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提出在(1)國家需要,(2)人民支持與(3)國會監督三條件下,將於未來十年內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追求和平,國人之所願,吾人亦感贊同,但此時此際,如此條件與安排,仍令人有所疑慮。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
使台灣問題中國化
人類史上往往充滿令人錯愕之情事,中國道士們為求長生而煉丹,因而發明火藥,最後成為殺人利器;歐洲傳教士堅信「信基督,得永生」,為呼喚眾人前來禮拜,希望教堂的鐘聲,可傳播更遠,教堂的鐘,可更經久耐撞,研究改良,終於煉出「精鋼」鑄鐘,結果不僅用以鑄鐘,更轉而用以模鑄大砲鋼管,使大砲殺傷力,更加增進。本來都是一番好意,卻得到傷心慘目的結果。
吾人相信總統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應好好規劃簽署中國與台灣間之「和平條約」或「停戰協定」,否則呼應2005年《連胡會公報》的「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執意簽署所謂「和平協議」,將使台灣問題中國化,實際上落實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所期待的「和平統一協議」,隔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介入之合法性,將台灣人民身家性命繫於中國「佛心佛性」,恐需再細細思量。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張貼者:昱誠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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