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副貿易代表馬蘭提斯(Demetrios Marantis) 28日在華府要求台灣履行牛肉議定書,對台灣立法院修法禁止進口部分美國牛肉產品的作法也「極端失望」,正考慮用包括向世界貿易組織 (WTO) 投訴等方式回應。
重啟TIFA談判 ? 「不確定」
馬蘭提斯並對今年是否重啟美台貿易與投資架構協定 (TIFA) 談判,表示「我不確定」。至於 TIFA 會不會無限期延會?馬蘭提斯也表示「目前不清楚」,但牛肉事件的確影響台灣作為貿易夥伴的可靠度。
馬蘭提斯應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 (CSIS) 」之邀演講,在回答台灣媒體詢問美台牛肉爭議時強調,台灣立法院「不顧合理科學依據,不遵守美台協商的議定書」,採取禁止部分美國牛肉進口的作法,讓美國和他個人都「極端失望」(extremely disappointed)。
馬蘭提斯強調,美國會思考接下來怎麼做,也會思考和台灣的貿易關係,「我們會考慮所有的作法,包括向WTO投訴」。
馬蘭提斯是美方負責與台灣談判牛肉議題的高層決策官員,這也是美方首度公開表示,考慮將美台牛肉爭議,提至WTO的層級討論,也顯示美台之間的牛肉爭議,尚未平息。
和台灣當局討論的門是開的
不過,馬蘭提斯也說,和台灣當局討論牛肉議題的門是開的,但美國期待的是,美台基於科學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規範,所簽訂的議定書內容,台灣就應該履行。
【2010/01/29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2010年1月2日 星期六
中國東協FTA生效 世界最大市場誕生
【朝鮮日報/駐香港特派記者李恆洙/朝鮮日報中文網提供】
中國和東協(ASEAN,東南亞國家協會)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從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在東協10個國家中,與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汶萊等6個國家的FTA將從當天開始生效,而與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等4個國家的FTA則將從2015年開始生效。
中國與東協市場總人口達19億(中國13億,東協5.8億),是最大的單一市場。另外,GDP規模約達6萬億美元,是繼歐盟(EU)和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後的世界第三大市場。
如果FTA生效,在雙方貿易產品目錄中,相當於90%的7000多種商品的關稅將被取消。中國新華社展望稱:「雙方貿易額從2003年的782億美元,增加到去年的2311億美元,短短5年內增加了近2倍,預計今後貿易量將以更大幅度增加。」
中國從2003年開始在與越南、寮國和緬甸接壤的南部廣西省南寧市舉行了「中國-東協博覽會」,並計劃於今年1月7日在南寧舉行大規模慶祝活動,屆時將有中國和東協10個國家領導人出席活動。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馬燕冰表示:「中國-東協單一市場的形成將會改變國際貿易格局,並在東南亞地區加劇同美國、日本、印度、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之間的競爭,從而還會促成各種經濟合作。」
另外,韓國和東協之間的FTA也將從1月1日開始擴大到泰國。韓國和東協FTA從2007年6月開始生效,但只有泰國沒有參與其中。但隨着泰國於去年2月接受韓國-東協FTA,並於今年11月韓國國會批准這份協議,與泰國的FTA也將從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因此在韓國和泰國貿易產品目錄中,相當於94%的5200多種產品的關稅將被撤銷(貿易量的91%)。
【2010-01-01/朝鮮日報中文網】
中國和東協(ASEAN,東南亞國家協會)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從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在東協10個國家中,與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汶萊等6個國家的FTA將從當天開始生效,而與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等4個國家的FTA則將從2015年開始生效。
中國與東協市場總人口達19億(中國13億,東協5.8億),是最大的單一市場。另外,GDP規模約達6萬億美元,是繼歐盟(EU)和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後的世界第三大市場。
如果FTA生效,在雙方貿易產品目錄中,相當於90%的7000多種商品的關稅將被取消。中國新華社展望稱:「雙方貿易額從2003年的782億美元,增加到去年的2311億美元,短短5年內增加了近2倍,預計今後貿易量將以更大幅度增加。」
中國從2003年開始在與越南、寮國和緬甸接壤的南部廣西省南寧市舉行了「中國-東協博覽會」,並計劃於今年1月7日在南寧舉行大規模慶祝活動,屆時將有中國和東協10個國家領導人出席活動。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馬燕冰表示:「中國-東協單一市場的形成將會改變國際貿易格局,並在東南亞地區加劇同美國、日本、印度、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之間的競爭,從而還會促成各種經濟合作。」
另外,韓國和東協之間的FTA也將從1月1日開始擴大到泰國。韓國和東協FTA從2007年6月開始生效,但只有泰國沒有參與其中。但隨着泰國於去年2月接受韓國-東協FTA,並於今年11月韓國國會批准這份協議,與泰國的FTA也將從1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因此在韓國和泰國貿易產品目錄中,相當於94%的5200多種產品的關稅將被撤銷(貿易量的91%)。
【2010-01-01/朝鮮日報中文網】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各組國際法案例報告投影片檔繳交情況
目前已繳交的組別有: 蓮花號案、哥甫海峽案、北海大陸礁層案、多瑙河水壩案、利吉丹與席巴丹島主權爭議案。
尚未繳交的組別如下: 英法海峽群島案、科索沃獨立運動、德黑蘭案、尼加拉瓜案、拉格朗案。
至於2008年國際法院"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公約適用爭議案"(克羅埃西亞訴塞爾維亞)以及索馬利亞海盜問題由於明天上課時才會報告,鑒於明天報告後可能必須修改投影片內容,所以此二組投影片可以晚一點繳交。其他尚未繳交的組別請務必準時於明日(12/30)前將投影片彙整完畢並email給我(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投影片除彙整事實經過、法律爭議、爭端各方主張、法院判決與理由外,尚須標明組員基本資料(包括姓名、系級與學號),並於最末頁註明參考文獻。
以上事項通知。
TA
(本篇由助教張貼)
尚未繳交的組別如下: 英法海峽群島案、科索沃獨立運動、德黑蘭案、尼加拉瓜案、拉格朗案。
至於2008年國際法院"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公約適用爭議案"(克羅埃西亞訴塞爾維亞)以及索馬利亞海盜問題由於明天上課時才會報告,鑒於明天報告後可能必須修改投影片內容,所以此二組投影片可以晚一點繳交。其他尚未繳交的組別請務必準時於明日(12/30)前將投影片彙整完畢並email給我(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投影片除彙整事實經過、法律爭議、爭端各方主張、法院判決與理由外,尚須標明組員基本資料(包括姓名、系級與學號),並於最末頁註明參考文獻。
以上事項通知。
TA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期末考及國際法案例報告重要事項宣布(超重要!!請務必注意!!)
上週上課時,老師已向全班宣布有關案例報告與期末考相關事項,謹將上週宣布事項再次公告,請大家務必依照老師指示進行。
一、案例報告部分:
煩請各組務必於12/30日前將報告投影片檔(.ppt) email給我,以利彙整各組檔案並統一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各組檔案中,請務必註明清楚組員的姓名、系級與學號。同時,檔案最末頁務必標明參考文獻。
二、期末考部分:
期末考出題方式維持期中考形式,即會有測驗題、解釋名詞與申論題。考試範圍為期中考後老師教過的範圍(從條約保留至國家),以及各組曾報告過的案例。請各位提前準備。最後一次演習課時,我會再幫大家作考前複習與各章節重點提醒。
以上事項宣布
TA
(本篇由助教發布)
一、案例報告部分:
煩請各組務必於12/30日前將報告投影片檔(.ppt) email給我,以利彙整各組檔案並統一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自行將檔案上傳至數位學習平台亦可。
各組檔案中,請務必註明清楚組員的姓名、系級與學號。同時,檔案最末頁務必標明參考文獻。
二、期末考部分:
期末考出題方式維持期中考形式,即會有測驗題、解釋名詞與申論題。考試範圍為期中考後老師教過的範圍(從條約保留至國家),以及各組曾報告過的案例。請各位提前準備。最後一次演習課時,我會再幫大家作考前複習與各章節重點提醒。
以上事項宣布
TA
(本篇由助教發布)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演習課補充資料五第2題 (助教個人觀點)
該題題目如下: 今(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在臺協會(AIT)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締結"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台灣當局承諾開放三十月齡以下的帶骨牛肉、牛絞肉與牛內臟進口,引發國內民意反彈聲浪。針對此事件,台灣當局高層曾對外表示,議定書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請問: 台灣當局高層官員上述聲明有何不妥之處?
本題思考方向為: 1. 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 本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依助教個人觀點,本題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可分別從上述二思考方向予以評析。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 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為名;(2)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 B.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C.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2) 實質要件: 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4.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本題思考方向為: 1. 台美牛肉議定書是否屬於台灣國內法定義之國際條約? 2. 本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是否高於國內法?
依助教個人觀點,本題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可分別從上述二思考方向予以評析。
一、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性質:
(一) 台灣國內法有關國際條約之定義:
1. 憲法第63條對於"條約案"採立法院議決之程序。
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憲法中所稱"條約"之闡述,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並包括以下要件: (1) 以條約、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為名;(2)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3) 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3. 依上述定義,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應同時符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程序要件: 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表決程序),與法律案通過程序相同,惟依釋字第329號解釋,若條約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則毋須送立法院審議: A.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經法律授權簽訂: B.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C. 任何國際書面協定未附有批准條款,且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2) 實質要件: 條約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法律上效力,或條約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
4. 以台美牛肉議定書檢視上述要件,一方面該議定書之締結未經國內法律授權(蓋其法源依據乃具行政命令性質的"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且非獲立法院事前同意簽訂(蓋依據20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一項主決議文,明文要求開放牛肉進口須獲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另一方面其內容亦與國內法截然不同(與牛肉進口最密切相關的國內法即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內容不可能與議定書相同<---這用腳趾頭想也知道)。因此,該議定書並不滿足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案)程序要件之例外,仍應送立法院進行審議。再者,依據條約與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之規定,凡屬同法第9條所定義之條約,應送立法院"備查"後生效,然該議定書並不符準則第9條之要件(即釋字第329號所提及條約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例外要件),故並不適用準則第10條有關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因此,若議定書具有條約性質,且不適用送立法院備查生效之程序,則應回歸準則第9條之規定,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該議定書僅須經締約雙方政府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締結,且於簽署之日後一定期間屆至即自動生效,該議定書在台灣只要踐行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即自動生效。綜合上述推論與相關規定可知,本議定書之性質僅為釋字第329號解釋所指"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條約案性質之協定"(即行政協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相關規定判斷,其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台美牛肉議定書之法律效力:
(一) 由於該議定書不符合憲法第63條與釋字第329號解釋有關國際條約之程序要件,故其並非國際條約,而僅屬具法規命令性質之"行政協定"。
(二) 依憲法第63條及第170條(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規定,我國對於"法律(國內法)"生效之程序,係採"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操作慣例。換言之,若該議定書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位階,亦須踐行與"國內法"相同之審議與公布程序。然而,該議定書一方面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另一方面僅須於簽署後一定期間(通常是簽署之日起30日)屆至即自動生效。因此,該議定書與其他"法律案"(或條約案)之位階顯然不同,僅具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
(三) 此外,國際條約締結程序上,依各國實踐與台灣法律有關規定觀之,多半由締約代表進行簽署、將約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進行批准程序,隨後再經由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於批准書上署名並踐行批准書互換(雙邊條約)或存放(多邊條約)之程序,始完成條約締結程序。然而,該議定書直接由行政機關授權之機關(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簽署,並未履行批准程序,更未與美國政府授權機關互換批准書。因此,該議定書之性質絕非台灣國內法所稱之"國際條約",故不可能具有與"國內法"相同之效力與位階。
(四) 依丘宏達老師見解,若行政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為法律授權簽訂者,其地位應與條約、公約相同,惟若其僅由行政當局自行依照外交權簽訂,法院固然可以適用,但其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則有待商榷。依丘老師個人意見,此種行政協定不應優於國內法,否則將使行政當局得片面排除國內法之適用,有侵犯立法權之嫌,且悖於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氏著,現代國際法,2008年,頁135)。換言之,該議定書生效後,雖然行政機關得予以執行,法院亦可適用,惟其效力與"國內法"迥異。(簡言之,該議定書能生效執行,不必然謂其具有國內法位階與效力)。
三、結論:
綜上,台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且低於"國內法",故政府高層官員認為該議定書之效力與位階高於國內法,顯屬謬誤。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哥本哈根救氣候 明天起兩週見分曉
【中央社╱日內瓦6日專電】 2009.12.06 08:41 pm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明天召開,這場會議的目的是打造出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協議,以因應當代世界最重大的挑戰:全球暖化,或氣候變遷。
從7日到18日的這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屆締約方會議(COP15)要達成什麼?根據兩年前的大會訂定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Action Plan),必須在五個主要領域達成協議。
首先是「共同展望」,這包括長期的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這方面,八大工業國(G8)在今年7月同意,2050年時全球應減掉至少50%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並未得到一些開發中大國的支持,它們認為這取決於富國準備承擔多少責任。
第二是減緩溫室效應,包括工業化國家個別應做出具體的減少排放承諾;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雖仍預期會繼續成長,但個別國家也要定出適合國情的抑制成長幅度計畫,並可加入保護森林的措施。
畢竟溫室效應已發生,人類與環境已面臨衝擊,現在起的減緩(mitigation)行動是不夠的,因此相對而並列的概念是調適(adaptation)。哥本哈根會議對於如何調適海平面上升、極端天候等現象必須有所協議。
第四是科技轉移與發展;第五是金援與投資。這都包括富國要協助窮國來進行減緩與調適。
目前一般認為最棘手的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與金援。代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77國集團(G77)加中國」(實際上有130多國)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少排放至少40%。
但歐洲聯盟現在所提目標是減20%,或者可加碼到減30% ,前提是如果其他已開發國家也這麼做;美國所提的比2005年減17%,換算成比照1990年標準,則只減4%左右。
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並主張已開發國家應撥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0.5%到1%,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這也與富國目前擺在檯面上的數額相差甚遠。
至少自從11月中,丹麥總理拉斯穆森(Lars LokkeRasmussen)前往新加坡和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多國領袖會晤後,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在哥本哈根恐難以定出法律協議,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政治協議,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要在接下來半年到一年達成。
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希望年底就定出法律協議的目標,其實也沒有被正式放棄。歐巴馬訪問北京時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就仍說「雙方致力於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最終的法律協議」。
若干媒體報導常說,哥本哈根會議是要「簽訂一部新條約,以取代將於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這其中其實有兩處誤解或者不精確之處,且本身就是不同國家間的爭點。
首先,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裡,只是工業化國家第一階段減量承諾將在2012年底截止,其他部分包括碳交易機制並未失效,因此,今年底該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是定出工業化國家第二階段減讓承諾。
然而,最近的發展是:大多數富國傾向打造一個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條約,納入一直明確堅拒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並規定京都議定書中沒有的開發中大國抑制排放計畫。
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擔心富國藉此機會下車,擺脫一些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它們認為,應一方面修訂京都、延長工業化國家減排承諾,再另訂一個平行的議定書,處理其他問題。
過去幾個月來,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高低交替起伏。11月25日及26日,美國和中國相繼分別向國際宣布減少排放量和抑制排放成長目標,以及歐巴馬和溫家寶將親自前往哥本哈根,可謂提振全球士氣的最高潮。
不只這兩個全世界最大碳排放國,已開發或開發中大國包括巴西、法國、德國、南韓、印度也在近幾週做出了最新或更明確的減碳或抑碳承諾。
前兩天,會議主辦國丹麥表示已有逾百國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將親自與會;白宮也宣布歐巴馬的行程將由原定的在會議第一週時,由赴瑞典領取諾貝爾和平獎時順道前往哥本哈根,改為專程參與會議最後的關鍵時刻。
UNFCCC執行秘書波爾(Yvo de Boer)最近說,他「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信心,哥本哈根會議將成為預防氣候災難之戰的轉捩點」。
兩週後就會知道。
【2009/12/06 中央社】@ http://udn.com/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明天召開,這場會議的目的是打造出聯合國架構下的全球協議,以因應當代世界最重大的挑戰:全球暖化,或氣候變遷。
從7日到18日的這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屆締約方會議(COP15)要達成什麼?根據兩年前的大會訂定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Action Plan),必須在五個主要領域達成協議。
首先是「共同展望」,這包括長期的全球總體溫室氣體減量計畫。這方面,八大工業國(G8)在今年7月同意,2050年時全球應減掉至少50%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並未得到一些開發中大國的支持,它們認為這取決於富國準備承擔多少責任。
第二是減緩溫室效應,包括工業化國家個別應做出具體的減少排放承諾;已開發國家的排放量雖仍預期會繼續成長,但個別國家也要定出適合國情的抑制成長幅度計畫,並可加入保護森林的措施。
畢竟溫室效應已發生,人類與環境已面臨衝擊,現在起的減緩(mitigation)行動是不夠的,因此相對而並列的概念是調適(adaptation)。哥本哈根會議對於如何調適海平面上升、極端天候等現象必須有所協議。
第四是科技轉移與發展;第五是金援與投資。這都包括富國要協助窮國來進行減緩與調適。
目前一般認為最棘手的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與金援。代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77國集團(G77)加中國」(實際上有130多國)要求,工業化國家在2020年應比1990年減少排放至少40%。
但歐洲聯盟現在所提目標是減20%,或者可加碼到減30% ,前提是如果其他已開發國家也這麼做;美國所提的比2005年減17%,換算成比照1990年標準,則只減4%左右。
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並主張已開發國家應撥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0.5%到1%,來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這也與富國目前擺在檯面上的數額相差甚遠。
至少自從11月中,丹麥總理拉斯穆森(Lars LokkeRasmussen)前往新加坡和包括美國總統歐巴馬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多國領袖會晤後,目前較普遍的看法是:在哥本哈根恐難以定出法律協議,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政治協議,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要在接下來半年到一年達成。
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希望年底就定出法律協議的目標,其實也沒有被正式放棄。歐巴馬訪問北京時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就仍說「雙方致力於在哥本哈根會議達成最終的法律協議」。
若干媒體報導常說,哥本哈根會議是要「簽訂一部新條約,以取代將於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這其中其實有兩處誤解或者不精確之處,且本身就是不同國家間的爭點。
首先,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裡,只是工業化國家第一階段減量承諾將在2012年底截止,其他部分包括碳交易機制並未失效,因此,今年底該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是定出工業化國家第二階段減讓承諾。
然而,最近的發展是:大多數富國傾向打造一個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條約,納入一直明確堅拒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並規定京都議定書中沒有的開發中大國抑制排放計畫。
但大多數開發中國家擔心富國藉此機會下車,擺脫一些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它們認為,應一方面修訂京都、延長工業化國家減排承諾,再另訂一個平行的議定書,處理其他問題。
過去幾個月來,對於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高低交替起伏。11月25日及26日,美國和中國相繼分別向國際宣布減少排放量和抑制排放成長目標,以及歐巴馬和溫家寶將親自前往哥本哈根,可謂提振全球士氣的最高潮。
不只這兩個全世界最大碳排放國,已開發或開發中大國包括巴西、法國、德國、南韓、印度也在近幾週做出了最新或更明確的減碳或抑碳承諾。
前兩天,會議主辦國丹麥表示已有逾百國的元首或政府首長將親自與會;白宮也宣布歐巴馬的行程將由原定的在會議第一週時,由赴瑞典領取諾貝爾和平獎時順道前往哥本哈根,改為專程參與會議最後的關鍵時刻。
UNFCCC執行秘書波爾(Yvo de Boer)最近說,他「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信心,哥本哈根會議將成為預防氣候災難之戰的轉捩點」。
兩週後就會知道。
【2009/12/0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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