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和平協議 台灣要掌發球權(甘逸驊)





馬總統日前宣示未來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可能性,為兩岸關係的前景,提出具前瞻性的規劃。
事實上,早在二○○三年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前總統即提出「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的構想,主張在過渡時期的對話架構當中,雙方應該簽訂和平協議,民進黨政府並於二○○四年公布「軍事互信機制」的詳盡規劃。二○○五年連胡會談提出包含和平協議與軍事互信機制的五項願景,從此開啟了兩岸關係朝向正面發展的契機。


環視全球各地區的相關案例,和平協議看似只是一張白紙黑字的文件,但和平協議攤在世人面前,接受國際社會的檢驗,無論是否具有國內法性質的法律約束力,都因為受國際社會矚目而使得和平協議獲得「合法化」的基礎,因而形成相當程度國際道德的制約作用。


回顧過去三年多兩岸互動過程中,我方掌握了三大條件,使台灣權益獲得充分保障。第一,我方具有兩岸關係進程的主導權,兩岸協商的議題與進度得以完全操之在我;第二,雖然兩岸規模與實力有相當差距,但我方極力爭取台灣利益,絕非大陸刻意「讓利」,而是我方站穩立場毫不退讓;第三,我方堅守「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以確保國家與人民的利益。


除了持續堅守這些條件,未來兩岸和平協議的推動應可發揮以下的功能:第一,經由兩岸在政治議題的協商,確認兩岸互動的平等地位;第二,將兩岸既有成就予以「制度化」,不因雙方各自的政治情況或國際因素的變化而遭到破壞,並進一步確保台海現狀的維持;第三,將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呈現在國際社會前,如此得以提高既有成就的國際合法性地位;第四,兩岸關係的正常發展得以擴大未來台灣影響大陸社會發展的空間。


台灣應持續站穩兩岸關係的主導地位,主動提出有利於台灣人民與台海安定的兩岸議題,掌握兩岸互動節奏。在獲得廣大台灣民意的前提下,和平協議的提出與可行性的探尋,將有助於促成兩岸和平的不可逆轉性,以獲致兩岸永續和平。

【2011/10/19 聯合報】http://udn.com/    A15版


出處: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660879.shtml

張貼者: 昱誠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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