟條款,也就是說,FTA締約國可以依據WTO相關規定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惟在部分條文內容可能視締約國彼此需要加以調整(如增加事前諮商及通知義務等)。
中國大陸簽署之FTA有關貿易救濟措施部分則可分為兩種類型,第1種類型為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之CEPA,此兩協定均排除對彼此之貨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亦即,不得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採行防衛措施;第2種類型為中國大陸分別與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紐西蘭、東協(ASEAN)及亞太貿易協定(APTA)等簽署之FTA,此類協定與CEPA不同,原則上均保留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為兼顧ECFA創造之出口商機及國內產業之利益,未來與中國大陸洽簽ECFA及後續貨品開放協議時,我政府單位將審酌各國與中國大陸洽簽FTA之先例,爭取對中國大陸貨品繼續適用WTO反傾銷、補貼及防衛等協定,以保留並避免弱化我國於WTO下對該等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採行防衛措施之權利。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WTO部長會議30日登場 聚焦多哈談判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09.11.29 04:43 am
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七屆部長會議明(30)日在瑞士日內瓦登場。外界關注,本次會議將有助談談停停達八年之久的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完成。不過,WTO秘書長拉米日前表態,明年底完成的目標將要重估。
WTO目前共有153個會員國,原本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部長會議,上次部長會議是2005年在香港舉行,後因多哈回合談判進展緩慢,遲遲未能召開部長級會議總結談判,一路延宕至今。
今年以來,包括八大工業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以及擁有21個會員國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都已重申,在國際金融海嘯爆發後,各國都應避免施行貿易保護主義,同時必須在明年底前完成多哈回合談判。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28)日已率團前往日內瓦,目前排定12月1日在大會中針對會議主題「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及目前全球經濟環境」發表聲明;施顏祥也將利用會議期間與其他會員凝聚談判議題共識,爭取我國產業最大利益。
經濟部表示,此次WTO部長會議,我國已與其他會員共同連署,表達全球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需要WTO能夠敏捷回應,以維繫WTO作為全球貿易體系中心的角色。連署建議應由WTO總理事會建立適當檢視程序,針對WTO功能、效率及透明化進行體制性改進。
這一回,我方除派出施顏祥領軍的官方代表團外,還有九個國內非政府組織獲得WTO同意參加會議,立委李復興也將前往。
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七屆部長會議明(30)日在瑞士日內瓦登場。外界關注,本次會議將有助談談停停達八年之久的多哈回合談判早日完成。不過,WTO秘書長拉米日前表態,明年底完成的目標將要重估。
WTO目前共有153個會員國,原本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部長會議,上次部長會議是2005年在香港舉行,後因多哈回合談判進展緩慢,遲遲未能召開部長級會議總結談判,一路延宕至今。
今年以來,包括八大工業國集團(G8)、20國集團(G20),以及擁有21個會員國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都已重申,在國際金融海嘯爆發後,各國都應避免施行貿易保護主義,同時必須在明年底前完成多哈回合談判。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28)日已率團前往日內瓦,目前排定12月1日在大會中針對會議主題「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及目前全球經濟環境」發表聲明;施顏祥也將利用會議期間與其他會員凝聚談判議題共識,爭取我國產業最大利益。
經濟部表示,此次WTO部長會議,我國已與其他會員共同連署,表達全球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需要WTO能夠敏捷回應,以維繫WTO作為全球貿易體系中心的角色。連署建議應由WTO總理事會建立適當檢視程序,針對WTO功能、效率及透明化進行體制性改進。
這一回,我方除派出施顏祥領軍的官方代表團外,還有九個國內非政府組織獲得WTO同意參加會議,立委李復興也將前往。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 中國瞄準已開發國家
【中央社╱北京25日電】 2009.11.25 08:07 pm
攸關人類生存前途的氣候變化問題愈演愈烈,聯合國即將於12月7日在丹麥首府哥本哈根討論如何因應,中國希望這次大會應該做3件事,並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瞄準已開發國家。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於慶泰,今天應邀前往中國記協舉辦的新聞茶座,向中外媒體介紹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及參加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立場。
於慶泰指出,中國認為,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目標,是要在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全面、有效實施方面取得積極成果,重點是要就適應與減緩 (溫室氣體排放)、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做出明確和具體安排,哥本哈根會議應該做3件事:
一,確定已開發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2承諾期應當承擔的大幅量化減排指標,確保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已開發國家,承擔具有可比性的減排承諾。
二,建立有效機制安排,確保已開發國家兌現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及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
三,開發中國家在得到已開發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情況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 (架構)下,根據本國國情採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於慶泰指出,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取得成功的關鍵是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尤其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堅持「峇里路線圖」(Bali Road Map)的授權。「中國政府將繼續以積極、建設性態度參加最後階段的談判,與國際社會共同推動哥本哈根會議的成功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將於12月7日至18日舉行,旨在達成因應全球氣候變化的新協議,以便在京都議定書第1期承諾於2012年到期後,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做出新安排。
面對這次大會,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分歧正在加大,已有報導說,將無法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能產生具有政策約束力的協議。
對此,於慶泰表示,協議重在內容,不在形式,實質比名稱重要,主要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鎖定近年來各國就應對氣候變化已達成的成果,而不能另起爐灶,推翻重來。
於慶泰指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基礎,當前的氣候問題是已開發國家近一兩百年工業化過程中長期排放二氧化碳的結果。科學家研究,1750年以來,大氣中80%的二氧化碳是已開發國家排放的,這是氣候變化問題的根本原因,開發中國家是受害者。
所以因應氣候變化要明確兩點,一,這是全球大家的共同挑戰,需要攜手應對。二是各國要根據歷史責任和不同能力,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做出應有貢獻。
為減緩氣候變化速度,聯合國於1992年制定氣候變化綱要(框架)公約」,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2007年訂定「峇裡行動計劃」 (路線圖),對攸關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系列政策目標方向。
【2009/11/25 中央社】@ http://udn.com/
攸關人類生存前途的氣候變化問題愈演愈烈,聯合國即將於12月7日在丹麥首府哥本哈根討論如何因應,中國希望這次大會應該做3件事,並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瞄準已開發國家。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於慶泰,今天應邀前往中國記協舉辦的新聞茶座,向中外媒體介紹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及參加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立場。
於慶泰指出,中國認為,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目標,是要在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全面、有效實施方面取得積極成果,重點是要就適應與減緩 (溫室氣體排放)、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做出明確和具體安排,哥本哈根會議應該做3件事:
一,確定已開發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2承諾期應當承擔的大幅量化減排指標,確保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已開發國家,承擔具有可比性的減排承諾。
二,建立有效機制安排,確保已開發國家兌現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及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
三,開發中國家在得到已開發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情況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 (架構)下,根據本國國情採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於慶泰指出,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取得成功的關鍵是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尤其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堅持「峇里路線圖」(Bali Road Map)的授權。「中國政府將繼續以積極、建設性態度參加最後階段的談判,與國際社會共同推動哥本哈根會議的成功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將於12月7日至18日舉行,旨在達成因應全球氣候變化的新協議,以便在京都議定書第1期承諾於2012年到期後,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做出新安排。
面對這次大會,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分歧正在加大,已有報導說,將無法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能產生具有政策約束力的協議。
對此,於慶泰表示,協議重在內容,不在形式,實質比名稱重要,主要是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鎖定近年來各國就應對氣候變化已達成的成果,而不能另起爐灶,推翻重來。
於慶泰指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基礎,當前的氣候問題是已開發國家近一兩百年工業化過程中長期排放二氧化碳的結果。科學家研究,1750年以來,大氣中80%的二氧化碳是已開發國家排放的,這是氣候變化問題的根本原因,開發中國家是受害者。
所以因應氣候變化要明確兩點,一,這是全球大家的共同挑戰,需要攜手應對。二是各國要根據歷史責任和不同能力,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做出應有貢獻。
為減緩氣候變化速度,聯合國於1992年制定氣候變化綱要(框架)公約」,1997年通過「京都議定書」,2007年訂定「峇裡行動計劃」 (路線圖),對攸關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系列政策目標方向。
【2009/11/25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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