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經長:6次江陳會簽投保難度高

旺報 2010/12/3
【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日在答覆立委的質詢時指出,兩岸投保協定目前還在協商中,要在本月中召開的第6次江陳會完成簽署「困難度很高」,儘管會列入協商議程,但「不一定會簽」。



兩岸預定在本月16日至18日召開的第6次江陳會中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但施顏祥昨天的說法,也為兩岸投保協議能否順利簽署,投下變數!


施顏祥說,如果在本月中下旬召開,時間太緊迫,達成協議困難度高。陸委會副主委高長說,6次江陳會時間還未確定,16日至18日是我方主觀意願。


另外,面對外界關切兩岸投保協議的是否引進國際仲裁機制,施顏祥也首度表示,由於兩岸投保協定是兩岸ECFA文本規範的4項後續展開的協議之一,依據ECFA文本,最後很可能回到調解ECFA糾紛爭議的兩岸經合會的架構機制。此說法也等於間接透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我方將放棄指定國際仲裁機制擔任仲裁單位


施顏祥、高長昨天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推動兩岸洽簽投保協議情形」進行專案報告。會中,對立委逼問即將在本月16日至18日舉行第六次江陳會簽署兩岸投保協議內容。施顏祥作了上述表示。



人身安全未達共識


高長在報告時指出,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將參考國際上雙邊投資協定案例、並考量兩岸的特殊性,就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爭端解決等6項目進行規範。他說,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目前在仲裁機制和台商人身安全保障上仍無法達成共識,尤其是在爭端解決與仲裁機制上,牽涉到需要指定國際仲裁機構


依據國際間相關協議的慣例做法,簽約雙方都會指定世界銀行或WTO等國際仲裁機構,擔任爭端仲裁單位。但施顏祥解釋,之所以無法比照一般國際慣例,主要是台灣並不是世界銀行的會員,至於援引WTO擔任國際仲裁機制也不適合,因為WTO是多邊架構組織,不適用兩岸雙邊架構組織。


另外,兩岸投保協議本來就是兩岸ECFA協議架構下進行的後續協議,因此後續協議涉及爭端解決,本該回歸ECFA賦予經合會爭端調解的架構下進行,另兩岸特殊政治環境及台商特殊需求,也需建立具兩岸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其言下之意,未來雙方可能模式,是在兩岸經合會架構下,建立具有「國際特色」的兩岸仲裁機制,做為解決涉及公權力或民間商事爭端時的解決途徑


立院催生新機制


據了解,兩岸經貿糾紛調解,包括台商及民間設立的機構,就有300多個。立委丁守中昨天也在立法院催生「兩岸聯合調解仲裁機制」。


(本篇由勇銘助教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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