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0/8/5
http://www.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201008050001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李佳霏新加坡-台北5日電)駐新加坡代表處及新加坡駐台北代表處今天發表聯合新聞稿,雙方同意在WTO架構下,探討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這是繼ECFA後,台灣參與區域經貿整合重要一步。
在聯合新聞稿中,台灣將以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全名「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簡稱中華台北)」與新加坡推動經濟合作協議的簽署,該名稱是2002年民進黨執政時,台灣加入WTO所採用的名稱,這也是當時朝野獲得共識的名稱。
外交人士指出,WTO明文規定其會員享有與該組織其他會員簽署符合WTO規範貿易協定權利,台灣與新加坡同為WTO成員,採用台灣在WTO的名稱、在WTO架構下與其他會員簽署相關經濟合作協議,是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最務實的作法。
對未來簽署協議的名稱,外交人士指出,在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是依據199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24條有關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有關經濟整合的規範簽署,其中並未規定使用「Free Trade Agreement」,所以未來也不會拘泥於此名稱。
外交人士進一步指出,在實務上,星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相關協定,也使用其他名稱,如新加坡紐西蘭「緊密經濟夥伴」(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新加坡印度「全面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新加坡日本「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等。
黨政高層表示,總統馬英九上任後,極力為台灣打造有利的經濟環境,提升台灣的競爭力。簽署ECFA後為求參與經濟整合與推動全球布局,馬總統多次宣示,要推動與其他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議,此次台星發表聯合新聞稿,即將展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行動,證明馬總統說到做到。
外交人士表示,台灣與新加坡經濟互補大、競爭性小,台星經濟協議對雙方均有利,對台灣農業也無衝擊。台星簽署協議後,對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相關經濟合作協議也有正面作用。而藉星國本身為東協會員及已簽署新加坡印度「全面經濟合作協定」的優勢,未來台星簽署經濟協議後,台灣廠商可獲得進入東協及印度市場有利條件,也有利台商進行對印度與東南亞布局,及吸引外商在台投資。
外交人士表示,台星推動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可視為「立足台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經濟戰略的另一波啟動,此項聯合新聞稿,啟動了台星有關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的探討,最後的談判結果,仍有待台星雙方作進一步的磋商。
(本篇由助教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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