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公海突擊人道船 以色列辯自衛

【聯合晚報/編譯范振光/綜合報導】


以色列海軍昨天在公海檢查駛往加薩的運送人道物資船隊時動用武力,造成九人喪生、數十人受傷,引起國際強烈譴責。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對事件表示遺憾,但辯稱以國士兵是為了自衛而動武。

內塔尼亞胡堅稱,以軍的行動是為了自衛。他告訴記者,遇襲船隊企圖將火箭或其他武器走私到加薩,以攻擊以色列。

他說,以軍的突擊行動「是為了防止可能用以攻擊我們城市、社區和人民的數千枚火箭、飛彈和其他武器流入加薩」。
 
 
白宮聲明:快查明真相

內塔尼亞胡原本正在加拿大訪問,預定1日與美國總統歐巴馬會談,事發後立刻更改行程,趕回國處理。白宮發表聲明說,歐巴馬和內塔尼亞胡31日通電話,同意另外擇期會談。聲明中說,歐巴馬對事件造成傷亡「至感遺憾」,認為盡快把真相查個水落石出很重要。


親巴勒斯坦國際組織「解放加薩運動」安排六艘貨輪、客輪,前往遭以色列封鎖三年的加薩進行救援任務,船上共載有上萬公噸救援物資和700名親巴人士。以色列事前已表示,不准船隊到加薩。


親巴人士說,以軍31日拂曉在距加薩約130公里的公海突襲船隊,主要攻擊對象是土耳其遊輪「藍色馬爾馬拉號」。船上乘客包括197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瑪莉德‧柯瑞根和多位歐洲議員。

土耳其召回大使抗議


土耳其NTV電視台畫面顯示,一名以色列士兵從直升機垂降登船,遭數名乘客持棍棒攻擊;一名以軍突擊隊員表示,有說阿拉伯語的乘客企圖挾持以軍當人質。以軍有六名士兵掛彩,其中至少一人遭槍擊,以軍還擊造成數十名親巴人士死傷。船隊稍後被帶往以國港口。


土耳其外長達武特魯砲轟以色列的行動嚴重違反國際法、形同國家謀殺,已召回駐以色列大使抗議。

安理會召開緊急會議


事件再度引發中東緊張,聯合國安理會舉行緊急會議。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國家駐聯合國代表要求嚴厲譴責以色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進行公正調查,並要求以國解除加薩的封鎖、釋放被扣船隊。


以色列駐聯合國大使卡蒙反嗆,船隊此行目的並非人道任務。他說:「哪有人道主義人士會要求繞過聯合國、紅十字會、其他國際認可的組織自行其事?哪有和平人士會以刀棍等武器攻擊依照國際法登船的士兵?」


【2010/06/01 聯合晚報】

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課程公告(重要)

選修許老師本學期國際公法課程的同學請務必注意以下訊息。

本學期期末心得報告重要事項如下,請學弟妹們務必注意:

一、報告繳交時間:
        20101年6月23日(即期末考當天,煩請於交卷時隨同繳交書面,除有特殊情況,恕不接受電子檔)。

二、報告篇幅:
        以A4紙一頁篇幅為限(約1,000至1,200字),至多請勿逾兩頁。

三、報告內容(撰寫素材):
        舉凡電影觀後感(如盧安達飯店)、上課筆記、期末自我評量、國際法相關資料觀後心得分享(如正負兩度C、不願面對的真相)、國際法院重要案例摘要、部落格相關文章觀後感等),甚至對於本學期課程內容與授課方式之建議事項等。

以上事項煩請大家配合,並務必於指定期限前繳交(非常歡迎各位提前於六月分課堂時繳交),遲交者學期成績(助教給分部分)將被扣分,請留意。若有特殊事由無法於6/23前繳交,煩請提前以任何方式通知助教,否則一律以遲交論。


(本篇由助教張貼)

2010年5月30日 星期日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週年慶活動

有興趣者可以到場聆聽


PLES 週年慶!


PLES在去年環境日(6月5日)成立,即將迎接PLES的第一個週年。在這一年當中,我們設置了中心網站,舉辦了電影放映座談會、演講,也透過課程與研究計畫表達法律人對環境議題的關心。在成立的第一個週年,PLES也出版了中心的第一本書「國境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我們將在6/4(世界環境日的前一日)舉行這本書的新書發表會暨週年茶會,歡迎與我們一起再次用行動對環境付出關懷!同時,在6月4日至6月11日這段期間,我們也在霖澤館一樓設置週年海報展,呈現PLES這一年來的成果,也非常歡迎各位給予我們建議與指教!

『國際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新書發表會暨成立週年茶會議程

時間:2010年6月4日 地點:實習法庭

時間 活動內容

9:30-9:50 歡迎致詞暨新書介紹: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

9:50-10:40 與談:國際環境條約的重要性

臺大法律學院姜皇池教授

政大國貿系 施文真教授

政大法律學院許耀明教授

張英磊博士

10:40-11:10 中心週年報告: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

11:10-11:30 茶敘(敬備茶點)

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外勞被逼吃豬肉 我國際形象重創

代理知名品牌體育服裝的信華行負責人張雯琳,被控強逼三名印尼穆斯林外勞吃豬肉,甚至要脅扣薪,上月被檢方起訴。此新聞被全球眾多國際媒體報導,有網友表示,台灣這樣進步的國家竟發生這種事,不可思議。




此案引起印尼政府重視,呼籲台灣政府重視印尼在台工作者的權益。印尼雅加達郵報報導,印尼外交部發言人裴札斯亞十一日說:「印尼譴責此種行為,這違反伊斯蘭教的價值。」他指出,該部已和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聯絡,了解此案來龍去脈後,再決定採取何種行動。裴札斯亞表示:「此案需要台灣方面嚴加留意。」



印尼組織「國家安置及保護海外工作者」主席希達亞也譴責台灣雇主逼穆斯林外勞吃豬肉案,痛斥這是「犯罪行為」。



美聯社和法新社十日皆自台北發出外電,標題都是「台灣雇主逼迫穆斯林員工吃豬肉」,形容三名受脅迫的外勞「煩躁且恐懼」。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英國每日郵報、印度雅虎、菲律賓ABS—CBN電視台、印尼雅加達郵報、新加坡海峽時報及印度時報等各國主要媒體均報導這則新聞。



此外,上網以Google搜尋「Taiwan」、「muslim」加上「pork」的關鍵字組合,便可找到十多萬筆相關報導、討論或轉載網頁,且搜尋結果前幾頁幾乎全是以伊斯蘭教為主的國家。



穆斯林網友對這則新聞的反應還算平靜,或許是因為雇主已被起訴。有網友爆料,在台的一位伊斯蘭智者提供的報告中指出,台灣雇主經常逼穆斯林外勞吃豬肉,這三名受害女員工只是冰山一角。也有網友表示不可置信,台灣相當進步,竟發生這種事。



也有讀者以為這種宗教歧視的事在西方國家才有,未料在台灣也會發生。



印尼民眾多半信奉伊斯蘭教,根據教義,豬會吃自己的排泄物,被視為不潔,因此穆斯林嚴禁食用豬肉。



台灣雇主無視外勞宗教信仰,引起全球媒體重視並報導。此外,東亞運台灣籍裁判鄭大為事件,一苗栗火鍋店揚言「不歡迎韓國客人」,也引起亞洲跆拳道聯盟重視,表示「不允許跆拳道有種族歧視情況」。雇主辯稱吃豬肉才有力氣工作,火鍋店的出發點是支持台灣選手,但外國讀者認為這就是宗教及族裔歧視。










【2010/05/13 聯合報】 @ http://udn.com/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拉艦案仲裁 法商須賠我200億


拉艦案仲裁 法商須賠我200億

 更新日期:2010/05/04 04:11
最終判決傳捷報 法須支付違約金
〔記者許紹軒、曾韋禎/台北報導〕我國追討拉法葉艦佣金再傳捷報!設在法國巴黎的國際商會仲裁法庭昨天做出最終判決,法商台利斯公司(原名湯姆笙公司)須賠償我國至少六億美元(約兩百億元新台幣)違約金!
國防部昨天證實,國際商會(ICC)仲裁法庭已做出對我有利判決,法商台利斯公司違反拉法葉艦採購合約排佣條款,除必須返還台灣海軍主張的五億九千一百萬美元的違約金外,還要加上利息、律師費、仲裁規費、訴訟支出等相關費用,初估金額至少六億美元。
據了解,這份判決書也提到佣金流向,並點出兩個人名,其中一人就是已被我方通緝的軍火商汪傳浦,海軍所主張的五億九千一百萬美元違約金,即為判決書中所點出的這兩人所拿走的佣金總和。
官員表示,這是最終判決不會再更改,在判決確定下,若台利斯仍拒絕還錢,我方將向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查扣財產或相關方式,一定要把違約金拿回來。
台利斯若拒還 我將聲請強制執行
國防部說,此案緣起於八十年八月卅一日海軍司令部與法國台利斯公司(簽約時該公司原名為湯姆笙公司)簽約採購拉法葉艦。依合約排佣條款規定,台利斯公司不得有委聘佣金代理人支付佣金、抽成、仲介買賣或事後給付佣金行為。
由於相關訊息都顯示,拉法葉艦採購案確實有鉅額佣金,法方內部也不斷流傳法國政府官員的受賄收佣名單。國防部表示,為維護國家權益,由國防部授權海軍司令部代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二日向國際商會仲裁法庭提出仲裁聲請,請求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判決台利斯公司違約,應依約將支付的佣金悉數返還。
監察院曾於二○○二年三月,對拉法葉艦案提出調查報告。針對巨額佣金部分,認為拉艦案確有不當佣金,並指責當時的海總對於該佣金的訴訟,聘用律師程序草率,追償佣金也太消極。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湯姆笙公司與弗倫堤曾於一九九○年簽署協議,允諾支付出售拉法葉艦所得一%為協助促成酬金的合約,因湯姆笙(台利斯)公司拒付,承接弗倫堤利益的Brunner公司於一九九二年向瑞士國際商會提出仲裁聲請,一九九六年七月仲裁判斷湯姆笙(台利斯)公司需支付此項酬金,一九九七年瑞士聯邦法院判決仲裁判決確定,本案涉有佣金的各項訊息自此陸續浮現。
檢察總長黃世銘今天凌晨表示,特偵組會儘速與瑞士司法單位聯繫,請瑞士繼續凍結汪傳浦帳戶內七億多美元的佣金。
國防部昨天已經收到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判決,以台利斯公司違反拉法葉艦採購案合約,使用中間代理商並支付佣金,應給付我方違約金約五億九千一百萬美元,並加計利息、律師費、仲裁規費及我方於仲裁程序中支出的相關費用。
官員說,由於台利斯為股票上市公司,判決將對其公司產生影響,必須揭露重大訊息,因此法方短期內必須將此訊息公布,台利斯也可能提出抗告,但並不會更改判決結果。
國防部強調,拉案攸關國家利益及國軍名譽,受國人高度關注,國防部將依仲裁結果繼續委任律師依法律程序要求台利斯公司履行判決結果,以維護我方權益。

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中國副總領事被捕/粗暴上手銬 美警權太膨脹?

中國駐休士頓副總領事郁伯仁日前遭到多名休士頓市警察圍捕一案,讓中美關係出現漣漪,加速了休士頓市長與警察局之間的矛盾,新、老僑的對事件的看法也分歧,而駐休士頓總領館後門車庫出入口也再加添一套監控系統,以防不測。
彭博社30日引述中國駐美大使館發言人王保東說,24日黃昏時段,當時郁伯仁曾停車等警察,但尾隨的警察沒有馬上下車詢問,因此郁伯仁才繼續開車前行。他說,警察衝進中國領館的停車場是嚴重事件,是不可接受的。
一位休士頓現役警員則針對警察未下車盤查表示,巡邏警員會格外警惕沒有掛牌照的車輛,主要是不能在車上電腦查閱該車資料。如果可疑車輛上有兩名乘客,而巡邏車裡警員只有一人,假如對方停車,警員為了自身安全,一定會等到附近其他警車到來支援,在足夠警力配合下,才會下車採取行動,這段期間雙方都非常不安。
當把可疑車輛攔截下來後,警員會迅速把車裡的人拉下車,並鎖上手銬以防對方反抗造成傷亡,按照過往的經驗,強行攔截下來的車輛,可能是醉駕、逃犯、毒販等,加上對方又沒掛車牌,巡警會更加警惕,給車上乘客上手銬是防止槍擊,完全符合他們出任務的程序,主要是德州持槍者眾多,警察為了保護自身的安全,有時會採取適當的防衛。
對於市長29日發表的聲明,並對三名相關警員進行內部紀律調查。有警官表示,調查過程對三位警員來說是一次考驗,根據過往的經驗,未來幾天每人將要書寫一份事件發生經過;報告呈交上方後,再書面回答警察局調查科提出的問題;如果涉及到人命等嚴重案件,這些警員會一直休假到正式紀律聆訊,而輕微事件可以一邊上班,一邊等待內部調查,一直到聆訊日,這個過程可能會長達半個月。
市長發表相關聲明後,休士頓本地多家英文媒體開始跟進報導這條新聞,有英文記者主動向華人社區詢問對郁伯仁的看法,主流社會也開始關注這件事情。華埠對事件的看法相當分化,中國移民不論是否歸化美籍,都譴責警察行為不當,在黃昏時分衝進領事館車庫內,把郁伯仁推倒臉朝地上手銬,連其夫人也銬上,這種做法不顧中國的臉面,華人紛紛批評警方沒有國際視野,不顧外交禮節,要求嚴懲三名有關警員。
但也有一些老僑卻表示,警方對嫌疑人使用手銬是符合程序。他們舉當年布希總統的未成年女兒借用他人身分證購買酒類,德州首府奧斯丁警員照樣把第一千金當街鎖起來,身邊的特勤人員也只能袖手旁觀,警權不宜給權貴挑戰。


【2010/05/01 世界日報】http://udn.com/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國際公法期中考各單元複習重點

以下資訊提供大家參考,敬祝各位期中考順利。



第七章-國際法上的繼承

國家繼承 v. 政府繼承;國家繼承之理論;國家繼承之情況(全部繼承與部分繼承);國家繼承之事項(特別注意條約、財產、檔案及債務之繼承);政府繼承之原則與例外


→ 請務必參考演習課補充資料(十)




第八章-國籍、個人與人權

國籍之意義與重要性;國籍法基本原則(國籍必有、國籍單一、不歧視原則、有效國籍原則、國民待遇原則);1955年國際法院「諾特朋案」與美義調解委員會「墨琪夫人案」;難民不得送回原則;引渡制度;庇護制度(領域庇護與外交庇護)




第九章-國家的領土

國家領域之概念(完全權力區域、部分權利區域、無權力區);航空法上之九大航權;占有保持主義;國家領土取得與喪失之原因(特別注意先占與時效之異同);台灣領土權歸屬問題;釣魚臺領土主權歸屬問題




第十一章-管轄

國內管轄權(規範管轄、執行管轄、審判管轄);國際刑事管轄權基本原則(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依條約建立之有限性普遍管轄)




第十二章-管轄的豁免

國家豁免理論(絕對主權豁免、限制主權豁免)、主權行為 v. 非主權行為(判斷標準?);國家豁免之國際實踐(特別是2004年聯大通過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相關規定);外交與領事代表之特權及豁免(請參閱演習課補充資料十一)




第十三章-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之定義、構成要件、免責事由、解除事由;國際索賠之要件;用盡當地救濟規則 v. 卡爾伏條款




第十四章-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請參閱演習課補充資料(十一)




第十五章-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之定義與種類;超國家組織 v. 政府間組織(特別注意歐盟規範之法律效力);非政府組織(NGO)之法律地位;聯合國宗旨與目標及其基本原則(憲章前言至第2條)、組織架構(主要機構、附屬機構、專門機構、地區性機構)與會籍資格(憲章第4條之規定)




第十六章-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聯合國憲章有關爭端解決之基本原則(憲章第2條第3項)與具體方案(憲章第33條第1項→非裁判性解決、準裁判性解決、裁判解決);國際法院之訴訟主體(國家)、管轄權基礎與種類(訴訟管轄與諮詢管轄)、訴訟程序、判決效力與執行





教學部落格時事


留意本年度時事,特別是以紅色字體標明之處,並思考涉及課堂所學何主題的何項爭議




(本篇由助教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